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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7篇)

发布时间:2023-05-02 14:20:26

篇一:全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解决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启动了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本文将从试点的意义、试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试点的意义

  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场所,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宅基地质量不高、利用率低、流转难等,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试点农村宅基地改革具有以下意义:

  1.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试点,可以探索出一套适合农村实际的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模式,为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2.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场所,改善宅基地管理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3.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试点改革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试点方案的制定

  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方案和政策。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些方案和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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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宅基地所有权明晰。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可以协商转让、出租、抵押等。

  2.宅基地使用权稳定。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稳定,不得随意收回,但可以协商变更、扩大、缩小等。

  3.宅基地流转机制完善。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和公示。

  4.宅基地质量监管加强。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宅基地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5.宅基地利用率提高。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要优化利用,提高利用率,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托管、合作社等方式。

  三、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

  自国家启动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区域都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

  1.宅基地所有权明晰。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所有权已经明晰,农村集体所有,但可以协商转让、出租、抵押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2.宅基地使用权稳定。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稳定,不得随意收回,但可以协商变更、扩大、缩小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3.宅基地流转机制完善。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和公示。这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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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更好地促进土地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宅基地质量监管加强。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宅基地质量的监管和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5.宅基地利用率提高。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要优化利用,提高利用率,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托管、合作社等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的潜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总结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方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区域都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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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全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XX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调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XX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调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我区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推进宅基地管理试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是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基础。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确权登记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

  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提供依据。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进行房地一体调查,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XX区试点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工作。

  .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我区的XX镇作为本次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的试点镇。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将XX镇XX村、XX村、XX村作为此次工作的试点村,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用途、房屋结构、户主姓名、户人口数、户常住人数、户年龄结构、在城镇有无住房、是否一户多宅基本情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采取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测绘、现场询问、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调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

  .此次调查试点工作将会选定我市综合实力较强的作业单位作为此次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撑。外业调查技术人员按照房屋现场测绘和权籍调查工作同时开展的方案进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调查要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管理规

  范”的要求进行。

  .调查单位同时安排6个作业小组同时进场,各行政村安排专人协助调查人员共同开展调查工作,指派村民小组长或熟悉情况的村民进行现场指界,包括如:围墙、固定坎、晒场、篱笆等可以作为界址界线的地物。如权利人不在场,由村民组长或熟悉情况的村民参照当地农村风俗约定进行指界。调查技术人员在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上标明户主姓名同时在外业调查记录表上填写每户各项信息资料。

  .XX镇提前收集各户户口本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分户证明、房屋转让协议、房屋继承证明、房屋赠与协议等证明材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供户主名单。安排专人协调外业调查工作,并为调查人员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3月底前).宣传动员。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并对调查过程提出要求,同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农村房地调查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

  .财政保障。根据2013年、2014年中发1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次宅基地房地一体调查试点工作经费将会纳入财政预算,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二)实施阶段(2019年3月底至2019年4月20日前)

  1.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工作,发布农村房屋调查工作通告。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调查、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政策需求,认真研究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调查确权登记工作。

  .镇政府指定专人协调调度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在作业单位进场前要有专人负责协助权属纠纷。各村指定专人协助技术单位开展外业调查和测量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

  (三)汇总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

  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XX镇三个试点村的测绘调查、现场问卷、资料整理、数据库建设,并对调查成果进行综合

  分析。

  五、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XX区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XX副组长: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XXX镇

  成

  员:XX区公安分局

  XX区财政局

  XX区住建局

  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XXX镇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XX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业务工作组、协调工作组两个部门组成。

  .业务工作组主要负责会议组织、政策技术指导、技术路线方法培训、解答等日常事务。

  组

  长:XX副组长:XX成

  员:XX、XX、XX、XX.协调工作组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的现场调查工作、指界协调、后勤服务等工作。

  组

  长:XX副组长:XX成

  员:XX

篇三:全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19?

