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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教育条例6篇

发布时间:2023-04-30 11:20:27

篇一:学校安全教育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目录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组织领导

  3第三章

  宣传教育

  4第四章

  规章制度

  5第五章

  安全管理

  6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7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校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年级主任、教学处、后勤主任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组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副组长负责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传达、落实上级和学校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年级主任对本年级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学主任对所负责的功能场室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后勤主任对住宿师生及食堂安全负责;上课期间的安全由上课老师负责;值日行政对其值日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积极予以配合救护。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指导各责任人具体落实。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创“平安文明校园”活动。要聘请法制副校长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传达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第八条

  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会、活动、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来进行。在校内醒目处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号码,开辟安全教育专栏。

  第九条

  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使学生接受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防暴力侵害、防骗等安全知识教育。要对学生进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十条

  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的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出走、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要定期举办学校安全知识培训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由学生书面经家长签字同意后,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即时向安全工作领导组组长报告。

  第十五条

  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要结合每学期的安全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各功能场室的责任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行检查,学校定期不定期检查各班、各功能室和其它教学设施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向上报告的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加强门卫保安工作,完善保安制度。学校保安人员要认真挑选,尽量安排年轻的退伍军人,不能安排老弱病残的人员当保安。对外来人员的进出一律进行登记制度,严防在校学生被拐骗及强行接出校园等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制度。每学期结束要对各班级、功能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

  第十九条

  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各班级及功能室的责任人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并对所负责的安全范围内的职责负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要借助派出所的力量,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要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学校要定期对校舍和其它的设施等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和其它的设施及时维修。另外,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要督促好学生公寓办公室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健全、完善住校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学服务中心要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的安全管理,艺术体育中心要加强各种艺术体育器材的安全管理。要经常组织各功能场室的责任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三条

  各学部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好各种宣传工具的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好“交通安全学校”、“家长学校”

  等机构以及“校外法制副校长”齐抓共管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要特别做好防火、防溺工作,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火灾和溺水自救的基本常识和技能。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要严格危险品购买、保存、使用的审批程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

  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不得超载。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监察小组,由教师、学生和学校保安组成,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维护好学校门口和附近主要路口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关,饮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校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第二十七条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组织好课堂教学纪律,注意室外教学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对有关场地、工具做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

  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要制订好活动安全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通道。

  第三十条

  安全工作领导组名单及安全工作制度要向全校师生公布,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的记录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设施目录等均应归档。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将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以及职称晋升资格。

  第三十二条

  要学习和贯彻《学校安全条例》,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脱逃者,要给予政纪处分。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高度重视,认真摆正安全工作位置,学校安全历来为社会所关注,是维系师生生命、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搞好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创造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让每个孩子都接受良好教育的客观需要。学校领导和职工必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马虎思想和厌战心理,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作到警钟常鸣,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重点抓实抓好。学校领导不仅要认真领会上级有关安全文件要求,将上级安全文件要求执行落实到位,而且要组织全体师生进行认真学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积极主动投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完善制度,不断强化学校安全责任管理体系

  学校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档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安全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责任有人担。

  会议制和值班制

  学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根据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宣传和检查,做好安全记录,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课间、夜间、双休日、节假日及雨汛大风暴雪期间,学校要安排人值班,进行认真巡查,做好安全值班记录,发现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同时及时向校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校长是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必须亲自抓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常规工作管理之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定期、经常、负责地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到人,限时到位。

  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

  凡学校发生重大突出事件、师生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并同时报告当地消防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并在事件处理结束后3天内将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学校在实行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年度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伤亡事故、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出走事件、校舍及设施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学校停课或重大经济损失事件、火灾事故、重大盗窃事件、师生违法犯罪情况及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的其它事件。

篇二:学校安全教育条例

  

  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或附近路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四〕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非学校责任〕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

  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三〕学校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四〕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五〕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六〕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七〕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学校、教师已经告诫,但学生不听劝阻、自行实施的;

  〔二〕学生或者监护人明知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异体质,或学生身体情况、情绪、行为有异常但未告知学校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抢救〕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保险公司;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或市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第二十九条〔调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调查组应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保险公司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组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或学生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处理原则〕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市政府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组成事故调解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调解意见达成后,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公平责任〕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赔偿范围和标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依法确定。

  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赔付方式〕学生伤害赔偿金根据情况可一次性支付完毕,也可分期支付。

  第三十六条〔校园学生伤害保险〕学生入学必须购买校园伤害事故险,每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但学校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校方责任险〕学校必须购买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险是指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和教职工人身伤害的保险。

