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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机制6篇

发布时间:2023-04-29 19:35:03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政府组织成立的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的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帮助消费者和商家协商解决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介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一、调解机构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因此,其成员一般由有相关法律背景、较高社会声望、热心公益的人员担任。

  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推荐,然后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后才能担任委员。调解程序中通常由3名调解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调解员,其余两名为副调解员。

  二、调解程序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调解

  当消费者或商家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向当地的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申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2.调解受理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初步审核符合调解条件的申请,即受理申请,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3.调解前准备

  在调解开始前,主调解员将会与当事人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诉求。

  同时,主调解员会通知对方一方,让对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调解会议

  (1)当事人说明情况

  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中可以自由说明自己的情况,包括纠纷的事实、自己的诉求等。

  (2)听取另一方供词

  调解员将会听取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证言。

  (3)提出解决方案

  调解员在听取完当事人的情况之后,会提出解决方案,以便双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5.调解协议达成

  如果在调解会议中双方能够达成一致,那么调解员会准备调解协议,让双方签署并履行。

  6.调解结束

  当双方签署和履行调解协议后,调解员会发布调解结果,并结束调解程序。

  三、调解效力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力是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法院的裁决。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论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的履行问题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一方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优点

  1.快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精力。

  2.调解委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有利于解决纠纷。

  3.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替代法院的裁决。

  4.调解具有强制性,可以强制执行调解结果。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5则范文

  第一篇: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

  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深入推进“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精神,切实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方针,合理分流和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的“互动双赢,共促和谐”,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的目标,进一步理顺调解工作关系,构建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新平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流问题,有效缓解公安机关调解矛盾纠纷的压力,夯实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立由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公调对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公调对接”工作。各派出所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三、工作原则

  在开展“公调对接”过程中,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1领导下,加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进一步明晰各自的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效率。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协作联动原则。将公安资源与调解组织资源切实有效对接,从公安110接处警源头入手,规范公安机关与调解组织的分流对接机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积极配合各级调解组

  织妥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重大、复杂纠纷得以及时调处。二是依法调处原则。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等应建立规范的程序,严格依照政策和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合法、公正、合情、合理,有效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设立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聘请并发放聘书,人员数量根据实际工作由3—9人组成,调解室不少于20平方米,室内布臵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建立基础台帐资料。

  四、工作目标

  通过“公调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三降一升”的工作目标,即: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明显下降;集访、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明显提升。

  五、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移交矛盾纠纷的范围主要有:

  1、婚姻家庭、邻里、继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性等民间纠纷;

  2、部分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对于情节轻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公安机关在受理上述矛盾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做好先期处臵的各项工作,避免因“公调对接”后出现一推了之的情况。

  六、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对接报的社会矛盾纠纷,应当先期单独或联合调解组织进行处臵,判明性质后分类移交。一是现场处臵制度。严格执行民警首接责任制,规范现场处臵,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全证据,为后续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基层派出所接到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处警指令后,必须先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对现场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处警民警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二是移送调处制度。公安机关按相关程序移送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后,应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双向情况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人民调解工作室

  对公安机关接处警移交的社会矛盾纠纷应严格遵循登记受理、调查核实、主持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等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公安机关调

  处的矛盾纠纷时,应按大调解工作分流的规定及时分流至派出所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等,交流、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相应的预防处臵对策。公安派出所应结合矛盾纠纷调处和社区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或激化的应及时通报并报告党委政府。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是培训制度,按照“分类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围绕调解技巧、能力培养,采取案例教学、相互交流、经验介绍、集中授课等方式,分期分批进行全员培训,统一发证上岗。

  七、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公调对接”工作,让群众了解、理解对接工作,自觉接受调解组织的调处,使全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

  对于如何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矛盾,提出了几点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发挥其整合资源的作用,提高调解技能,加强诉调对接。二是要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引导各调解组织参与诉调对接工作。要以司法所为平台,加强调解资源的联动。三是要争取保障,夯实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培训与指导,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好诉调对接工作。

  最后,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好司法

  确认工作,推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调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注重加强调研和协调工作;二是要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加强管理与培训工作;三是要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加强和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四是要坚持司法为民,注重加强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基层工作股)

  第三篇:关于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

  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究

  黄艳好

  【提要】本文在有关资料和实证调研的基础上,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实例为视点,有针对性地总结全国各地的“对接”经验和教训,并对各地的对接形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针对广安的具体情况提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的建议。

  近几年来,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强大的解纷功能,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先后进行了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的各种尝试。在我国,创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似乎与21世纪末西方的“ADR运动”一样,成为一股方兴未艾的潮流。目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亦投身到这股潮流中,积极探索“调访对接”的新模式。

  一、广安区“调访对接”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根据广安区司法局、群众工作局和广安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三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实际调研的情况,下面将从对接范围、对接方式、考核督查等几方面对广安区“调防对接”情况作全面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一)对接范围

  广安区将对接范围限定于“信访事由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民间纠纷;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会办,指示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解决的,需要区调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协调的事项”。

  由此可见,广安区所规定的“对接”范围不仅含糊不清,难以界定,而且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色彩,没能较好地理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需要对“对接”的范围进行重新限定。

  (二)对接方式

  由于广安区仍处于初步探索时期,因此其对接方式尚不成熟,是属于介于“委托转交”和“设置附属性机构”两种类型之间的对接方式①。首先,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到属于信访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后,应及时移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信访部门受理中发现可调案件的,可委托或邀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现场参与调解。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信访部门应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函》,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调解委员会,并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到信访局调解室接受调解。其次,由区司法局牵头,在区信访局内设立调解席和调解室,并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专家库成员定时定点轮流值班,制作《值班轮次表》,实行值班实名登记制度。

  无疑广安区已经初步建立起“访调对接”的基本框架,但在技术衔接和具体制度层面,仍然缺乏规范的程序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委托、受理与结案的方式尚不够明确,又如卷宗装订、案卷管理、轮流值班的相关制度缺乏规定等。

  (三)考核督查

  广安区把“调访对接”当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并将其工作绩效纳入了维稳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进行量化考核。一方面,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或严重不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取得实效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各地“对接”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调访对接”模式探索的同时,受制于当地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开展的程度和取得的绩效必然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由于其充分的公共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通常其“对接”方式比乡镇更先进、更完善。而且,在汇总全国经验的过程中,笔者也注意到,可以作为典型的乡镇“对接”经验远没有各大城市丰富具体。因此,笔者试图通过

