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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合同2

发布时间:2022-03-12 00:04:52

企业承包合同2


企业承包合同2


 承包合同书


  (企业2)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 县 国营(或集体)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护林单位: 县 乡 村 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林业资源,减少山林火灾,防止盗伐林木,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特订立本护林承包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护林面积及方位


  


  
甲方将__山的__亩林木承包给乙方看护管理,其中,成林 亩,中幼林 亩。该片林木北起 至 ,南起 至 ,东起 至 ,西起 至 。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收益分配


  


  
1.现有成材木,如甲方在 年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 元付给乙方护林费; 年以后至承包期届满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 元付给乙方护林费。


  


  
(护林费也可采取工资形式给付)


  


  
2.中幼林间伐材(指胸径在 公分以下的规格)和林木修枝材,由乙方采伐,在甲方派员参加下按 ∶ 比例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 成。


  


  
3.护林区内杂木些草归乙方受益,但不得伤害植被。


  


  
4.乙方抓获盗伐林木者,按每盗伐一株 元罚款。所罚款项,甲乙双方按 ∶ 分成,被盗伐成木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交给乙方的护林区必须四至清楚,山林没有所有权争议。


  
2.甲方必须适时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


  
3.甲方砍伐成木验收后 日内,必须向乙方支付护林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保护山林资源不受破坏,在护林区内,不准开荒种植作物,不准采石、采砂取土和埋葬坟墓,严禁盗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灾。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护林指导,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补植、间伐、修枝、施肥、防治病虫害,开设防火沟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进等。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 名组成护林队,订立护林公约。并经常对所属村民进行遵纪守法、爱护山林的思想教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在护林区内林木被盗伐乙方未抓获盗伐林木者,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成材木被盗伐一株,按其根径计算大小,罚乙方以国家木材价格的 倍赔偿给甲方;中幼林木被盗伐一株,罚乙方赔偿甲方 元。


  


  
2.由于乙方失职引起山林火灾,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烧毁成木数,乙方应按国家木材价格赔偿甲方;烧毁中幼林木数,乙方除应即时补植外,每株赔偿甲方 元。


  


  
3.护林区内,如有人采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坟墓,罚乙方赔偿甲方 元。


  


  
4.甲方交给乙方管理的护林区如有所有权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不按期给付乙方护林费,逾期一日,应按该护林费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6.甲方不按时派出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护林地带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不以乙方违约论。


  


  
第八条 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即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认为有继续承包之必要,必须另订合同。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县林业局、乡政府、县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县 林场(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县 乡 村 组或村民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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