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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4-30 18:35:04

篇一: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07-08-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以本省行政区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吸引、稳定、培养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等。

  第五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给予省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重点实验室。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3、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

  4、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5、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6、企业组建省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设立程序:

  1、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制

  订并发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实验室申报和建设。

  2、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无主管部门机构可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

  3、省科技厅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4、评审通过后,由申报单位填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

  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以代表省内该领域先进学术水平的专家为主,并吸收国内外的知名专家,人数不超过13名。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任。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制定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具体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吸纳并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实验室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主任基金。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和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文献信息等应向社会开放服务,成为开放的公共实验研究平台。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

  应署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十七条

  确因实验室发展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运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3月份向省科技厅上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省重点实验室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评估制度。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对运行三年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本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四川省重点实

  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在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撤消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和实验材料、试剂,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审查后,报送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对其申报的国家科技计划优先进行推荐。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符合立项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倾斜。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四川省青年基金资助条件的,享受同等优先的政策。优先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中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参加省学术带头人的评选,对省重点实验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晋升、进修学习、攻读学位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

  交流,可直接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SichuanProvince”。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省部共建实验室视同省级实验室管理,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12.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围绕科学前沿发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是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人才团队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有助于推动学科发展,培育优秀的科技人才,搭建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着力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省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聚焦青海特色优势,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

  省实验室是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平台和创新团队的基础上,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对各类平台进行优化、整合,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打造出的综合集成高层次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分批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省实验室实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试点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管理与评估办法,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受理、评审评估、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实验室建设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与撤销,组织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

  省直(市州)有关部门是实验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学科发展的需求,组织本部门申报和组建实验室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为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制定本部门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加强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

  (二)负责向省科技厅申请聘任实验室主任,落实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于学术委员会提出的重大调整意见建议,需向省科技厅报批。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研实体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系列)和科研业绩突出、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固定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员应在占比30%以上,原则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为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符合的青海省省级学科带头人、高端创新、杰出、领军人才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学者,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两院院士、青海学者、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等除外),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二)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本省科技发展战略,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和专业优势;近五年来的科研业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近三年每年承担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

  (四)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场所、实验场景、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研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近三年中每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六)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应当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职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会议和现场评审,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九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与省外相关领域省级或者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实验室关系,对于签订联合共建协议的,省科技厅直接认定为“青海省联合实验室”,与伙伴实验室共同取得的成果可作为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业绩。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调整要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

  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单位应当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和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将实验室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仪器设备应当加入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相关科普制度,结合研究特色开展科学知识普及。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被批准认定的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

  第十六条

  确因科研战略和规划调整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优化、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科技保密工作。

  第五章

  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应对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省实验室除满足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依托评估“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依托单位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在省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能为省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场所、实验场景、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

  (三)固定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能够满足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四)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500万元。

  第十九条

  结合本省经济社会领域发展战略及重点产业、学科发展方向,选取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省实验室为试点进行支持,建设期内给予每年150万元建设运行经费,使之成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一流科技创新基地、人才基地和成果产出与转化基地,助推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第二十条

  试点省实验室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建设过程中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不再享受试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实验室运行与管理参照重点实验室相关规定,鼓励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构建产学研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依托单位应当根据省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良好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给予稳定支持。省实验室按年度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试点省实验室,给予下一年度建设运行经费。

  省实验室参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及建设运行经费年度绩效指标每年进行单独评估,不参与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重点实验室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实验室评估优秀支持的,评选时仍未验收,或执行情况较差的;

  (二)开展检查、评估或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时不予配合的;

  (三)未按计划开展科研活动的;

  (四)省级科技计划不予立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或省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其实验室称号,退出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七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室给予评估支持的,专项经费以奖励补助形式下达,重点用于实验室科学研究、开放合作、人才培养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专项经费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结合评估每年定期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督察,发现经费使用不合理、不合规的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追回专项经费,纳入失信记录,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Qinghai