  将各地

  的经验进行一般性的类型化分析,根据对接方式的复杂难易程度,按从简单到复杂的流向,归纳出几种最基本的“对接”方式,以便能让各地根据自身的财政等具体情况加以选择,从而克服这种城乡之间的差别。

  (一)信息互通

  这是“对接”最简单的初步方式。所谓“信息互通”指案件信息的相互通知汇报。具体而言,人民调解组织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信访案件或者当事人有信访苗头的,及时通知信访部门;同样,信访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现有关人民调解的案件,则通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予以处理。

  这种“互通”实质上仅仅停留在简单的案源信息传递的表面,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案件转移或者委托程序,因而与下一种模式相区分开来。在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对接”方式也仅做到这一步,至于它们所声称的其他各种“对接”方式因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和环节,成了地方领导宣扬“政绩”的工具。虽然这种对接方式不具有任何具体的程序和模式,但由于其及时的通知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而且几乎不花费成本,所以在广大乡镇地区均可采用。

  (二)委托移送

  委托移送指当信访局(办)受理信访申请后,认为其符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条件,即委托移送给当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是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模式,如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亦采用这种方式。这种简单的对接方式能主动地对纠纷进行适当分流,有利于节约成本,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这种方式能被广大地区所普遍采用,却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程序混乱等现象,仍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规范。

  (三)人员兼任

  人员兼任主要体现在具体负责“调访对接”的工作者的多重身份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居(村)委层面,居(村)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调委会主任分别作为人民调解信访代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员,如上海市普陀区;另一种是实行人民调解、治保、信访工作“三员合一”

  制度,如浙江省临安横路乡。此外,人员兼任还可以指信访信息员,因为他们既负责引导信访、汇报信息等本职工作,又常常充当人民调解员的角色②。这些对接经验都实现了机构和人员的整合,有建立纠纷解决中心的倾向。这种对接方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效果,同时也节约了劳动力资源。但职务与公职地位的差异将不利于该对接方式的发展。虽然较前二者更为复杂些,但此方式也易于广泛采用。

  (四)设置机构

  1.附设机构

  这种模式,通常是在信访局(办)下附设调解工作室或者其他机构,主要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信访案件的进行调解。其所配备的调解员由律师、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等担任,并且一般实行轮流值班制。又如贵州省德江县。

  2.信访代理窗口

  在不同的地方,这样独设性的机构或者窗口名称略有不同,其最主要特征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信访局(办)之外,另设一个由当地政府领导,司法局(所)和信访局(办)指导的独立组织。如较早实行调解信访代理服务的上海市长宁区⑤,又如北京宣武区的模式⑥。

  3.综合性机构

  这种方式通常是以当地政府和各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通过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司法局(所)、信访局(办)、纪委、农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委会共同进驻此机构,合署办公,从而实现综合采用行政调处、人民调解等形式的大调解格局化解矛盾。这样的一种机构一般具有多重的解纷功能,利用人民调解解决信访问题只是其职能的一个方面。如北京怀柔区经验⑦,又如上海市虹口区模式⑧。

  设置机构的这几种调信对接机制较人员兼任型多了机构上的建立和职能上的专门化。当然,也可能会涉及人事与经费的专门化。这种机制最有利于纠纷快捷和彻底的解决。但是高成本的问题使财政经费紧张的地区难以采用和开展,尤其是对广大的乡镇地区而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类型化分析通常是建立在理想模型的基础上,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对接方式可能会介于两种类型之间,处

  于一种未完全“成熟”的形态,如广安区的对接方式就属于这种情况。不过,撇开一些个别的因素,可以看到一种符合达尔文“进化论”的趋势,即“访调对接”方式正在由简单向复杂“进化”,各地在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允许下都倾向于通过设置一个综合性的解纷机构,将信访、治安、调解等诸多问题综合解决。

  三、广安区“对接方式”的建立和完善建议

  (一)明确对接的范围

  并非所有的信访案件都可以移交进行调解,也并非所有的人民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都需要通过信访来解决,二者对接的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定。

  人民调解的范围原来仅限于公民与公民间的民事纠纷,但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将其扩大到“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而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调解与信访有各自的范围限定,二者在民事纠纷领域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合。而这重合的部分亦是“调访对接”的范围,即属于公民向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

  为以及公民向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民事投诉请求,是信访事项进行人民调解必须符合的第一个条件⑨。

  (二)加强对接程序的规范化

  规范的程序不仅有利于“调访对接”流畅顺利地进行,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正义。从广安区的具体操作程序上看,其执行的“五表”制度已经基本实现了“调访对接”⑩,但仍有不少值得完

  善和改进之处。

  这里就以“委托移送”的方式为例进行分析和说明。信访局(办)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在《信访登记表》上登记。经过审查,发现信访事项既符合上述“调访对接”范围,由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方式的同意的,则应依有关规定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委托》给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该事项从信访程序转入人民调解程序。当人民调解接受委托或决定受理时,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并填写《信访事项调解立案表》,按调解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以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程序方面还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在转入人民调解程序以后,能否重新返回信访程序?有学者认为,既然已经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转入调解程序,就应该严格按照有关人民调解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就无权要求返回信访程序(11)。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一方面,转入调解程序由于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应遵守这样的“允诺”,而不能再返回信访程序。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返回信访程序不仅使前面所作的努力变得毫无价值,而且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三)理顺指导关系,明确各自职责

  信访局(办)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而人民调解工作历来由司法局(办)进行指导和管理。因此,“访调对接”难免会带上一定的行政色彩。如何克服行政性带来的弊端而尽可能发挥其优势则是完善“访调对

  接”的应有之义。在明确信访机构对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督促的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指定调解室的专门负责人(不搞兼职),明确信访局(办)与司法局(所)各自的职责,划清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在具体的指导、督促关系上,相关领导干部与信访代理员和信访调解员之间应为工作上指导不指派、交办不强加的关系,而且在建立综合性纠纷解决机构时尤其要注意各种性质纠纷的分流和处理。

  (四)实行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通常成为一个制度能否顺利开展和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前提。经费问题不仅一直困扰着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成为阻碍人民调解与信访机制顺利对接的一大难题。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经费也成为每次研讨会上每个相关部门和组织必然涉及和讨论的话题之一。因此,保证经费、落实经费就显得至关重要。

