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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章程3篇

发布时间:2023-04-30 10:20:32

篇一:集体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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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企业主办单位:

  第三条

  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条

  企业将努力开拓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章

  经济性质

  第五条

  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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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大写)。

  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

  企业出资方式为……。

  第四章

  经营方式及范围

  第九条

  企业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条

  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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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企业改制方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人选由主办单位提出,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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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按期向主办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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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借用主业单位的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并规范办理借工借调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第八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四)辞职;

  (五)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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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管理。主办单位应通过设立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集体企业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人选,审议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集体企业负责人考核兑现方案。

  (五)指导、监督企业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界定、转让、交易行为;

  (六)指导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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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它职责。

  第十章

  企业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主办单位批准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终止时,由主办单位批准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

  (四)其他债务;

  (五)剩余财产由主办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终止,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主办单位备案。---------------------------------------------------------

  可编辑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办单位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主办单位(盖章):

  集体企业(盖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篇二:集体企业章程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为:

  。企业住所:。第三条

  企业的宗旨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本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本村劳动力;支援本村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四条

  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经济性质

  第五条

  企业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七条

  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资金

  1第二条本企业是经方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成立,由

  来源由企业投资者

  村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八条

  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九条

  企业所有者为投资该企业的村集体组织,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村集体范围内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十条

  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所有者应

  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

  (二)决定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七)作出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等决议;

  (八)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厂长(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方式和人选由企业所有者决定。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企业所有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二条

  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百分之六十,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

  金。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

  第九章

  企业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企业所有者批准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终止时,由企业所有者批准依法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

  (四)其他债务;

  (五)剩余财产由企业所有者依法进行处理。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企业所有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十章

  章程的订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

  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四)辞职;

  (五)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

  劳动力就业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

  (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

  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所有者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以及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企业所有者。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所有者一份,报登记审批机关备案一份。

  年

  月

  日

  企业所有者(盖章):

篇三:集体企业章程

  

  章程范本(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制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企业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类型;

  (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企业注册资金;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

  (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三、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五、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附:《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

  (20xx年第一版)

  (企业名称)

  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企业类型

  第五条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章

  注册资金

  第七条

  注册资金:

  万元。

  第八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

  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

  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企业章程;

  10、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

  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

  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

  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董事会,成员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此条应改为: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7、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厂长)、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

  8、其他职权。

  董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项决议时,应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其他事项由

  分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副经理人,经理(厂长)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

  6、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人,任期

  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注: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厂长)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要求董事、经理(厂长)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企业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年,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当董事会上两种不同意见表决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4、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八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

  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

  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

  (注: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法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

  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注: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三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解散;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四十六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份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

  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企业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章程应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五十二条

  营业期限

  年。

  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1第二篇:集体所有制章程范本

  4800字

  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五条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五章

  注册资金

  第七条

  注册资金:

  万元。

  第八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

  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

  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注:企业有劳动股的,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章程中明确。)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企业章程;

  10、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

  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

  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董事会,成员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7、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厂长)、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

  8、其他职权。

  董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项决议时,应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其他事项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

  (注: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副经理人,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

  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

  6、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人,任期

  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注: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厂长)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要求董事、经理(厂长)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当董事会上两种不同意见表决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4、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八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

  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

  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

  (注: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法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注: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三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解散;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四十六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份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企业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章程应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

  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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