  购买校方责任险的资金,政府举办的学校由市区财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由举办者自行支付,列入教育成本。

  第三十八条〔教职员工保护〕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十二条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款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二十条的,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安全事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市政府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儿童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

篇三:学校安全教育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制定了什么条例?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2001年1月12日公布),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政字(94)第4号),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创建平安校园的总体目标,根据我校总体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领导和管理

  1、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安全档案员。

  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

  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5、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检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的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要以书面形式体现。每学期由行政副校长和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口进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检查,总务处每月进行小型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考核中。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二、安全教育

  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学生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标: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训练,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常处置办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9、安全教育的实施: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动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动,每学期举办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举行消防知识“两个能力”的集中演练不少于一次。

  三、安全管理

  10、校舍设施的安全管理

  校舍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要加强对楼房、校舍、围墙、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固定设施的监控,定期组织进行勘验鉴定,发现问题,立即排除。在问题未及得到解决之前应封闭使用。学校无力解决的,应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11、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由保卫科(设在总务处)负责,负责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配学校门卫2—4人,学校警卫人员1—2人,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定岗、定职、定责,职责公布上墙。校门卫和警卫人员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岗位,是学校安全的“第一大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苗头和现象要及时汇报学校,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人员和车辆要及时清理和疏导,对滋扰校园安全和危及师生安全的现象要积极阻止和排查,必要时及时与驻地派出所联系,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

  12、学生安全管理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由学管处和各班班主任负责,督导室要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训导。对学校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外出参观、军训、春游和承接参加的社会活动等大型活动的管理,必须提前至少三天报教育局批准后,排查不安全因素,有相应的预防措施。活动开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学校领导和教师带队。(对住校生、实习生与家长签订安全教育责任书,加强学校家庭联系)

  在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体育军训等教学的"活动中,课

  任教师要教育学生严格按照实验、生产、训练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实验实习、训练、应禁止学生参加。活动中出现不安全的因素,课任教师要及时处理,确保的学生与人身安全。

  13、晚间安全管理

  晚间校园安全管理由保卫科负责组织。晚间校园安全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应采取积极的效的“三防”和管理措施予以加强。学管处负责晚自习的值班干部、教工和宿舍的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意识和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行晚自习值班工作职责,严格执行“静校制度”。涉外中心和教务处要加强对夜教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严肃课堂内外纪律,协调统一晚自习、夜教作息时间,使值班工作情况与工作报酬待遇挂钩,进一步规范晚自习、夜教秩序。

  实施“静校制度”以后,校内外师生、学员及一切外来人员均不得进出校门(特殊情况除外),校门卫要严格把门,并做好巡视检查、联络登记工作;宿舍管理员按作息时间检查、顿促住校生上课和休息,按时清点人数,严防非住住校生留宿和住校生未请假而外宿的现象发生。

  14、休息日和节假日安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休息日和节假日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做好节假日值班、护校的布置安排、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完成好交接班手续,明确安全保卫责任。实行节假日“清校制度”,值班护校时间和清校时间相结合。清校以后的安全保卫任务由值班门卫负责,进一步加大“三防”措施。

  15、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管理。

  总务处要加大对学生食堂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采购索证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天监督检查制度,在保证质量良好饭菜供应的基础上,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疾病的发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学管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学生在校内就餐,教育限制学生外出在流动餐点购买食物,防止学生人身财物、交通安全、饮食卫生等

  事件发生。

  要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学生查体工作,及时发现学生群体中可能存在影响学习、工作的身体疾患,传染病原体以及不能从事剧烈运动、高空作业等身体不适应者,指导学生展开早期防治,禁止他们参加不适应的群众活动、体育竞赛、剧烈运动等。

  16、校产安全管理

  校产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宿舍、出租房屋等都应落实校产校具安全管理责任、谁使用、谁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及时反映,定期检查维护,其责任人应承担安全保卫责任。

  总务处负责校产、校具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有追究责任人责任的职责,责任人对所管公物的损坏、丢失、挪用等情况负有赔偿、追偿的职责。总务处、学管处等部门在教室、宿舍等重点易损易耗场所分配使用之前,要办理清点、交接手续,明确管理责任。要加强钥匙管理的力度。今后采取各班分别管理、班主任负责的管理办法,总务处留存备用钥匙,以备急需和检查之用,启动备用钥匙时,应办理借用手续,做好使用记录。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校产校具损坏、丢失,实行直接责任人赔偿制度,直接责任人不能落实的非自然损坏,应由上一级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

