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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管理对物流活动的影响有哪些(7篇)

发布时间:2023-05-02 17:20:32

篇一:海关管理对物流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建立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的思考

  一、建立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的思考

  1.综述

  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海关的物流监控体系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管理平台,它能够有效地促进物流管理的高效性和便捷性。现代海关物流监控体系包括了从货物出口到货物进口的各个环节,这对于管理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构建一个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可以使企业更加高效、便捷地实现物流管理,从而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多领域的技术,包括政策法规、信息技术、物流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等。此外,还必须考虑到人员组织、管理机制、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才能够构建一个成功的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

  2.政策法规

  海关物流监控体系的建立首先需要遵循政策法规的要求。根据海关的不同职责和功能,要明确海关对物流

  的管理政策,规范海关物流管理的行为,以及必要时候修改海关物流管理的法规,以确保海关物流管理的有效性。

  此外,海关还需要出台更多关于物流监控的政策,如加强对物流信息和文书的审核,推动物流信息数字化,建立物流监管系统,实施智能化管理等。

  3.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是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流信息系统,以支持物流管理的高效运作。物流信息系统应能够收集、整理、存储和分析物流信息,并提供给海关相关部门使用。

  此外,海关还需要建立一个物流信息交互平台,使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信息交换能够更加高效、便捷。这样,海关就可以更好地实现物流信息的共享,使物流管理更加高效。

  4.物流管理

  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考虑物流管理的因素。海关要建立一个规范而高效的物流管理体系,确保物流管理的有效性。

  首先,海关要建立一个可靠的和完善的物流档案数据库,便于管理者查询物流信息。其次,要推动物流管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减少海关物流管理的人工成本,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最后,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物流监控机

  制,对物流运输情况和货物清单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物流管理的高效性。

  5.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的基础,它能够大大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海关要建立一个覆盖全球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使物流管理的信息能够实时传递,实现物流信息的共享。

  此外,海关还要建立一个网络平台,让企业和个人可以在网上进行物流管理,实现物流查询、物流通知等功能,使物流管理更加便捷。

  6.人员组织和管理机制

  海关要建立一个高效的人员组织和管理机制,以支持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首先,海关要进行人员组织,建立一个有序的物流管理机构,组建物流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其次,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人员管理机制,实施培训、考核和考勤等,以保证物流管理的有效性。

  7.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构建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的重要考虑因素。建立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有利于企业更加高效、便捷地实现物流管理,从而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为此,海关可以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以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提升物流管理的水平,最终达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结论

  现代海关高效物流监控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政策法规、信息技术、物流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人员组织、管理机制、经济效益

篇二:海关管理对物流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物资、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1/1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进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方法对进出园区的物资、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

  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能够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

  园区能够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物资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物资;

  1/1(二)对所存物资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等灾难;

  (二)海关监管物资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1/1(三)海关监管物资被盗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的报告时刻,第(一)项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至(四)项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物资,园区主管海关能够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物资、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治理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治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专门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能够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1/1(二)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应当报经直属海关批准;变更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备案。

  园区企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治理制度。

  园区行政治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治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治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物资、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1/1园区企业应当编制月度物资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物资的监管

  第一节

  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实行备案制治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物资、国际中转物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物资除外。境外物资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能够先凭舱单将物资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物资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物资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能够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1/1第二十一条

  下列物资、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一)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二)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治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三)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下列物资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一)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物资及其包装物料;

  (二)加工贸易进口物资;

  (三)转口贸易物资;

  (四)外商暂存物资;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六)进口寄售物资;

  1/1(七)进境检测、维修物资及其零配件;

  (八)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九)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物资;

  (十)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物资。

  第二十三条

  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治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物资,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物资不实际进出园区的,能够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物资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园区物资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1/1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物资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物资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物资的,能够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能够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物资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物资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能够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物资进出口时海关同意该物资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九条

  区外物资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治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物资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物资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物资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物资已进入园1/1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二)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治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三)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四)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物资、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物资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从园区到区外的物资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能够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物资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同意海关监管。