  除了将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费用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外,还可以考虑采用案件补贴的方式,根据人民调解具体调解信访案件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而言,调解组织每成功调解一起信访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和困难程度,由信访局(办)给予几百到几千不等的补贴经费。当然,补贴的标准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你好哦啊,第四篇: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立健全我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整合行政复议、人民调解资源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复调对接联动工作机制为抓手,有效推动行政复议和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上新台阶。

  二、工作平台

  (一)工作机构。

  设立XX区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移交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需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调委会调解的,可以将案件委派给相应的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收取费用。

  (二)人员配备。

  XX区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原则上配备3名人民调解员。另可根据需要选聘1名辅助调解人员以充实工作力量。参与复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应具备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的品行,以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工作范围。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移交进行人民调解:

  (1)涉及土地、林地、房屋等权属争议案件;

  (2)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案件;

  (3)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4)其他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

  三、工作流程

  在行政争议的各个环节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一)受理甄别、引导分流

  行政复议机构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登记并予以甄别,对符合调解情形但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应当向申请人阐明人民调解的优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由申请人提交调解申请书和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并移送行政争议调委会进行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主动申请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决定,若可以调解,由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并移送行政争议调委会进行调解。

  (二)对接移交,开展调解。

  行政复议机构向行政争议调委会移交可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时,须填写复调对接移送单,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和必要的案件材料副本一并移交行政争议调委会。行政争议调委会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构。行政争议调委会依法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调结,疑难、复杂纠纷可延长10日。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机关。

  (三)结果反馈,成果运用。

  调解成功的,可以由行政争议调委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结果反馈行政复议机构,并由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直接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调解在规定时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争议调委会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不成功告知书,反馈行政复议机构,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程序恢复审理。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复调对接工作对做好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实组织机构,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调委会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调委会副主任。成员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工作人员及公职律师组成。调委会主任负责统筹指导复议调委会的衔接运行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经费保障。

  积极协调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落实有关工作经费,确保复调对接工作有效开展。

  (三)注重典型示范。

  加强复调对接典型案例等宣传,营造复调对接工作良好氛围。加强复调对接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带动性强的典型经验。加强复调对接典型培养。

  第五篇: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

  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刑事和解,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达成和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要求或者建议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经司法机关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

  第四条

  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达成和解,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为进行协商和解等事宜。委托他人代为协商签订的和解协议,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确认。

  第五条

  刑事和解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

  (二)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三)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有悔过表现;

  (六)当事人双方有和解的意愿。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三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案件,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地或者案发地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提供案件基本情况、调解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同时告知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司法局。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公平、公正的主持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或者双方不能达成和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人民调解程序就此终止,案件恢复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和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当面或者书面向被害人一方赔礼道歉、真诚悔罪;

  (二)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数额、恢复原状、精神抚慰的方式等内容形成书面协议,被害方书面表示自愿放弃的除外;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和解协议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当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并且可以酌情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委员应当于三日内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加害方的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相适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且积极履行和解协议;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是否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审查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和解的意见,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案件可能从轻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后可以作出下列

  处理决定:

  (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犯罪的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

  (二)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对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在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或者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司法局和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和解非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友、辩护人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确认和解无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友、辩护人实施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刑事和解的衔接、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是指由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其实现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服务。该机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1.机制建设: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合理的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工作流程,做好工作记录。

  2.人员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为调解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素质,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3.调解工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调解程序和调解规则,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理解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效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记录调解协议,保证调解效果的实现。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有效。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公正法律服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不断加强机制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为实现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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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如何建立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第一篇:如何建立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如何建立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的,也是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人民调解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随后,司法部又下发文件规定:要加快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这一举措对于我们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人员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民调解经费落实的不够好。对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当前的人民调解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村一级调委会出现了断层,当我们在实地调解纠纷时,一位村调解员这样感慨的说到:“调解这个活,出力不讨好,误了打工钱,怪下一堆人,”就我们平民百姓来说,得不了什么补助,村里一有事就找你理论,调解好了还好说,调解不好了还在哪里说风凉话,误了工不用说,还得罪了人,这年头真没法干。人民调解因不受任何费用的特点,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新时期,人民调解需要发挥更大作用。尤其是今年吕梁市开展的“大排查,大接访,大化解”三大活动以来,各地方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其主体和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纠纷再靠公安部门“保驾护航”不行,再靠四大班子“靠前指挥”也难奏效,只有通

  过人民调解,把工作做到群众家里,融法、理、情于一体,才能化解、消除矛盾。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我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意见,并结合当地的财政收入合理规划人民调解经费,并由县政府直接将经费下拨到司法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单单依靠司法局局长去争取经费的话,经费落实就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局长能力不强未能打点好各种关系,经费争取不到,人民调解将处于瘫痪状态。

  二、人民调解经费由乡一级哪个部门管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有两种方式走:

  1、人民调解经费由县司法局争取到直接下放到乡镇司法所,由乡镇司法所对村级调委会进行考核来分配经费,这样可以大大调动村一级调解员的积极性,确保矛盾及时化解,消除在你萌芽状态。

  2、人民调解经费由县级保管,根据各乡镇司法所的工作实绩下放工作经费。如果对调解经费管理和分配不好,而是被乡镇财政所或综治办管理安排,使经费不当使用和被挪用的,结果会大大影响到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使人民调解经费的落实成员一条法律空文,而非真正落到实处。这样,被国外誉之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会处于瘫痪状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

  总之,人民调解经费的保障落实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细则,对经费到位、落实、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有效抑制经费不当使用和被挪用的现象,使办案人员有足够的办案经费,使调解经费保障的法律条文落到实处而不是一句无法落实的空话。

  山西省柳林县薛村司法所

  王文娥***第二篇:如何建立和完善改善民生保障机制

  如何建立和完善改善民生保障机制

  民生问题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

  会必须关注和解决好的核心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建设,对我县民生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就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一、我县民生问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我县民生问题,积极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城乡人居环境的建设投入。目前,城镇居民收入稳中有升,可支配收入10297元,比上年增长7.5%。99%以上的居民点水、电、路、电话、闭路电视“五通”,95%的居民拥有稳定的砖混和砖土木私宅;适龄儿童入学率100%、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99%;98%的村设有卫生所,91.92%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保险;23%的城镇居民和10%的农村居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有效救助;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定在了4%以内;社会治安状况逐渐好转,关乎民生的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增长,与我县的保障水平、发展需求以及民众的心理预期形成一定差距,一些影响民生的矛盾问题正在日渐显现。