  17、财务安全管理

  财务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室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意识,在日常财务结算、交存款项、记帐、稽核和牵制等工作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继续做好对现金的管理,履行相关手续。其它部门要为财务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学校财务安全运行。

  18、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教务处负责对微机室、电教中心、电工电子、演播室等消防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认真执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做好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学管处要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督促各班班主任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对学校组织的各种外出活动,更要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9、实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交通整事故、溺水、校舍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师生死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相应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并及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的责任人将严肃查处。

  四、安全管理奖惩

  20、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本学年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各处室部门应按本条例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

  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

  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

  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

  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四)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篇四:学校安全教育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全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理应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理应依其职责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理应注重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理应增强学校的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实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生的监护人理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水平,配合学校对学生实行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理应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所需要的费用理应予以保障。

  第二章

  学校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区域或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或高压电生产、配送等设施设备,应按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条

  学校区域或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有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水务主管部门应实行测评,并按测评结果向相关部门或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相关部门或学校应按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对应设置禁用或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学校区域或周边区域内有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理应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理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三条

  学校门口处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交通繁忙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理应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学校或周边区域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网吧。

  营业性歌舞厅、桌球场馆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正常学习的地点设立。

  第十五条

  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公安机关理应增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学校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即时处理、整治。

  第十六条

  学校或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周边区域存有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应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理应依法即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学校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订相关安全标准。

  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不得利用该建筑物、设施实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或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理应通过规划验收,未通过规划验收的,市教育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理应定期对学校实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二十条

  学校应对教育教学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实验室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的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使用前理应实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理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危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必须有明显标识,将其存放安全地点,并指定专人保管。

  学校对教学中使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物品产生的危害废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按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校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地方,学校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学校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并对学生实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以下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报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通行证后,方可运载学生:

  (一)学校自有的车辆;(二)学校长期租用的社会车辆;(三)学校临时租用的社会车辆。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公安交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理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校车应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标志,应加装扶手、栏杆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理应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员应持有与所驾车辆相符的驾驶执照,并具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第二十七条

  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使证核定的载人数。

  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每一次校车运载学生的情况实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理应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理应避让。

  第四章

  学校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理应建立安全事故防范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理应遵守学校安全管理,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物品、动物或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第三十二条

  除紧急救助车辆外,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理应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放学时间离校,提前离校的,必须有班主任或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还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理应即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法定假日或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外,在7时至18时时间段内,学校不得拒绝本校学生留校或入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确保学习或住宿区域的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

  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应巡查学校,确保非住校学生已全部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申明纪律,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游泳、跳水、器械项目的教学、竞赛,应有充足数量、具备专业救护水平的人员现场看护。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制定活动方案,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每班至少两名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实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其他异常的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其监护人理应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做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作出相对应的妥善安排,涉及个人隐私的学校理应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心理异常的,应给予协助并即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学校应与受委托单位或共同组织单位书面约定必须提供的安全保障。受委托单位或共同组织的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与学校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

  学校理应查验受委托单位或共同组织单位的卫生与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理应统一制定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学校理应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

  实验课教师应在课前向学生说明操作规程和考前须知,并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理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学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增强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理应制定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五章

  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应急处置机制。学校理应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即时处理救助,并按规定报告市、区教育部门,即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学校停课时,学校应按气象灾害处置预案安排教职员工到校,保证到校学生的安全,除情况允许或有监护人陪同外,不得让到校学生自行离校;学校安全状况不允许的,学校应保护学生到安全场所避险。

  第四十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学生上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应将学生接载到学校暂避,但路面交通或沿途安全情况不允许的,应就近寻找安全地方暂避,并负责保护。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一学期理应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第四十九条

  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理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实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理应即时采取救护措施,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相关规定实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实行调查并即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学校理应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其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鼓励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其经费由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摊派。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理应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经教育部门支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教育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或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或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

  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对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部门禁止其从事学校管理事务5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水准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能够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协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

  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及从事学前教育的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周边区域是指距离学校红线200米的区域,或高度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保持的安全距离。

篇五:学校安全教育条例

  

  学校安全条例

  目录

  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

  实验指导人员与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与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

  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与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与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活动或管理服务工作,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并予以必要照顾的;

  (七)教职员工或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九)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的;

  (十)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八)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与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与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九)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理,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集,具体筹集与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保险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篇六:学校安全教育条例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10篇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1一、坚持落实好校长、教师的带班、值日、值勤制度,在学生上学、放学、做操、参加集体会等常规活动的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安排专人疏导,保护、管理学生,明确疏散路线,健全紧急情况下疏散、拯救预案。