  【字

  号】文府〔2021〕55号

  【施行日期】2021.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202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文昌市位于海南省东北部,土地面积2488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57.52万人,下辖17个镇,255个行政村,2797个自然村。文昌市现有宅基地宗数104966宗,面积总计29848.5亩,已颁发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宅基地85213宗。文昌市是全国33个“三块地”试点市县之一,于2017年12月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将存量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启动审批新增农村宅基地。在做好宅改基础工作的同时,还注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宅改试点间的相互衔接。一是鼓励农户将闲置农房租赁给企业打造农家乐、民宿等项目,以带动村集体与村民将村内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入市,整村改造,提高集体经济收入;二是允许村集体有偿收回农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并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是允许村集体将有偿收回零星、分散、不符合入市条件等情况的宅基地,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复垦地块,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探索出了宅基地转换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侨胞有偿使用宅基地等创新制度,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供了“文昌经验”。由于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需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以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全面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改善乡村面貌,促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守改革底线。遵循中央的总体要求,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在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基础上,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政府的服务职责,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改革试点与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以及全域旅游结合起来,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资源合理配置,重塑城乡融合发展新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坚持农民主体。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为指引,完善宅基地权能,探索宅基地权益多种实现方式,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文昌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农村宅基地制度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精准施策,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与农村、户籍、财税、社保、金融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衔接,注重改革的协同性和耦合性,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统筹协调推进,形成改革合力,放大改革的综合效能。

  (三)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

  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贡献“文昌经验”“文昌样本”。

  三、试点主要内容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

  1.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责任。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在宅基地的民主管理作用。推进宅基地分配、有偿使用、退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村民自治机制。涉及村庄规划、宅基地取得分配、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均须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宅基地管理章程。探索建立农民集体对宅基地取得、使用、退出以及收益分配等的审核和管理制度,规范集体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完善市、镇、村三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调解机构,各负其责,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矛盾纠纷和权属争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各镇政府)

  (二)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

  1.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完善“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标准合理的宅基地分配机制。结合农村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履行义务等因素,研究制定户的界定、分户条件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操作细则,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对于自愿有偿及无偿退出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其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种实现形式。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可获取资格权,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探索华侨、归侨及侨眷回乡住房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各镇政府)

  3.完善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多种保障方式。不断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被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其村民新增建房所需宅基地应保尽保。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对入驻农民公寓和集中到规划居民点建房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和项目支持。结合小城镇开发建设新的用地模式,通过有偿取得集镇村民自有建房用地模式,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的多种形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

  (三)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1.完善集体内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积极探索集体成员之间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和有效途径。允许宅基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互换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增强土地要素的流动性,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从无偿、无流动向有偿、有流动转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多种途径。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产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前提下,探索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与本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

  政府)

  (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经验,慎重稳妥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试点期间,借贷双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贷款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抵押率和贷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贷款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抵押融资风险缓稀和补偿机制,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贷款人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建立健全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文昌市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按照村集体主导、群众自愿、退出补偿的原则,对于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等方式,将其空闲或超占的宅基地及住宅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宅基地“临时性”退出机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其有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该成员可依据保留的资格权重新申请有偿使用宅基地,但申请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有偿使用的地价根据申请时执行的基准地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对于已进城落户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可以保留其宅基地资格权,待有需要时可重新申请宅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3.建立闲置宅基地退出后的统筹利用机制。对于自愿有偿及无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农房,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要求,将零星分散的建设用地进行

  综合整治,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将化零为整的建设用地选取作为入市地块,引入符合村庄发展的产业项目;对于无法整合的建设用地,可选取作为复垦地块,节余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统筹盘活,合理利用,增加农村集体收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镇政府)

  4.探索搭建农村集体宅基地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配平台。建立调配资金池,对缺乏有偿收回宅基地补偿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先行向市政府申请垫付补偿金,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用地指标调配流转入市获得收益后,再将垫付的补偿金返还市政府。市政府建立调配资金池可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调节金中调配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探索宅基地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能反映用地成本、区位级差、供求关系等的宅基地价格机制,建立科学评估、适时更新、动态调整的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方式。按照《文昌市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推进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以及非本集体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者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确定合理的有偿使用标准,建立规范的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七)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

  1.完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在集体内部分配机

  制,制定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规范收益分配。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建立村务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创新宅基地增值收益集体部分使用方式,探索让集体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八)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1.探索进一步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的具体措施。在各镇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实现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零跑腿”。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有序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明确宅基地申请的程序和标准。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新申请建房以及对已建房屋申请宅基地确权的,由各镇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宅基地申请审批权限下放至镇政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经审批的宅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统一备案。(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九)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和“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加强“网格化”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政府)

  2.建立健全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宅基地数字化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形成宅基地信息“一张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政府)

  3.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精干、高效、廉洁的宅基地管理工作队伍。依托各镇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进一步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在各镇农村宅基地业务窗口增设专职监管和审批岗位各1个,纳入编制管理,提升基层履职能力,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报批阶段(2020年9月-10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的要求,结合文昌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审核批复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调查摸底及风险评估阶段(2020年11月-2021年6月)