  (一)基础设施方面

  1、房价看涨,中低收入居民无力改善住房条件。

  县城10000多户居民中,约有三分之一住在使用了10年以上的平房内,有部分城乡常住居民没有住房,常年租房居住,甚至于有

  少部分居民还住在危房里。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盼望改善住房条件,不少农户也想进城购买住房,但面对日益看涨的房价都深表无奈,只能等待观望。

  2、投入窘困,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难以满足农民需要。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我县村级集体经济相当薄弱,无力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造成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反差大,城乡居民不能平等享受诸如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的现状。虽进行了校舍安全、乡村卫生室改造以及乡村文体广场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农村公共设施总量少、质量低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

  3、管理滞后,农村公共设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据反映,目前农

  村基础设施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建成的公共设施由于权责不明、管理缺位,造成老化失修,人畜机械破坏、被盗无人管理以及后续维护缺乏投入等问题,难以长期发挥作用,给原本不足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增加了负担。

  (二)就业方面

  由于我县工业企业基础薄弱,市场消费能力偏小,规模以上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太少,带动就业效果差,主要以商贸为主的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小,同时,大多数闲散劳动力存在依赖心理,自主创业意识淡薄。

  (三)教育方面

  1、高中教育质量不高。随着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加,群众对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考大学成为子女就业的集中选择,由于扩招,造成师资短缺,师资力量薄弱,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当地高中教育质量

  缺乏信心,学生择校情况比较普遍。

  2、教师队伍建设滞后。我县教师队伍存在编制紧、优势人力资源补充慢、部分教师素质偏低、教学经验欠缺、责任心不够强,年龄偏大教师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我县教育教学提质增效。

  3、职业教育档次偏低。技能型师资紧缺,专业设臵不尽合理,专业培训能力相对较弱,难以培养出紧跟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

  4、素质教育推行缓慢。受教育导向的影响,教育考核机制偏重“升学率”,淡化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导致“普九”教育目标贯彻不够到位。

  (四)社会保障方面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面窄。我县低保金城市发放标准为173元/月,农村发放标准为75元/月,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共有10827户、14403人。其中:城镇2560户、4827人,约占全县城市人口的23%;农村8627户、9576人,约占全县农村人口的10%。

  2、社会保险扩面难。由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意识淡薄,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非公企业社会保险扩面步履艰难。

  目前我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共10457名,占全县居民总数的9.5%。①城镇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进展缓慢。调研中了解到,养老保障已经受到了城乡各类就业人员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城市自由职业者,他们是城市务工队伍的主力军,因为不少民营企业不给工人缴纳养老金,使其养老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也导致了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进展比较缓慢。由于务工人员的养老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造成务工不安心、企业用人不稳定。②农民的养老问题日

  渐突出。农民一直走的是“养儿防老”的路子,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问题正逐步发生变化,一孩户、双女户逐步进入老龄阶段,父母和儿女分居越来越普遍,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不高,养老问题日渐突出已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他们的养老如何保障亟待探索。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运行和监管缺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8年在我县试点,经过一年多的扩面运行,至目前已经覆盖全县91.92%的农村人口,成为被农民认可的较为理想的医疗保障措施。调查反映,该项制度在惠农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报销起付线高、比例小,救助能力有限;二是手续繁杂;三是对定点医疗门诊的监管不到位。

  4、维权任务重。个体、私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为日后劳动纠纷和处理埋下隐患。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企业改制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暴露。

  (五)医疗卫生方面

  1、公共医疗卫生事业运行市场倾向,弱化了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保障功能。由于投入不足,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经费和发展资金基本上依靠服务收费,“以药养医”创收运行,导致医疗机构偏重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医疗机构推行“承包制”,医务人员收入与服务收入挂钩、“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致使其公益性质淡化,加重了患者的负担。

  (六)社会安全方面

  1、农资涨价过快严重影响了农民增收。农民群众反映,农业税

  减免所带来的实惠被持续上涨的农药化肥、种子地膜等农资价格所抵消,农民种地的成本较免税前增大,相当一部分农民种地靠贷款,导致生活困难。2008、2009两年农资价格比较:2009年种子上涨了20%,化肥上涨了2%,地膜上涨了10%,每亩地成本较上年增加100元左右。

  2、物价过高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由于我县粮食、肉食、蔬菜等基本生活资料不能自给,从县外调进各种费用增大,导致生活资料价格一直居高不下,与周边县市相比,肉、菜、蛋等生活资料价格高出10%以上,一些居民因此尽可能压缩肉、菜、蛋的消费。物价过高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3、供暖服务不能满足城市居民需要,费用较高。群众反映,县城部分住宅区供暖质量差,室内温度长期低于规定标准却得不到有效解决,部分老人和孩子因受冻经常生病。居民取暖费用较高,同比其它县市相差近一倍。据了解,去冬县城有部分楼房居民因暖气不热,又在室内生煤炉或用其他方式取暖。

  4、盗窃案件突出,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由于我县流动人口和移民增加,盗窃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居民的财产安全,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

  二、改进的意见建议

  解决民生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多措并举,全面覆盖,把教育作为民生之基、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收入分配作为民生之源、社会保障作为民生之安全网,实现基本就业、医疗、住房、养老、教育、综治等各方面的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政府的综合实力,逐年提高保障水平,完善相关保障制度,5逐步实现基本的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全面和谐稳定。对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社会关注、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研究解决。

  (一)坚持富民优先,把提高群众收入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教育,加强全民创业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在狠抓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大力度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

  业化经营、组织化运作,引导城乡居民实现持续稳定快速增收。

  (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切实落实好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一是建立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落实责任追究制,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定期自查报告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基本社会保障政策的用人单位给予责任追究。二是成立由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民政局、财政局、广电局、社保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落实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各单位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监察,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拓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范围。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最大可能的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城乡每个生活困难群众都能得到政府的关怀。

  3、逐步增加公益建设投入,努力转变现行“以药养医”现状。突出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功能,重点抓好基层卫生院人员工资财政全额供给政策的落实,减轻县乡医院运转经费不足的压力,为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奠定基础。

  4、规范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树立医务行业新形象。一是

  完善落实医疗管理阳光操作制度,保证病人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疗服务用语,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三是建立医患沟通制度,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打造信用医疗环境;四是完善病人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及时受理、处臵病人投诉;五是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病人意见,及时反馈改进工作;六是抓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医疗水平。把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医务人员外派实地培训力度。同时,结合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争取大城市医师到我县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6、强化药品进入渠道的监控,确保患者用上合格药品。进一步加强市场流通药品的质量监督,发挥好职能部门在药患间“过滤器”、“防火墙”的作用,切实监控好药品的质量和价格,让广大患者用上放心药、实惠药。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群众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1、建议出台非盈利性住房建设规划。把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等一系列工作程序化、经常化和公开化,并逐年落实,有计划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贫困户住不起房的问题,让中低收入家庭在公正、公平的程序中圆了住房梦,更让全县人民看到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希望。