  二、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生活场所的安全通道、楼梯间、疏散路线上等安全瓶颈地带,严厉禁止学生拥挤、跑、窜、追逐等做其它有碍安全的行为。

  三、学校举行或参加上级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汇演等活动,事先周密安排,分管领导和负责教师班主任必须带队、跟班确保学生安全。

  四、学校日常的实践类教学和竟技类教学活动,必须做到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安全预防,确保学生不受伤害。

  五、认真做好季节性重点环节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定期举行安全教育报告会、安全知识竞赛、发致家长的一封信。春季是疾病多发季节,配合大营镇卫生院做好预防工作,冬季严禁学生在上、放学路上、校园内玩火,夜间房间放煤火取暖。夏季严禁学生私自下河、塘洗澡,强行过河及危险地段。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必须听从教师教导和指挥,按教师规范要求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技能训练。师生共同有相应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2当前,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使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学期的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12岁以上的儿童在公路上骑自行车。步行或骑自行车的同学在公路上做到右侧通行,不在路面上骑飞车或玩耍。

  2、师生到外地走亲访友,乘车时要注意安全,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在车上要讲卫生,懂礼貌。

  3、在校或在家里注意防火、防电、防盗。插座、开头等电器设备损坏及时更换。

  4、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严格要求学生,必须穿运动鞋,严禁学生穿皮鞋上体育课,课间不搞危险性大的活动。

  5、课外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看电影)时,要由班主任带领,活动后,要清点人数,班主任带领集中返回学校。

  6、进出门口或看电影,做到出入有序,不拥挤,不打闹。

  7、杜绝到危险的地方活动,夏天不要野浴,冬天不要到深水层的冰布滑冰或溜冰。

  8、节日期间不能用手拿鞭炮燃放,不能在堆放干草的地方燃放鞭炮。杜绝师生搞赌博活动。

  9、中心校将不定期地对各校的校舍、厕所、体育器材、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3为了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全校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和身体健康,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预防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r的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兼职饮水卫生管理员;制定《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2、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教师用水和学生用水采用桶装水,不采购无质量安全保障的桶装水。做到:

  1)必须索取桶装水(包括纯净水桶的)的生产单位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及所用饮水机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饮水机必须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书面记录,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清洗消毒由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3、由教导和食堂部门共同负责学生饮用水供应,以经检测的自来水供应为主。

  1)食堂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定期接受卫生监督局的锅炉和水质监测检查。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烧水间(食堂操作间),防止人为破坏水源,由专人负责。

  2)用于烧开水的设备有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定期监测锅炉设备,由后勤部门监督检查。

  3)负责烧水和供水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水质监测员。

  4、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5、学生科、各班主任做到:

  1)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得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2)教育学生不饮生水,提倡喝开水,少喝或不喝饮料。

  3)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要立即停止饮用,并向卫生室或总务处报告。

  6、饮水卫生管理员对供水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7、发现饮水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现象,立即启动《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师生的饮用水供应,包括饮用桶装水或小卖部的饮料,并保护好水源,等待有关部门前来检测。同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卫生系统防疫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8、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因工作玩忽职守、渎职将追究责任。

  9、因供水源污染或桶装水污染,出现重大饮水事故,要彻底查清原因,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将追查到底,找出责任人并处罚。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41、课间不追打、不进行危险性的活动或游戏。

  2、不攀爬扶手、栏杆、足球门、篮球架;不在滑梯上争抢推挤;在老师保护下,才能进行平梯、助木、爬竿等活动。

  3、认真做好体育课准备活动和放松活动,穿好运动鞋,不带小刀、钥匙等危险品上体育课,听从老师指导,遵守体育课堂纪律,注意安全和自我保护,积极上好体育课。

  4、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强行穿越马路、街道,横穿马路先看左后看右,行走靠右,走人行道,不骑自行车上下学。

  5、自觉遵守路队纪律,不插队、不中途散队,服从路队长管理。

  6、上下楼梯靠右行,进出教室不拥挤。

  7、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用手触模电源插座、裸露的电线等,不准玩火、烟花、鞭炮等。