  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临时进口物资的治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1第三十二条

  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能够运往区外。

  第三十三条

  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园区。因专门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治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四条

  检测、维修完毕运回园区的机器、设备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

  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五条

  区外原进口物资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物资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通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

  依照无代价抵偿物资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物资,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

  1/1第三节

  对园区内物资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物资能够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物资时应当将物资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物资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入园区的物资、物品,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园区企业能够对所存物资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第四十条

  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1/1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第四十一条

  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物资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缘故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物资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能够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物资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进境物资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能够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物资或者差不多流通性简单加工的物资(包括进境物资)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除差不多流通性简单加工的物资外,区外进入园区的物资,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缘故,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物资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征税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更换的物资进入园区时,能够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1/1第四十三条

  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治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物资,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物资外,园区企业能够申请放弃物资。

  放弃物资由园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物资的申请和园区主管海关提取变卖该物资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物资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放弃物资,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能够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物资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讲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难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1(一)物资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进境物资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能够再利用的,园区企业能够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依照受灾物资的使用价值进行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

  (三)区外进入园区的物资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能够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能够退换为与损坏物资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物资,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能够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属差不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进境物资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物资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关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物资,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物资的规定,以物资进入园区时海关同意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物资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关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物资,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1/1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园区物资不设存储期限。

  第四节

  对园区与其他海关专门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物资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

  海关关于园区与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物资,接着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但物资从未实行国内物资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物资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九条

  园区与其他海关专门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物资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四章

  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

  携带物资、物品的监管

  第五十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园区。

  1/1第五十一条

  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物资,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物资的治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园区与区外非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物资的往来,企业能够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能够对物资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下列物资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查验后,能够由园区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物资;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物资;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物资;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物资;

  (五)其他经海关核准的物资。

  第五章

  附

  则

  1/1第五十四条

  除国际中转物资和其他另有规定的物资外,从境外运入园区的物资和从园区运往境外的物资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园区和从园区运往区外的物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园区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物资,以及园区与其他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物资,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园区综合办公区,是指园区行政治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投资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和其他有关机构使用的具有办公、商务、报关、商品展示等功能的场所。

  拼箱,是指从境外启运的国际集装箱中转物资,在中转港存放期间由园区企业依照收发货人指令单独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或者与中转港所在国、地区的其他进口或者出口物资重新组合拼箱后,再次装船集中运往境外同一目的港的物流活动。

  核库,是指经企业申请,由海关盘查企业实际库存,并对海关及企业电子账册进、出、转、存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的行为。

  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专门监管区域。

  1/1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本方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方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1

篇三:海关管理对物流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海关大监管体系物流监控模式发展规划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是一个以“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为目标导向、事关海关全面建设和全面发展的系统工程。盛署长指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总体框架既包括横向业务职能的重组和纵向三级事权的科学划分,也包括业务流程再造和业务改革整合,是海关现行改革整合的继续。探索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存在多种视角和切入点,重点要增强海关工作整体性和协调性,侧重解决海关监管链条缺失横向协同不力的问题。

  物流监控是对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的时空范围内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是海关监管链条中最基础的环节,是海关监管是否有效最直接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海关监管链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从打牢业务基础、紧密监管链条、提高监管效能的视角出发,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应从完善和优化物流监控入手,真正实现海关监管与国际物流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夯实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高效运作,保障海关各项职能得到全面履行。

  一、物流监控在海关大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1995年的通关作业改革中,物流监控工作逐渐受到重视,“物流监控体系”的概念被首次提出,并于1998年写入《海关总署关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决定》,作为现代海关制度需要建立的八大体系之一。2001年的《全国海关通关作业改革指导方案》对物流监控体系作了全面的阐述,2002年全国海关监管工作会议对物流监控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2006年修订的《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了要“继续推进物流监控模式改革”。2007年的《海关通关监管现代化建设指导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健全物流信息监控机制,创新物流监控模式”的部署和要求。