  2、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创业、就业。在充分落实就业优惠政策的同时,做实就业指导,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大都有岗可上。

  3、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建议县上成立由主管部门、质检、消协、物价、供暖企业、热用户代表六方参

  与的供热监测组织,加大供热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抓好室温鉴定和企业、用户双方维权工作,建立供暖事故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事故排除渠道,并探索实行新的有效管理模式,确保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

  4、强化职业教育,培养优势人力资源。把新生劳动力和剩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国民教育,培养成有一技之长的优势劳动力。一方面,根据市场需要设臵课程和专业,联合县内外企业、国内职业院校,开展联合培训。另一方面,加强企校联系,搞好就业衔接,力争达到学生毕业“不落地”,直接输送到用人单位,实现校企互惠双赢。

  第三篇: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以民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司法为民是一个崭新的司法理念,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公正是现代法律制度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司法为民首先必须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理念能否全面贯彻落实,关键在于造就一支为民、务实、清廉、公正司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关键是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近年来

  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够端正、办案拖沓、行为不廉、司法不公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当前法院值得思考的新课题。

  一、突出重点,建立完善作风建设保障机制

  法院作风建设的重点是审判作风建设。所谓审判作风主要是指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实践中一贯表现的态度、行为和职业形象。审判作风是反映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是衡量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作出客观评价的最直接的衡量标准。审判作风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审判流程来说,它反映在立案、开庭、调解、裁判、执行和涉诉信访接待每一个具体环节之中;从工作范围来说,它反映在法院每一个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每一个法官的工作态度、职务行为和其他行为、言行举止之中;从时间范围来说,它不仅体现在法官的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同时也体现在8小时之外。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所说:“法官的工作有8小时内外之分,但法官形象却没有8小时内外之分”;从反映层面来说,它是审判工作主体即法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情感、行为的综合反映,是法官内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形象素质在审判工作这一特殊领域的外在表现,并主要通过其态度、工作和形象等几个层面来反映。因此,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构建保障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是一个涵盖法院全部工作的庞大系统工程,也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重要保证。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践行司法为民的自觉性。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主体是人民法官。当前法院应以组织广大法官深入学习贯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抓手,切实加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和职业道德教育,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进一步增强改进审判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自觉性。真正使审判作风不够端正的法官自觉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工作态度上切

  实克服冷横硬推、拖拉懈怠等不良作风,树立文明司法的职业形象和亲民便民的良好作风,以形象公正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要通过改进审判作风,使每一个法官都能自觉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便民之事,常行利民之举,自觉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追求目标。

  二要遵循审判规律,增强维护司法公正的针对性。要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突出重点抓好作风建设,抓好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当前应结合“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着重解决好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要着重解决方便群众诉讼和执行难的问题;二是要着重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中级以上法院,要确保受理渠道畅通,依法审查,对确属裁判不公的坚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对没有问题的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三是要着重解决在程序公正方面存在问题,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四是要着重解决审理、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中,法官在社会交往、业外活动和职务行为方面存在的不检点、不公正、不廉洁、不注意职业形象等问题。

  三要围绕司法为民,增强亲民、便民、利民的实效性。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基层。当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结合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措施的指导意见》精神,把改进审判作风作为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通过审判作风的改进,审判制度的完善,审判程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加便于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开庭、调解、宣判、执行各个环节都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同时要使广大法官真正做到:在审判作风上亲民,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在诉讼程序上便民,以快捷的审理化解民忧;在实体处理上护民,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在执行环节上安民,以高效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司法新形象。

  四要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审判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始终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全程。因此,建立完善审判作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要把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法院经常性管理之中,要把审判作风和法官职业形象、工作态度要求贯穿于法院制定的审判工作制度和日常行为规范之中,实现以科学的制度来管人管事管队伍。当前,要坚持用《法官法》和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来管理和规范法官队伍,通过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在审判活动中坚决克服人为拖案、低效办案和司法不公等不良作风,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彰显现代诉讼过程的公正、高效。

  二、标本兼治,建立完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

  第一,加强教育引导,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首先要着眼于建立完善法官的自律机制。“自律”是指自己约束自己,亦即人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塑造。现实中,一些法官违法违纪,腐败犯罪,归根到底是廉洁自律意识淡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了问题。因此,人民法院要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根本,以司法为民为目标,以公正廉洁为主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法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意识、公正司法:其一,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科学的理论是正确行动的指南。当前要结合“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官继续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利益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和公正廉洁理念,促使法官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自砌“隔离墙”,自觉廉洁自律,抵制私心杂念,维护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二,要以崇高的使命鼓舞法官。人民法官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是社会纷争的裁决者,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要教育引导法官把法官职业当作毕生为之努力的神圣事业,始终怀有重任在肩的崇高使命感,始终保持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司法人格。其三,要以先进的事迹激励法官。各级法院要用先进典型引路,弘扬正气,大力表彰先进,宣传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好法官,使广大法官学有榜样,赶有先进。当前,要以学

  习公安战线任长霞同志的先进事迹为契机,全面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使广大法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公正行使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四,要以反面的案例警示法官。在正面教育的同时,还要善于运用反面案例对法官进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效果。使法官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使法官“一日三省吾身”,时刻牢记慎权、慎欲、慎独,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使法官始终做到自重、自爱、自警、自励,在社会交往、业外活动中,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节、注意自己的形象。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自觉抵制各种不符合法官形象的生活方式。

  第二,强化责任追究,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和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着力建立完善“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一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法官的违纪违法、滥用权力行为,要坚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对滥用审判权、执行权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坚决防止不予追究或追究失之宽软的现象发生。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确保队伍纯洁。从制度上保证广大法官清正廉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二要加大查案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绝不能姑息手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法院的查案重点仍然是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继续重点查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肃查办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而

  不查、查而不处现象。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要认真剖析案件,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查办违纪案件是加强法院廉政建设,贯彻从严治院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反对和防止法官腐败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有关法院应通过认真剖析法官腐败犯罪案件,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填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警示作用,做到“高压不断、警钟长鸣”。