  8、注意饮食、饮水卫生,不买过期及“三无”食品,不到小摊担上购买食物,防止病从口入。

  9、准时离校,按时回家,自觉遵守清校纪律,中午按校规定时间到校,不提早到校在校门外逗留吵闹。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51.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校园的安全,对违反本规定者要及时进行劝阻,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对情节恶劣者要及时报告学校,由相关部门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2.进入校园范围的所有人员和一切车辆必须服从指挥,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人员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问,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管理人员,听从指挥。

  3.爱护校园内的设备和设施,教学楼的多媒体设备、桌椅、黑板、门窗、风扇、日光灯、讲台等一切公物,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搬动或移作它用;开关门窗要轻,严禁用脚踢门,无故损坏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人员离开时要自觉关水、关电、关门、关窗。

  5.未经学校批准,任何班级、办公室教学时间不得在教学楼内进行文娱活动。

  6.非本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7.校园内一切公共设施特别是水电、消防设施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除和改装。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与教学无关的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校园,如确系教学需要,当事人必须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

  9.严禁在教学楼内生火、烹饪或私自接拉电线及装接电器;除门卫及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校溷内住宿及过夜。

  10.不得在校园内外打闹、喧哗和使用容易造成噪音的设备,以免影响他人。

  11.任何班级和办公室不得在教学楼进出通道上堆放杂物,后勤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各通道畅通。

  12.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定,互相监督。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6根据教育局要求和《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学校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细则》的相关内容,我们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对学校安全进行了全面的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汇报如下:

  学校成立了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了安全责任,层层签定了安全工作责任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人,使安全管理无死角。学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按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和学生爱教育面达100%。

  开学初我们组织教育科、学校、幼儿

  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各项设施、线路、水电、监控等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做到了安全工作零时间处理,需要进一步解决,确定了具体的整改时间,保证学校安全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一)消防安全。学校、幼儿园消防逃生系统、防火系统、灭火系统完好,各项管理制度都已经落实。学校究全总管理人副校长许福昌,安全设施检查管理负责人罗汉明,中学部安全设施负责人周秀伟,小学部安全设施负责人安百环。

  (二)化学品安全。学校严格执行省化学毒麻、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使用过程的管理,各项记录详实,药品室安装防盗门、窗子加装护网,实行双人双锁。

  (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学校教学楼、运动场等各室管理人员、制度、紧急疏散预案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部落实。各室全部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到了安全工作的层级管理,分点落实。

  (四)各校要扎实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每学期开学,学校都要以班会的形式上好“安全第一课”,每学期学校都集中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文明出行、安全用电、预防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教育。放假时学校还用《致家长的一封信》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抓好安全知识教育的同时,学校真完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全部师生开展以防火灾、防地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避险应急演练,并现场给学生讲解安全常识及危急情况

  下的逃生方法。增强学生“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均已落实,4月10日全部完成。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安全是保证学校一切工作正常化重要保证,为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对水产路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园安全管理

  1、每学期开学和结束由学校行政、总务主任等对校舍、校产、校具等作全面检查,对存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报请学校研究,并要有检查情况记载。

  2、总务处要确保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及会议室玻璃、桌凳齐全、安全,对各班公物实行月检,确保教育教学工作一切正常。

  3、校门卫要严格执行《门卫制度》,陌生人进校园要登记,平时不得让拾、收废品人进入校园,夜间要加强巡逻、保证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4、加强对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不买腐烂霉变的食品,要定期对餐具、用具消毒,要有专人关锁门窗。

  二、教师安全管理:

  1、全体教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2、护导教师每天要准时到岗,负责检查课间和中午学生的活动安全。

  3、教室配电箱闸刀、插座、开关等电器均由老师负责开关。如有损坏、老化,班主任要及时上报维修。

  4、体育教师对体育课从集中整队到活动过程结束负全部安全责任,加强课中保护措施,周末比赛体育组要周密组织。年级组长、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安全。

  5、会计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加强票据、现金等管理,不得发生帐目差错和其它事故。

  6、学校卫生老师负责学生的卫生保健,做好防疫,防食物中毒,根据季节给学生作卫生讲座,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离岗。

  7、集体活动、集会均要服从指挥,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遵守纪律。外出活动要请示分管校长同意,不得擅自作主。

  三、学生安全管理:

  1、学生上学、放学不准骑自行车,不准在路上逗留,不准玩火,不准私自下河游泳,追逐打闹,进校后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2、学生课间应在学校指定的场地上,开展有益的活动,不准在走廊上,楼梯间跳皮筋,扔沙包,或开展其它有危险的活动,更不准到其它楼层去玩。任何学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不准攀爬、跨越、停坐教学楼、操场等栏杆,到单双杠和组合架活动时,必须有老师在场。