  1.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村内空地、闲置房屋、农村祖屋以及华侨和侨胞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农房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和建房情况。结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全面查清宅基地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清晰掌握,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的确权登记操作细则,明确补办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

  2.加快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的总要求和适当集中布局的原则,结合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预测规划期内宅基地需

  求,加快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强化村民主体,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乡村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

  3.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根据原有宅基地确权登记数据,结合全市宅基地摸底调查情况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汇总全市农村宅基地地理信息、确权登记、未批先建、资格成员等数据,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一张图”体现全市宅基地总数、确权登记数量、超标准占用数量,一户多宅数量等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信息,统筹推进宅基地审批、有偿使用、有偿退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4.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宅基地和农房使用现状,科学分类处置违法占地建房、“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月-2022年12月)

  第一阶段(2021年):动员部署。在省委农办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召开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制定制度。制定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探索可行、管用、易操作、管长远的长效管理机制。细化任务。分类分项制定各项试点任务的子方案,层层分解试点任务,抓好试点任务落实,并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相关重点工作,在部、省指导下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阶段(2022年):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报省级党委和

  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市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全面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各项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参与改革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组建业务指导组、综合协调组、督查组等工作小组,人员从参与改革的单位抽调,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专职全程负责改革试点日常具体工作,各镇相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改革试点,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项改革任务列入年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并进行专项考核。

  (二)争取指导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在部、省指导监督下规范进行,审慎推进。及时向省委农办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指导和支持。同时,积极与专业机构合作,寻求改革试点工作跟踪研究,共同破解改革中的难题,确保在2022年12月底前如期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三)明确试点方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每一项政策和制度的出台都要以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始终保持制度变迁趋向与参与主体利益取向一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坚决防止打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旗号,行违法违规买卖宅

  基地之实;严格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等,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注重保护农村妇女权益。

  (四)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将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分别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结合财力情况予以安排。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向省级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支持,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工作到2022年底结束。要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的要求,及时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改革试点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实施效果,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议,经省委省政府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为国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借鉴。

  (六)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度高,要坚持正确导向,切实把握群众关注热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保障农民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社会和群众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四:全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的函》(中农函〔2020〕20号)文件精神,贺兰县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为切实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贺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立贺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

  波

  县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赫天江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

  组

  长:王

  涛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李普光

  政府副县长

  成

  员:汪

  洋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公务员局局长

  李

  妍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徐彦宁

  县委政研室主任

  强玉梅

  县委网信办主任

  马建宁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岩弘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正忠

  县住建局局长

  马国峰

  县财政局局长

  池海霞

  县人社局局长

  朱建新

  县司法局局长

  张新林

  县民政局局长

  吴士忠

  县水务局局长

  王

  军

  县信访局局长

  段

  婷

  县委编办副主任

  宋永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蔡

  霞

  洪广镇党委书记

  王秀花

  习岗镇党委书记

  叶

  宏

  立岗镇党委书记

  丁书涛

  金贵镇党委书记

  刘国荣

  常信乡党委书记

  马立坤

  南梁台子管委会书记、主任

  王

  虎

  京星农牧场书记、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李普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建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调整。

  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一)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县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协助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由县委农办牵头成立贺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服务中心(简称县农改中心),李普光同志兼任县农改中心主任,马建宁同志兼任县农改中心副主任,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工作专班组成人员为:抽调县委政研室工作人员1名(邢梦瑶)、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2名(年建东、马双燕)、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2名(陈翠荣、张晓亮),住建局工作人员1名(丁晓婷),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县农改中心适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工作人员10名。落实乡镇(场)属地管理责任,在各乡镇(场)成立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赋予村协管责任,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每村配备1名宅基地协管员,由村干部兼任,配合县、乡镇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

  责任部门:县委编办、县委农办、人社局、县委政研室、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二)组织学习考察。邀请中央、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专家,对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组织农改中心工作人员赴江西余江区、四川泸县、浙江象山县及宁夏平罗县等全国第一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区考

  察学习,学习借鉴典型经验,指导广大干部职工熟悉试点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县委农办

  责任部门: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中旬

  (三)开展基础信息调查,推进数据库建设。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农村不动产登记、乡村规划和国土三调基础的数据;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承包地和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数据。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形式,购买专业技术服务,聘请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对农民宅基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村庄人口、户数、宅基地面积、宗数、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闲置宅基地等情况。搭建管理信息平台,建立集宅基地监督、管理、审批、执法等于一体的应用数据库,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数字化管理,逐步形成宅基地信息一张图、管理一条链、监测一张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