  多年来,随着物流监控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物流的实体监控和信息监控都得到了有效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一方面,我国关境线漫长曲折,监管场所点多面广,长期以来,在强调单证审核的背景下对舱单的审核、分析比较漠视,舱单、船舶、监管场所等各项监管制度并未形成一个相互衔接的严密监管链条,实际监管仍有不少漏洞。另一方面,全国海关物流监控整体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与国际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已开发应用的物流监控系统与通关监管系统之间缺乏联动,信息交换不充分,远远未能实现对口岸物流的全程有效监控,也未能实现更进一步的“前推后移”式的物流实时监控。近年来查获的走私大要案中,走私分子的疯狂走私行为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往往就是利用了海关在实际监管时空中存在的盲点。

  构建大监管体系,应该从解决我们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入手,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物流监控是整个海关监管链条中最基础的环节,也是目前最为薄弱的环节,如何完善和优化物流监控以加强实际监管,是构建大监管体系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探索构建大监管体系的最佳切入点。

  二、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的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以海运为主,海运物流监控是海关物流监控的主体。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海运物流监控就是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包括监管海域,不包括非设关地)监管一切进出境船舶、货物和物品,监督其履行《海关法》规定的义务,保障其合法进出境和装卸货物、物品的活动,制止走私违法行为,同时为物流畅通提供优质服务。现行海关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物流监控的主要制度,但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仍需进一步完善落实。按照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要求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就是要建立健全舱单、船舶、监管场所等各项物流监控制度,并实现各项监管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构成严密高效的监管网络,充分发挥物流监控在海关大监管体系中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新形势新要求下,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整体监管原则。在全面掌握各类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以海关申报信息为基础,实现海关申报信息与海事、国检、港务、外理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相互校验、印证,进一步加强物流监控部门与通关、查验、缉私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实现彼此支撑和相互促进,确保对船舶、监管场所、货物物品的24小时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控。

  二是主动监管原则。改变过去物流监控中普遍存在的“申报才监管,不申报不监管”的情况,实行主动监管,督促及时申报,堵住监管漏洞,确保一切进出境船舶、货物物品和监管场所都处于海关的有效监管之下。

  三是顺势监管原则。海关是国际物流链条中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容易形成瓶颈的环节。海关物流监控要尊重国际物流运作规律,顺应海运物流链条各环节来实施并完成物流监控,尽量减少海关监管对国际物流运作的影响。

  四是科技监管原则。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进一步提高物流监控中的科技应用水平,依托信息化系统和科技设备的应用,搭建完善物流监控系统,实现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物流监控严密和高效,满足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对物流监控提出的新要求。

  三、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的四大任务

  船舶、舱单和货物是海运物流监控的主要指向对象。海运物流监控是否做到位,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考核:一是能否保证一切进出境船舶都向海关申报,能否及时发现未申报的船舶,能否有效制止未申报的行为?二是能否确定船方的申报是否真实,尤其是舱单是否真实准确?三是能否管住海关监管货物;能否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提取、偷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能否防止海关监管货物短少、灭失现象的发生;能否及时发现并制止倒箱换货以逃避海关查验的行为?四是能否有效防控两大风险,能否既保证完成监管任务,又保证队伍不出廉政问题?概括起来,要构建符合大监管体系要求的海运物流监控体系,就必须强化实际监管,做到船舶、舱单、货物监管以及两大风险防控的四个100%。

  一是船舶申报率100%。船舶管理是海运物流监控的源头。要变被动等待申报为主动监管,实现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进出境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把船舶进出境申报、停泊地点、更换停泊地点、装卸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及船员自用物品等管理起来,确保船舶的一切活动在海关的有效监管之下。实行全天候、无缝高效运作的船舶管理,顺应现代物流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二是舱单准确率、核销率100%。舱单是贯穿整个海运物流监控业务的主线。通过对舱单数据的全面分析、比对、验核来发现货物监管中的风险点,增强物流监控的风险指向性,实现以舱单为主线对货物信息的跟踪监控,实现单证作业与实际监管的对接、匹配。变纯粹的单证操作为单货核对,将船舶申报管理与舱单申报结合起来,解决舱单不申报、漏报的问题,确保船方申报真实准确,确保舱单到期能全部核销。