  4、在走廊、楼梯行走,要严格遵守靠右行的规则,不拉横排走,坚决做到:不争不抢,不推不挤,不跑不跳,逐级上下踏步,不得跨越,不得扒在扶手往下滑。集体整队,班与班之间保持距离,不准喧哗。

  5、所有学生不得爬门窗、桌凳。打扫卫生要爬门窗、桌凳,班主任要在场,各班每天要指定专人关锁门窗。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一、学校安全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校长包校、中层干部包年级、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包课堂制度。每年年初,学校、班级、家长层层签定年度安全责任书,就学校安全目标、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责任。

  二、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学校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季节、形势、环境的变化及学生的年龄特点,确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平时要结合校会、班会、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要组织师生学习《中小学安全知识读本》、《学校安全工作须知》及各种安全法律法规。要聘请公安、交通、卫生、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到学校上安全教育课。保证安全教育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要利用“安全教育日”和“安全生产月”突出教育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效果。

  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抓。

  1、加强学生“一日安全常规”管理。对学生上学、放学及在校活动每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对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确定专人负责,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2、加强校舍安全管理。要完善校舍勘查鉴定制度,确定检查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校舍,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报告、立即整修。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学生上学、放学时要加强重要地段、重要位置的教干、教师值班管理。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要清晰,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学校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及时更换老化用电线路。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严禁学生私拉电线、私用电器,用蜡烛照明。

  5、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要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外人随便出入食堂。要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各个环节,严格操作规范,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消氰防蝇、防鼠等必要的设备。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炊事人员要定期查体,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严禁个体商贩、学校内部职工及家属在校内经营小食品、冷饮及饭菜,教育学生不得随意到校外饮食摊点就餐。

  6、加强学生健康安全管理。要按规定配备校医,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和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要强化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查体,建立学生健康查体档案。

  7、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安安全管理。要与综治办、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校门口不能有面向学生的小食品摊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所有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学校保卫人员要昼夜值班、巡逻。

  8、加强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学校教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役使或变相役使学生。认真落实《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减轻课业负担,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促进学生主动、活泼、健康发展。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问题。

  四、校内外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必须报学校审批,审批报告要附有安全应急预案。活动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现场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和一般性庆典活动。确需学生参加的大型庆典活动,必须报请学校批准。

  五、学校安全报告制度

  要加强学校事故及事故报告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1日上报前一月安全情况。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安全工作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

  检查结束后,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学校负责人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跟踪档案,限期整改,并及时调度整改情况。

  七、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管理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对思想重视、制度健全、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凡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一律取消本年度评选任何先进的资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篇2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

  4、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填写值日登记表。

  5、不经学校同意,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

  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二、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

  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县教育局审批。

  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教师附连带责任。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三、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

  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

  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

  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四、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

  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

  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五、集会、做操的安全管理

  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值周教师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六、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

  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3、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治理工作。

  2、行政值日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每天放学,天晴学生必须站队由护送教师护送过主要的路口,然后让学生排队径直返家。

  4、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八、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发动师生,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

  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为加强我园的消防用电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用电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以下消防用电安全制度:

  1、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做到人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做到人人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的技能。

  2、保障幼儿园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综合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灯照明完好。

  4、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5、幼儿园内所有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6、严格要求教师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用湿布擦带有电的电器,如:电视机、VCD、电扇、计算机等。

  7、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后应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拔插头时要用手握住插头绝缘体,不要拉住导线使劲拔。

  8、不要用湿手触摸照明灯具开关、插头,不要超负荷用电。

  9、禁止食堂人员私拉、私接各种电器和各种开关与插座。

  10、禁止用水管直接冲洗电饼铛、合面机、蒸车等。

  最新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篇1(一)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每天在校门口、学校校园、教学楼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巡视。

  (二)严防学生发生群殴事件,如事件发生,任何教师发现都必须制止,并电话通知学校政教处或值日领导。所有在场教职工要将斗殴学生分开。

  (三)禁止在校园教学区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行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成绩扣分。值周教师要注意纠正学生述违规现象。

  (四)凡是学生在校时间,学校要安排教师管理,保护学生安全。

  (五)为防止学生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现象,保证学生有规律、守秩序的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要在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六)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七)学校总务处要不定期地对学校楼道、楼梯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整改。

  (八)学校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校园的.安全隐患。每学期期初、期末都必须就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复查。

  (九)学校建立周安全总结制度,值日教师对上一周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周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学校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搞好学校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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