  牵头部门:县委农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县委政研室、县委网信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乡镇(场)

  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四)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颁证。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加快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权属清晰、记载有

  据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保障宅基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力争于2021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颁证率90%以上。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各乡镇(场)

  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五)加快村庄规划编制。严格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为目标,组织各乡镇按照“多规合一”总体要求编制村庄规划。于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150个保留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各乡镇(场)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六)落实工作保障。由财政局负责,安排启动资金100万元,用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前期各项工作;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费列入2021-2022年县本级预算,足额保障宅基地基础数据调查、数据库建设、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设备、县乡村工作经费、培训费和试点工作奖补等改革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由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筹负责,从交通局办公用房中协调安排县农改中心办公场所。

  牵头部门:县委农办

  责任部门: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中旬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使各项任务有效衔接,各项工作环环相扣。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任务清单,落实责任到人,做到重视程度到位、领导力度到位、组织保障到位、政策研究到位、推进措施到位,确保改革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二)多方发力,落实保障。被抽调人员单位要统筹安排,保障抽调人员按时到位,全脱产投入工作,后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换或不到岗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前期启动资金按时到位,并做好后续所需资金支持。

  (三)审慎推进,及时纠偏。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服务中心及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工作研究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封闭运行、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健全任务推进、监测预警、风险可控、宣传上报等基础性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篇五:全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受到了国家重视。为了更好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有关部门制定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此项方案从四方面加强改革。

  首先,为营造农村市场化宅基地交易环境,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行统一宅基地托管管理,使得宅基地购买者可以无缝、便捷地拥有宅基地。同时,实施宅基地买卖监管措施,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农民利益,实现农村宅基地合理配置。

  其次,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贷款体系,针对农村宅基地购买者提出优惠政策,可以按照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宅基地管理要求,发放宅基地贷款,为农民购买宅基地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支持农民参与宅基地配套服务,改造、整治宅基地周边环境,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另外,建立农村宅基地担保机制,确保购买者不被欺诈,安心参与宅基地购买。

  此外,建立中央、地方共同出资助学资助制度,以提高农民子女接受教育水平,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服务体系,为农民子女提供健全的教育贷款。

  以上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具体内容,该试点将有助于提升农村宅基地的市场竞争力,解决农民的剩余农田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新农村“美丽家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篇六:全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的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的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是x委市政府,x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责任重大,全镇上下凝聚共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齐心合力,确保我镇宅基地管理试点任务全面完成,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x年起,利用3年时间,按照“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采取“抓点带面,示范引导,统筹推进,整体提升”的办法,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实现“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x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各挂点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村蹲(挂)点干部,各村支部书记、各村主任为成员,全面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和落实宅基地试点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大主席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员由国土所、规划所、新村办组成,具体负责全镇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组建5个指导工作组。

  为了高位推进宅基地试点工作,镇组建5个指导工作组,各工作组在镇宅基地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下开展工作,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的要求,落实到每个试点村。

  (三)组建4个专项工作组。

  一是监督检查组,由纪委书记梁爱国牵头,负责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全程监督,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坚决查处。

  二是信访维稳组,由常务副镇长陈立新牵头,派出所、城管队、信访办、国土所、规划所、新村办为成员,负责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中信访人员的接访、息访及与上级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工作,及时果断打击和处置恶意破坏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人和事。

  三是宣传报道组。由宣传委员付利国牵头,负责宣传报道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中涌现的正反面典型,统一宣传口径,有效应对网络舆情和相关媒体,为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是联合执法组。由人大主席曾和平牵头,派出所、城管队、信访办、国土所、规划所、林业站、新村办等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各类阻碍宅基地改革试点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4日前完成)

  一是镇政府召开试点村小组长、村干部、全体镇干部动员和培训大会。(5月14日前完成)

  二是各村委会必须召开试点村村民动员大会,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制定完善理事会章程(5月12日前完成)。5月14日将理事会名单报宅基地管理试点办。

  三是各村委必须在每个试点村写宅基地改革永久性标语2条,非x年试点村写宅基地改革永久性标语1条,各试点村必须要有一个宣传栏、一个公示栏,一只意见箱和一部咨询电话。宅基地管理试点知识问答和公开性必须要送到每家每户。(5月14日前完成)(二)开展试点阶段(x年5月至X年12月)

  1、第一批试点(x年5月完成)

  选择一个有代表性,人口300人以上,群众基础比较好,村干部工作能力强的村做试点,利用一个月左右时间,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财力,先行先试,摸索经验。

  (1)宣传发动(5月10日前完成)

