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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篇)

发布时间:2023-05-05 17:50:11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

  作为一个文种

  ,它一般由标题

  ,正文

  ,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

  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

  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

  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

  工作安排,按照《

  **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

  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

  4月

  5日至

  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

  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

  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

  均

  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

  统领,以乡

  (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

  (社区)人

  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

  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

  两

  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

  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

  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

  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

  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

  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

  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

  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

  作五落实)

  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

  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

  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

  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

  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

  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

  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

  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

  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

  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

  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

  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

  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

  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

  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

  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

  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

  50岁以上调解员占

  80以上

  %,大

  专化程度仅占

  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

  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

  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

  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

  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

  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

  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

  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

  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

  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

  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

  (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

  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

  (一)

  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

  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

  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

  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

  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

  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

  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

  解组织形式,在村

  (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

  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

  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

  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

  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

  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

  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

  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

  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

  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

  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

  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

  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

  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

  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

  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

  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

  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社区)

  调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

  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

  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

  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

  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

  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

  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

  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

  作落到实处。

  (五)

  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

  织的规范化建设。

  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

  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

  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

  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

  ;要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

  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

  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

  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

  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

  ,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

  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

  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

  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

  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

  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

  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

  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

  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

  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

  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

  门和乡

  (办事处)

  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

  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

  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

  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

  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

  (居)

  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

  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

  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

  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

  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

  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

  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

  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

  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

  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

  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

  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

  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

  动较大

  ;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

  有名无实

  ;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

  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

  低,且年龄结构偏大

  ;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

  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

  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

  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

  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

  到位,有的村

  (居)

  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

  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

  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

  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

  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

  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对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

  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

  (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

  会,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

  作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

  担任人民调解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

  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

  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

  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

  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

  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

  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

  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

  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

  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

  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

  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

  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

  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

  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

  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

  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

  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

  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

  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

  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

  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

  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

  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

  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

  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

  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

  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

  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

  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

  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

  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

  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

  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

  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

  认“四个衔接”,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

  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

  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

  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

  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

  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

  法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

  落实乡镇

  (街

  道)

  每半月、村居

  (社区)

  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

  遍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

  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

  2016年共排查调

  处各类矛盾纠纷

  2533起,调处成功率

  98%以上,防止民转刑

  29起,涉及

  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

  22起,涉及

  179人,较

  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

  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

  报中不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

  ;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

  和单位不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

  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

  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

  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大

  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

  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

  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

  (目前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

  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

  “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

  “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

  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

  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

  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

  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

  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

  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

  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

  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

  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

  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

  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

  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

  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

  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

  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

  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

  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

  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

  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

  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

  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

  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

  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

  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

  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工作。

  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

  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

  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

  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

  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

  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

  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

  “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

  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

  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

  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

  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

  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

  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

  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

  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

  +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

  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

  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

  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

  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

  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

  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

  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

  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

  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

  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

  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

  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规范调解程序,逐步

  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

  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

  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

  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

  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

  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

  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街道)、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04个,有人民调解员778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2009年共调解纠纷695件,为维护新华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

  (一)领导重视不到位。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街道)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社区)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

  (二)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镇(街道)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所为主,使得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

  (三)调解队伍急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二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3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四是人员素质不完全适应职责要求。由于调解主任职责比较特殊,应当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调处能力纳入选任条件,而经过换届选举出的社区(村)干部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选任自主权,经常造成新当选的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

  (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够。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另一方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已于2007年制定,但是

  省、市还未出台具体规定。

  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新时期人民内容矛盾纠纷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个领域,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而各地普遍存在着调解组织基本无保障、措施力度不够、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而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及时解决了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了基层,落实到了人民群众中,缩短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形势,中央也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吴爱英部长还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领会“调解优先”的原则,研究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充分说明了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而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镇(街道)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国土、民政、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街道)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镇(街道)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捷。我们建议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镇(街道)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担任,村(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司法局为主、村(社区)协助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发放“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四)强化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

  (五)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

  探索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机制,加大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人民调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鲜明的特色。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思想和观念上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更加重视,在机制和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和发展,使其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最大的、最有成效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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