  三是监管货物账物相符率100%。货物监管是海运物流监控的核心。要变点状的孤立监管为网状的联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提取、偷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防止海关监管货物短少、灭失,及时发现并制止倒箱换货以逃避海关查验的行为。把监管场所管理、仓储企业管理、卡口管理联系对应起来,形成一张严密顺畅的监管网。建立进出总账,核实放行库存,严密卡口管理,实施重点监控,管好经营企业,按期盘点清账,实现监管货物滚动盘点的账物相符。

  四是两大风险防控率100%。在研究业务改革时同步设计防控两大风险的机制,同步推进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制约规范权力运用,压缩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流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监督制约,各岗位职权明确,能实施问责追究,确保在有效完成监管任务的同时,保证队伍不出廉政问题。

  四、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的实现途径

  近年来,我们结合宁波港的实际情况,对完善和优化海运物流监控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具体可以概括为“9+1”的建设框架(9项监管重点和1个中心建设),

  即船舶监管、舱单管理、进口货物账册管理、出口货物跟踪监管、转关运输货物监管、拼箱货物管理、空箱监管、转运过境通运货物监管、船舶自用物料和船员自用物品监管以及物流监控指挥中心建设。

  (一)船舶监管:掌握一切进出境船舶、货物、物品的信息,实施有效监管,防止船舶擅自进出境及擅自装卸货物、物品。

  一是充分运用联检单位的力量做好船舶监管。将海关船舶信息与海事船舶信息进行比对,全面掌握进出境船舶、货物和物品的信息;完善船舶监管的业务流程,做到能够有效监督当事人完全履行船舶申报规定,有效监管货物物品的装卸,制止不按规定申报、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停靠、擅自装卸货物物品及上下人员旅客、擅自进出境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二是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建立物流监控、监管通关、缉私部门以及海事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到一旦发现船舶擅自进出境、装卸货物物品或者走私逃逸等违法违规情事时,能够依法及时有效处理。三是建立监管码头巡查制度。登轮检查、视频巡查、码头人工巡查三者相结合,通过开展常规和突击检查,切实加强对集装箱码头和自用码头的监管。

  (二)舱单管理:全面收取、准确核对、及时核销进出口舱单,与进口通关紧密衔接,为出口通关把好最后一关。

  一是完善进口舱单申报制度,做到100%收取舱单。通过与外轮代理公司的装载信息的比对,及时发现逾期未申报的船舶舱单;提高舱单信息的准确性,对于进口舱单申报不准确的,坚决予以处罚。二是建立出口货物监装及信息比对制度。通过与港务部门的装载信息进行比对,适当开展船边监装,确保出口货物全部经海关放行后方可装船。三是建立舱单核销制度。及时发现未核销舱单,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做到进口舱单核销率100%,4个月内清零;出口舱单核销率100%,1个月内清零。四是完善舱单管理系统。在总署舱单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研究开发自动核对中英文货物品名的系统。五是探索利用出口提单数据来比对舱单和报关单数据,争取实现“三单(报关单、舱单、提单)核对”,以提高“单货相符”的可靠度。

  (三)进口货物账册管理:建立进口货物总账,核实放行库存,按期盘点清账,确保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处于海关严密监管之下。

  一是严密卡口管理制度,卡口严格凭海关放行手续验放运出监管区的货物,确保货物在放行前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二是完善对监管区内的仓库、堆场以及有关场所存放进口货物的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单位向海关负责,确保海关掌握所有进口货物的库存、提取情况;管住待查验的进口货物,确保货物保持查验前的原始状态。三是建立其他监管点存放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的管理制度,对此类货物严格审批、严密监管、按期核销。四是建立进口货物逾期未报关的预警处置制度,做到依法及时处理,及时核销舱单。五是对进口货物按贸易方式建立流水账进行监管和核销,定期将逾期未核销舱单与实际在港货物进行比对,及时清理,确保总账滚动核销的准确性。