  第三,狠抓制度落实,构建“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制度,既是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力防范,也是对广大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公正司法的有力保护。多年来,人民法院制订实施了一系列监督制约制度,为规范法官行为设臵了一道道的“高压线”和“防腐墙”。今年3月,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又设臵了一条廉政“隔离带”。当前,各级法院要狠抓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的贯彻落实,把加强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公正、廉洁行使的监督机制。法院加强内部监督,首先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贴近实际,突出监督重点,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要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依法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二要强化院长、庭长监督。法院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庭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人员依法行使执行权的基础上,对案件审理、执行活动中出现的非正常现象进行认真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三要强化审判流程监督,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立案、审理、判决、执行整个过程的科学管理和跟踪监督。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计算机随机分案,减少人为控制案件承办人的做法;四要强化审判质量监督。法院内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科学、不健全,是影响审判质量、产生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因此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检

  查,对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对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执行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考核,从源头上防止法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减少案件错判和久拖不决、司法不公、久拖不执现象发生;五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法院监察部门要创新监督方式,实现事后监督和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八小时以内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相结合。要把监督工作渗透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同时,使监督真正成为帮助、爱护法官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确保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人民法院在全面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要依法实现全面的公开审判,把审判的全过程臵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拉近与社会各界的“距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工作监督、同级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有效遏止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创新工作思路,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今年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条件的地区,可以试点廉政保证金制度,探索惩戒与激励机制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从制度层面上不断加强和完善法院廉政建设的新思路和新做法”。按此要求,我院及各地许多法院都先后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或廉政退休金制度。实行上述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广大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践行司法为民。

  三、夯实基础,建立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依我国法官法有关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亦即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践行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基,也是考量法官职业化的一项重要标准。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借鉴国外法官职业保障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关键在于全面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

  法官依法履行职权,践行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一)建立完善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依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首先应建立完善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使其能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或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法院要坚决为依法办案、敢于抵御和排除外界干涉或干扰,公正司法的法官撑腰,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打击报复。其次,应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议庭和独任庭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保障制度,凸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尊重和保障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庭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同时,应理顺法官与院、庭长之间审判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关系,废除案件审批制度,院、庭长只有在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时,才依法享有对案件的裁决权。其三,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得有任何行政性的控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包括院长、庭长均不得对下级法院的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干预。其四,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即只要法官履行审判职务的行为正当且程序合法,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

  (二)建立完善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更换或受处分。为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落到实处,建议最高法院或立法机关明确和细化法官免职、辞退和处分的法定事由和程序,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

  (三)建立完善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职业收入差异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工资和津贴。一些法官经济困难,生活清苦,在社会上没有职业

  尊荣可言,难以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而职业收入和经济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金钱及其他物质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动摇了法官的职业信心,有的已忍痛脱下“法袍”,改行从事律师职业。对此,各地法院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确保法官能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津贴,并逐步提高其经济待遇,实行“以薪养廉”。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四)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于各种纷争和矛盾旋涡之中。法官公正司法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当事人因自身利益未能得到满足,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或杀害公正司法、秉公执法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在法官依法履行职务,认真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保证法官司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第四篇:关于建立和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建立和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赵昌军

  提高基层组织执政能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形成了一些初步的思考与对策。

  一、全县村干部队伍的基本现状

  全县15个乡镇,辖293个行政村,农业人口309482人。其中,1000人以下的村184个、1000至2000人的村96个、2000人以上的村13个。现有村主职干部819人,其中:书记、主任“一肩挑”的51人,占17.4%;女干部10人,占1.2%;35岁以下的122人,占14.8%;36至45岁332人,占40.6%;46至60岁339人,占41.4%;60岁以上的26人,占3.2%;大专以上的4人,占0.48%;中专或高中394人,占48.1%;初中以下421人,占51.4%;连续任职5至10年的250人,占30.5%;11至

  15年的273人,占33.3%;16年以上的262人,占31.9%。

  据调查,目前,现任村主职干部人均工资为3500元/年,其中75%的村干部年待遇在3000至4000元之间,20%的村干部年待遇在2600元至3000元之间,5%的村干部年待遇在2400元左右。

  我县作为贫困山区,村干部身处最基层,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强度大,且收入偏低,老无所依,村干部难选、难当,个别村干部“摞挑子”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影响村干部队伍稳定和工作积极性的原因分析

  1、工资待遇与工作任务的失衡。村干部长期处在农村工作第一线,“端的是泥饭碗,干的是硬任务”,工作非常辛苦。而在工资待遇上,标准低、难落实的现象普遍存在,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干部甚至还自己贴钱办公事。特别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大幅度上调以后,对在职村干部冲击很大。水坪镇向家汇村原村主任嫌工资低、待遇差,2005年村“两委”换届时,第一天当选,第二天就悄悄出门打工了。

  2、有心办事与无钱落实的矛盾。税改后,村级财力运转主要靠财政转移支付,村集体经济“空壳”现象普遍存在,面对有限的资金,集体公益事业往往无钱落实,导致村干部上任时的承诺不能兑现,群众的愿望不能实现,不仅挫伤了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广大群众中的威信。蒋家堰镇芦沟口村,近年来想方设法培养了一名年青人当村文书,可是该青年觉得村级无财力、办点实事很困难,坚决不当这个村干部,致使73岁的村文书至今还在坚持工作。

  3、自身素质与形势任务的不适应。一是工作能力不适应。面对农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许多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干部也对各种矛盾感到力不从心。二是管理方式不适应。一些村干部的民主意识淡薄,宗派意识、人治痕迹还没有完全消除。三是工作方法不适应。通过转变工作方式,运用说服引导和依法办事的方式来推进工作,使部分村干部一时能难以适应。

  4、权力无限小与责任无限大的尴尬。“村官”是我国农村最原始也是最基层的“官”。税改后,尤其是合村并组后,虽然精减了干部,却相反增加了村干部的工作量。一方面,村干部职能由领导转为引导,变管理为服务,“权力”相对弱化;另一方面,虽不再催粮收税了,但计划生育、社会综治、村级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各项农村工作又都得靠村干部去组织、去落实,使村干部感到工作累,担子重,责任大。

  5、在职拼命干与年老无人管的反差。相当部分村干部退职后生活没有任何保障。有的村干部连在职时的工资都没有拿到手,数额多的达几千元,拖欠长达10余年,更有少数退职干部随着年事增高,家境贫寒,养老无靠,逐渐转变成新时期的农村贫困户,致使在职村干部产生了严重的后顾之忧,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大受影响。