  ProvincialKeyLaboratoryof×××”。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原《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7〕189号)同时废止。

篇三: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XX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根据国家、部(委、局)和XX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点实验室是指国家、部(委、局)和地方政府行政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依托XX大学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以下统称为“重点实验室”,依托农林科学院、畜牧兽医科学院获批的重点实验室请遵照执行),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XX省重点实验室、XX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简称“XX高校重点实验室”)以及XX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培养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研究队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载

  体,是承担国家重要科技任务的核心平台,是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部(委、局)和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高校教学和科研,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吸引、培育、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于学校,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室运行管理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学校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管理权。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是学科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支持范畴。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管理和运行,接受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家、部(委、局)和地方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重点实验

  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三)指导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验收、运行管理、评估与检查。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成立多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具体以下职责:

  (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编报立项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确定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按照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配套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五)组织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年终提交年度报告,参加年度考核;省级重点实验室年终提交年度报告,按学科参加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评估与检查工作。

  (六)依靠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学术委员会”),指导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工作。

  (二)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主动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特别是与西部地区、XX省发展有紧密联系的应用型科技项目。

  (三)积累科技成果,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组织成果鉴定(或评价),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等;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四)凝炼研究方向,凝聚科技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水平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创新团队。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六)进行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氛围与文化建设。

  (七)接受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检查与评

  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建设、中期评估、验收等。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省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

  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和省际及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省级重点实验室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和一定的仪器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总值不低于2500万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总值不低于20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设备总值不低于

  2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实验人员队伍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为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及省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第十四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学校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审定后,批准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中的有关内容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获得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按要求并结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做好建设发展规划或计划任务书,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顺利通过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学校将按不低于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套建设资金。实验室应对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制订详细的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费、运行费等资金,按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篇四: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安排确定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室达标认证项目的申报工作;

  2.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评工作;

  3.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5.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组建与立项条件

  第七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及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也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

  实验室承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实验室只要设在河南,参与河南经济建设,都可以申报.第十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河南优势和特色,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优先支

  持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

  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700万元;

  5.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四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

  1.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依据《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2.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经审定后,

  由申请单位填写《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

  第十二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经费使用应根据《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扩建的,应纳入省下达给各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终止下拨经费直至撤销立项并追回拨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成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专家组按《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验收通过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批准。

  直接确认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部门实验室没有建设期,从下年度起参加省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考评。

  第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重点实验室运行发展中购置急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届内不在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一13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省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暑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经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其设备仪器更新和运行经费,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研究水平等考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实验室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实验室考评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在运行补贴费上给予奖励性分配.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为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考评中考核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积极择优支持其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HenanKeyLaboratoryofxxx,(依托单位)”.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

  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

  运行;

  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2、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必需的实验设施和工作条件:

  3、研究方向明确,符合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具有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

  4、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5、资产和知识成果等产权关系明晰;6、依托单位有筹款能力和筹款信誉,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第九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的名称必须与实验室专业方向一致,涵盖准确。实验室名称一般为“山东省(技术或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申报程序:

  l、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申报材料:

  (1)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告(书面):(2)《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经费筹措计划和证明;

  (5)其他相关申报材料.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山东省重点实验

  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立项坚持突出特色和优势,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实验室主任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对建设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对经费用途确需进行调整的,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期满,依托单位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予以批准.并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各项工作,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

  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聘用制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研究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稳定一支高水平的专家队伍。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可设立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多方共建实验室,应按照共建协议的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做到资产管理严格、明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报省科技厅备案,进入山东省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

  网。根据需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实验室主管部门可以调配处理实验室中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重视学术道德和作风建设,提倡严谨治学、潜心钻研、团结协作、勇于攀登的精神。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建立健全科技档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实验室评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调整、撤销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实验室资格或建设立项:

  l、在实验室申请立项、建设实施和年度评估、项目申请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2、无故未能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3、对评估不合格被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4、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挪用实验室建设、科研和配套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可以设立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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