  召开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制定完善理事会章程。

  (2)调查摸底阶段(5月15日前完成)

  第一步,内业准备(5月11日前完成)

  依据派出所户籍信息,初步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总户数,做到不漏户,不漏屋。

  第二步,上户核查(5月12日前完成)

  上户核对人口信息,明确户主,核定家庭人员,收集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核实后复印。上户调查权属,核对每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含住房、院套、猪牛栏、厕所等。

  第三步,面积丈量,填写调查摸底表(5月15日前完成)

篇七:全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琼海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管理实施办法

  琼海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琼海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和《琼海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自然规办〔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权能分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三种形式。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成员资格。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本办法,通过分配、继承、租赁、购买、置换等方式依法获取的,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相关手续。

  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信息共享互通,按各自职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

  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市住建、公安、民政等部门、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发展中心村及集镇建设,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

  第九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应增设一定比例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

  性向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镇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少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散、主房与其他附属设施用地不在一处,且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规定标准的,可按一处划拨宅基地认定。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房地产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及登记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镇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

  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已成危房或者户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琼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性意见》的具体规定及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申请的宅基地已纳入征地范围且征地方案已经批准的;

  (四)申请人在户籍所在本村或者其他村内已享有一处

  划拨宅基地,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旧协议,再申请宅基地合计面积超175平方米的;

  (五)申请人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申请人继承房屋所取得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七)申请的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

  (八)申请人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注销其不动产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二)未履行批新退旧协议的;

  (三)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与初审。宅基地申请人应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

  (二)表决与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经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或户代表)同意的,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三)审核与测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由农村集体组织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镇人民政府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依农转用审批文件办理宅基地审批并同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宅基地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负责对宅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

  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颁证制度。经镇政府审批的宅基地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登记。房屋建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第二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二十一条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高度应当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四章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二)“一户多宅”合计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中调整用地或“空心村”整治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成本,探索新批准宅基地实行有偿分配使用。

  探索建立本市农民跨集体经济组织有偿使用其他集体的建设用地建设住房制度。

  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人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协议应包括有偿使用者的姓名、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额度、收取方式等内容,并张榜公布。

  (二)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由集体经济组织负

  责收取,缴入银行专户。

  (三)费用账务审核管理。有偿使用费实行村账镇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账务情况报镇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开收支明细,属地镇政府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执行的琼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如一个村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则按照较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作为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拒缴有偿使用费的,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只按175平方米进行补偿,该宅基地或农房超标准占用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收取应结合村庄规划区别对待:

  (一)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的房子,已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补办确权登记颁证手续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否则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收取有偿使

  用费;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4日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已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在175平方米范围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可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宅基地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缴纳信息,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50%核算;

  (三)1999年9月24日至本办法颁发实施前已建房(认定违法的除外)占用宅基地已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在175平方米范围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可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宅基地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缴纳信息,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100%核算;

  (四)本办法颁发实施后,所有建房已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拆除重建报建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标准宅基地面积

  执行。对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按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100%核算。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新建房用地仍超标准或违规占地建房的,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使用年限进行缴纳。在未缴清全部费用之前,不得按已缴费及其所占应缴总额费用的比例分期颁发使用权证。

  超过规定时间不缴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每延期一日,按有偿使用费1‰的比例累计加收滞纳金。

  拒缴滞纳金,宅基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征地补偿款中扣除累计拒缴的滞纳金数额之后予以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等,经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二十八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内贫困户帮扶、土地复垦及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第五章宅基地退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宅基地退出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宅基地退出包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根据本人意愿及村集体民主决策,实行有偿退出。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可根据现行基准地价,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费用,经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表决后,可从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房屋,经集体经济组织公示3个月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退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

  1.使用权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出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有居住场所证明及享有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利成员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退出申请;

  2.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房,原有宅基地全部退出,且不再回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购买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承诺书。

  (二)村组审核

  经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后,由申请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由村(居)委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镇审批

  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门人员同村组,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实地测绘确认,批准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三条退出收回的宅基地,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配安排使用,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其余可按村庄规划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或组织复垦。

  第三十四条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后,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政府政策性住房。

  相关部门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入户的条件。

  第六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十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

  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转让、出租、赠与、互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探索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明晰;

  (三)转让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四)受让人、承租人、受赠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二)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

  审查,通过审查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采取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集中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四)签订流转协议。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五)变更(或转移)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受让方按照变更(或转移)登记的相关要求,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

  第三十八条宅基地转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七章监管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

  为。

  第四十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面积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法本办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八十二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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