  三、建立和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思考与对策

  1、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搞高能力素质。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解决村干部“不想干”的问题。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村干部的头脑,坚定他们建设小康农村的信心,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使他们乐于奉献,谋求发展。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解决村干部“不会干”的问题。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抓好实用致富技术等培训,在丰富村干部科技知识、增强村干部工作能力等方面下功夫。在培训方式上,要突出实践性和灵活性,坚持专题培训、基地培训和外派培训相结合,提高基层干部带头致富、带领致富的本领,使干部掌握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依法办事等工作方法,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放在积极主动地为农民排忧解难上。

  2、改进考核奖惩机制,激发工作活力。一是要改进考核方式。按照“依岗定责”的原则,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变单一考核为综合考核,增强绩效考核的合理性。坚持组织考核和群众考评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同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评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对村干部进行评优表模、待遇兑现的依据。二是要改进奖惩方式。要改变以往重惩轻奖和偏重精神鼓励、忽视物质奖励的倾向。在精神激励上,可以采取每两年隆重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村干部,对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村干部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等方式。在物质激励上要敢于对在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真正起到“鼓励干的,鞭策看的,推动慢的”的作用。三是要改进工资兑现方式。通过预拨转移支付资金或对村干部工资实行半年一发放,以减轻村干部负担。要以制度的形式规定村干部报酬的最低标准,并确保报酬及时兑现,逐步推广村干部财政统筹、工资直达等模式。

  3、建立养老保险机制,解决后顾之忧。一是确定保险对象。保险对象应为村两委班子主职,可根据人数多少对任职年限进行限制。二是多方筹集保费。实行县、乡镇、村干部个人“三个一点”的办法交纳保费。对村干部个人负担部分,还可按其工作年限长短对负担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工作年限长的,个人负担比例适当降低。三是严格交费方式和保险责任。具体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首先确定村干部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的标准,然后根据村干部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确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标准,年龄较大、接近领取保费年龄的一次性交清,年龄较小的可以分10年交或20年交,在职时按“三个一点”的办法执行,不在职后自己每年按标准交纳。另一种是针对村干部任职时间和自身年龄差异较大的实际,灵活选择交费方式和领取方式。即在职时,按“三个一点”的办法交纳保险费,不在职后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也可根据所交保费确定领取标准,到时按月领取;也可中止合同,领回所交保费。

  4、创新帮扶解忧机制,加大帮扶力度。一是要加大对村级的帮扶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点、部门包村、干部包户等制度,加大对贫困村、难点村、后进村帮扶力度。要转变帮扶思路,将扶贫资金以及部门扶持资金“捆绑”起来,每个乡镇每年集中扶持几个村,集中解决难点问题,增强村干部克难攻坚的信心。二是要关心爱护村干部。要关心村干部的身体、生活等实际问题,防止和克服对他们“责难多、理解少;指责多、尊重少;使用多、关心少;要求多、帮助少”的现象。强化乡镇党政领导驻村工作责任,每月集中时间驻村帮助村干部开展工作,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农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对那些工资报酬不能完全兑现,家中出现突发性灾

  祸或患重大疾病的村干部,家庭特别贫困、工作勤恳努力的村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5、推行考录公务员制度,增强岗位吸引力。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工作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拓宽乡镇干部来源渠道,切实把工作业绩突出、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快、连续多年被县级以上授予表彰的村干部,通过“双推双考”(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考试、考察)的方式,招聘为乡镇干部或国家公务员。对村干部报考公务员要给予政策倾斜,在年龄、学历等条件上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努力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

  6、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努力改善村干部队伍结构。一是要迅速启动“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通过大力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用2-3年时间,分期分批向农村培养一批懂得农业新技术,能把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双带”能力突出的农村实用型人才,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二是要着力把回村大学生培养成村级后备干部。通过定向培养,实践锻炼,采取“两推一选”或“公推直选”等方式,进一步拓宽村干部选任渠道,着力把“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作为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努力培养一大批“大学生村官”,切实改善村干部队伍结构。

  第五篇: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梅江区司法局西郊司法所陈云珍

  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要逐步建立健全信访和督查工作责任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做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

  一、加强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不断增强法律保障的效能,这是以中共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的一次有益探索。其必要性突出体现在:

  一是体现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各次全会精神的具体措

  施。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治国兴邦的高度,强调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重要意义。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二是统筹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份、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遇到而又绕不开的问题,这使得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出观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和新的特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一项社会化的大工程,单靠一个单位、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群策群治,才能有效

  1地解决。

  三是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发展,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的需要。我市实施的十项民心工程,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顺民心、遂民意,得到了全市上下的一致拥护,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社会稳定。但是,应该看到,当前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仍然面临着不小的压力,人民内部矛盾复杂、多样,深层次的问题日益显现,传统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任务需要,工作机制有很多方面有待于不断改进完善,需要调整思路,积极探索,大胆实

  践。

  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前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正

  因为有矛盾,才要和谐,也正因为要和谐,才要协调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必须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认识和谐,首先要认识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前提是协调矛盾。所谓和谐社会,不是否定矛盾,而是强调社会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求得统一和谐。

  二、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

  第一,社会差别问题。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别,以及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社会差别呈继续拉大的趋势,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深层表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合理协调分配差别、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社会差别。

  第二,贫富差距和社会贫困问题。部分社会成员贫富差距趋于扩大,社会贫困凸现,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解决贫富差距和贫困问题。

  第三,社会成员分化和流动问题。阶级、阶层发生分化,一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产生了,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构成结构重组,呈多元化利益格局,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科学分析社会成员构成结构,正确认识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的新变化,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巩固工农联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正确处理各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

  第四,社会就业问题。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求矛盾紧张,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直接表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降低失业率,提高就业率。

  第五,群体性事件问题。近些年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除以上问题外,少数领导干部的腐败和官僚主义问题,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政治思想文化领域内的问题,民族宗教问题,都引起复杂紧张的矛盾,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诸多表现。正确处理领导与

  群众的关系,处理政治、思想、文化、民族、宗教问题,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三、新时期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途径

  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紧急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建立起适合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强调防止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人民调解正开始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

  点和归宿点。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与时俱进,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采取综合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各类矛盾。首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性的、多种多样的方法。要针对矛盾的具体实际,动员各方力量,注意工作方法,立足于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增进理解,调动积极因素。建立经常化、制度化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依法及时处置群众的合理诉求,努力消除不和谐因素,从源头上解决矛盾,尽可能地把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其次,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方法是深化改革,发展生产力,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奠定物质、精神和制度保障。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加强直管,同时加强司法所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筑牢“第一道防线”。结合我市实际,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好调解人员补

