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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完整文档)秋冬空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08:30:26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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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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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

  号】菏政办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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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21.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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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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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已经2021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菏泽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根据国家《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1〕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PM25浓度为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化考核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二)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市及各县区PM2.5平均浓度均控制在67.9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3天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为防止工作推诿,本方案对各项工作原则上只明确一个责任部门负责牵头,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责任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工作。县区在落实任务时,如有和市管理体制不一致、不对应的,由各县区指定该项工作责任部门。下列各项工作任务除责任部门外,均需各县区负责落实,括号中不再一一列出。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责任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二)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将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放在首位,集中资源以县区或乡镇(街道)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居民“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全面排查梳理清洁取暖改造确村确户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户。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2021年新改造尚不具备安全稳定通气条件的、尚未经过一年实际运行检验的,严禁拆除原有供暖设施。加强“煤改气”“煤改电”设施、清洁煤使用等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整改和风险防范,确保群众安全取暖。按照上级要求,2021年采暖季前,完成散煤治理105万户。(责任部门为市城管局)各县区要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全力做好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供应保障。切实履行保障民生用气的主体责任,采暖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取暖需求,组织燃气企业落实合同并加强民生用气保

  障。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燃气管网建设给予支持。加大电煤保供力度,保障火电厂机组发电能力,加强“煤改电”用户电力供应保障,做好配套电网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煤改电”用户温暖过冬。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相关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产能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鼓励积极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方式,大力支持新型储能、储热、热泵、综合智慧能源系统等技术应用,探索推广综合能源服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责任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三)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加大燃煤锅炉、炉窑淘汰整治力度,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鼓励铸造行业冲天炉(10吨/小时及以下)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低效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责任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县区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要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检修,防止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

  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要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推进市区、各县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采用SCR脱硝工艺的,在秋冬季前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要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要配备脱硝设施。(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四)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各县区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县区要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抽测。2021年12月底前,对国家、省监督帮扶组发现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高VOCs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各县区要培育树立一批VOCs治理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特别是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部门为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全面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目标,淘汰车辆要依法依规予以回收拆解。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责任部门为市

  交通运输局)

  以港口、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探索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工作。积极推进港口、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机场新增、更新车辆或设备主要采用新能源。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建立打击非标油部门协作机制,参照成品油监管机制对内燃机燃料进行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加大车船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在乙醇汽油封闭推广区域销售非乙醇汽油行为。(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六)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提升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其他企业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的运输模式。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以港口和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及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研究制定支持铁路、水路货物运输的碳排放政策,将具备条件的“公转铁”“公转水”碳排放纳入地方政府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力度。(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

  (七)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责任部门为市农业农村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持续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县区、乡镇(街道)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八)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强化扬尘管控,逐月实施县区降尘量监测排名。(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城市工地严格执行“七个百分之百”要求。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城市公共区域、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责任部门为市城管局)加强铁路沿线防尘网排查整治,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废弃的及时回收。2021年底前,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和主要交通干线、铁路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

  (九)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持续优化绩效分级应急减排工作。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企业名单,细化除小微涉气企业外的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确保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全覆盖,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对单独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不得将多个独立排污许可证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应急减排

  措施。应急减排措施要按生产线计,避免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不符合应急减排要求的方式。在绩效分级过程中,要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纳入中控数据记录。(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性,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减排措施落实落地。按照国家、省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保障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供气层级,有效降低供气费用。按照省要求落实峰谷分时价格制度,优化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分时时段划分,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探索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以及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绿色电价政策。(责任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严格落实清洁取暖补贴有关要求,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群众温暖过冬。(责任部门为市财政局)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责任部门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号)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依法将涉VOCs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5%,完成重点排污单位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严肃查处。重点企业鼓励安装主要生产、治理设施关键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2021年12月底前,在划定的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部门联合抽查,2022年3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责任部门为市市场监管局)

  如国家、省出台最新任务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借鉴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成功经验,避免出现不担当、不作为、放松监管要求等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坚决防止“一刀切”,不得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细化分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2022年4月5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强化督导检查。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精准、高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按有关规

  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依法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依法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等事项,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大易发多发问题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通过旁路和废弃烟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装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口不规范、台账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废气旁路管理情况、排污口设置情况、运行记录台账等开展排查,加强执法监测联动。对2021年以来国家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落实整改;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

  (三)严格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完不成重点攻坚任务或完不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严格追责问责。秋冬季期间,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每月通报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未按时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县区,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分别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问责,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附件:1.2021年10月-2022年3月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菏泽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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