  贴,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打造品牌调解员。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拔、调配、招录各级司法干警和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以增强调解队伍的实力;二是加强培训,在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基础上,让老调解员品牌更亮、新调解员尽快树立起工作威信。

  (四)强化人民调解的程序性。表现在:受理纠纷;调查纠纷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敦促有关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行统计并存档保管等等。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的社

  会公信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的安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创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氛围。同时,不断健全约束激励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级特别是基层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我们要以这次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不断开拓创新,把理论转为实践,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在全市各个领域逐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和机制,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目标,形成覆盖全市的人民调解网络,让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起积极作用。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2、申请?式。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符合民间纠纷受理范围,且在?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地段之内。2、调解纠纷(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案。

  (2)进?调解。?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头或者书?形式告知当事??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以及当事?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纠纷当事?享有的权利:?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调解;要求有关调解?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愿达成协议。纠纷当事?承担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盾;?觉履??民调解协议。?是双?当事?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达成协议。(3)调解的主要?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4)调解期限。?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般在?个?内调结。3、履?协议(1)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要求制作书?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调解协议。(2)?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情况适时进?回访,并就履?情况作出纪录。(3)当事??正当理由不履?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的?作,督促其履?。(4)如当事?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当事?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5)对经督促仍不履??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可以提请基层?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变更、撤销向?民法院起诉。六、岗位责任制度各调委会实?岗位责任制,以提?调解?员的事业?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凡发?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保证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司法所每季度检查?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七、学习例会制度1、为了提?调解?员的法律政策?平和业务能?,保证对纠纷的正确调解,提?调解?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委会必须定期进?业务学习,每?召开1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检查本??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2、每次学习要有?字记载,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主要内容等,要求清晰明确。?、?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是?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盾纠纷进?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项?作制度。1、调委会每10天组织调解员开展?次?盾纠纷集中排查?作,各调委会成员按辖区分?负责,并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镇司法所;2、排查的重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有可能发?重?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3、各调委会根据镇司法?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盾纠纷专项排查?动,并及时将排查调处结果汇报给所在镇司法所。九、?盾纠纷登记制度1、各调委会应建?纠纷登记簿,做好各类民间纠纷的登记?作。2、及时、准确登记民间纠纷发?的时间、地点、当事?姓名、起因、过程等。3、如实记录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的结果,应有所有调解?员的签字,并认真存档保存。4、严格保密制度,纠纷登记簿应由专?负责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经济情况、隐私案件不准对外谈论和传播。?、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1、调解?员发现民间纠纷征兆和动向,?般纠纷应在1天内反映到?民调解委员会并进?调解;2、发现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刑事案件、?正常死亡、群众性械?、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及其他重?情况,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必须?即采取适当措施制?事态恶化,同时,迅速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3、因?为因素延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调解?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共同调解制度共同调解制度指两个或两个以?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盾纠纷进?调解的?作制度。共同调解的?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主持调解?和协助调解?。主持调解的?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受理纠纷;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采取必要措施,防?纠纷激化;针对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体纠纷的有关资料,制定调争?案;向有关?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共同调解意见;确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及有关部门?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主持调解,制作调解?书;敦促当事?履?调解协议,做好回访?作;负责统计和档案管理。协助调解的?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协助进?调查研究,收集体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纠纷激化;配合主持调解的?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进?说服教育,促使当事?达成调解协议;敦促当事?履?调解协议。??、重?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民调解委员会对重?疑难纠纷实?集体讨论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应及时向司法?政机关通报请?。?三、纠纷回访制度纠纷回访制度是指?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对已调结的案件进?的检查访问制度。1、调解员对民间纠纷调结的案件采取上门、电话联系跟踪回访,了解调解案件协议的履?;2、回访内容主要是:了解协议的执?情况,影响协议履?的隐患;了解当事?特别是重点?的思想状况、?为有?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员的意见、建议。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作中的问题要加以纠正。3、每宗纠纷调结要在?个?内回访?次以上,并做好登记和归档?作。?四、法制宣传制度1、?民调解委员会要结合普法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法制宣传?作,要围饶当前?盾纠纷的特点进?有重点的法律知识宣讲,提?群众得法律意识。。3、?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少出版?期法制宣传栏或墙报,着重宣传与村(居)民?产、?活紧密相关的法制内容以及?民调解?作。?五、?书档案管理统计制度1、统?使?司法部制定的?民调解?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2、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档案要?事?卷,装订成册。3、?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学习与例会、受理和调解纠纷、集体讨论重?疑难纠纷、预防纠纷激化、排查纠纷、回访、达成调解协议及履?等情况和内容均应记录在簿册。3、保管期限应不少于?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4、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六、调解?作总结评?制度1、?民调解?作实??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年全?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年来开展调解?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作的安排;3、参加?员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成员;4、总结的?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作。5、根据遵守纪律和?作实绩情况进?年度考核评?和奖励。?七、调解员培训制度1、镇司法所对全镇调解主任和调解??每年?少培训?次;2、镇司法所对辖内调解员每年?少培训?次。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金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

  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人民调解室纪律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九、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1100字

  二0一0年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按照“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和“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和调解在先”的工作方法全面开展法治宣传,矛盾调解和纠纷排查工作。全年组织调委会成员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班6次,调解矛盾纠纷8起,法制宣传活动10次,现总结全年调解工作情况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社区辖区面积大有2平方公里,有18个居民小区,有住宅楼203栋,常住居民3000人,总户数2500户,辖区国有企业87个,个体商店755家,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

  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二、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来进行调解工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宣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委员会一直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我社区党支部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明确方向,其次利用开设学习班,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增长居民的法律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了以法来进行调解工作,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还经常和小区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防范知识,使老百姓树立了为社区的安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愿望。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调委会结合各项平安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在今年我们开展了一次较大的入户访视活动,以小区为单元,开展拉网式综治平安创建入户访视活动,发放法制宣传材料及宣传小礼品。对被盗被抢受害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员及高危人员开展重点回访,做到

  不漏一户,不留宣传死角。其次我社区高度关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小区居民之间的各种矛盾,召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座谈会,协调解决各小区物业的管理事项,增强小区居民安全感,力创平安小区。

  我社区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存在问题:

  1、居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程度有待加强。

  2、我社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待矛盾纠主动介入性不强。

  3、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的学习、调解技巧和水平还要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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