  (四)出口货物跟踪监管:建立自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到装船出境的全过程监管制度,确保有货报关、经海关放行后装船并出境。

  一是核查运抵报告,保证运抵报告信息真实准确,确保有货报关、申报规范,为出口舱单核销打好基础。二是出口货物装船前核对预配舱单,船舶离境前核对清洁舱单,做到核对率100%,确保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方可装船,并监督放行后的货物必须装船出境。三是建立监管区内仓库、场站存放出口货物管理制度,掌握出口货物的存放、装船、转场、退关等情况;管住待查验的出口货物(集装箱),防止“掉包”。四是建立出口货物申报放行后退关的预警、处理制度,防止发生走私违规情事。

  (五)转关运输货物监管:确保符合总署规定的转关监管条件,保证途中监管,及时核

  销。

  一是充分运用总署卡口联网监管系统,做好包含“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的转关监管工作。对符合总署规定监管条件的进口转关运输申请要及时审核批准,做到“应转尽转”;对“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的进口货物,应审核货物去向与属地是否一致,完税价格与本口岸是否一致,防止“税往低处流”;做好出口关封验封和进口施加关封工作。二是对出口转关运输监管,建立申报、卡口验放制度,以及与启运地(属地)海关联系配合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比例查验,确保单货相符。

  (六)出口集装箱拼箱货物管理:建立集中管理制度,以集装箱为单元施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核、集中放行。

  一是集中申报。拼箱货物必须在所有货物运抵港区后,由港务部门统一向海关发送货物运抵报告,由报关企业统一向海关提交全部报关单和随附拼箱清单,确保实现“有货报关”。二是集中审核。统一将拼箱货物的所有报关单集中派至同一现场的同一接单窗口,由同一审单关员审核。三是集中布控、查验和放行。对拼箱货物报关单一次性集中布控查验,避免出现对拼箱货物多次实施查验;经审核放行的,由业务现场对拼箱的全部出口报关单集中加盖海关放行章后放行;对拼箱货物实施装船前“船货核对”,加强实货信息与报关单放行信息的比对,减少数据信息不一致的货物被装船出运的隐患。

  (七)空箱监管:加强管理,杜绝空箱夹带走私。

  一是对空箱均实行申报验放制度,空箱在提箱或装船前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二是加强空箱舱单风险分析和异常查验,不定期对空箱进行整船核查。三是实行电子放行模式,港区凭海关发送的电子放行信息放行空箱。四是加强与外理、港务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共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港区进、提箱制度及卡口管理;五是充分利用港区现有称重设备强化对空箱的监管,并积极探索改造港区吊机,配置称重装置,拓展监管时空。

  (八)转运过境货物监管:严格监控,确保按时出境。

  一是对转运货物,建立进境申报、出境核销制度,做到核销率100%。在转运货物计算机管理系统上对转运货物作出专门标示,设立专门堆场,监督其按期出境、及时核销。二是对过境货物,建立进境申报审批、境内监管、出境核销制度,确保过境货物按指定路线、时间出境。

  (九)船舶自用物料和船员自用物品监管:实施规范有序的监管验放。

  建立涵盖对外供公司和免税品公司货物在内的船舶自用物料从申报到装卸的全程监管制度。做好船供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本口岸公休船员自用物品的验放,联合口岸联检部门做好对船员上下船的监管工作,重点做好船员自用物品监管验放工作。

  (十)物流监控指挥中心建设:汇总整合港区监管信息,对物流监控和突发事件进行协调指挥、统一处置。

  一是开发集视频监控、卡口电子监控、运抵报告管理、船舶管理、监管场所管理及各类进出境货物管理等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即物流监控系统),通过整合海事部门的船舶进出境动态、港务部门的作业动态与海关的物流业务数据、视频监控图像等各方面信息,采取多样化技术手段,实现实时主动监控。二是由物流监控指挥中心一口对外,办理船舶申报、收取舱单和舱单核销工作。三是由物流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进出境船舶、码头、卡口、监管场所实行一体化的日常监控,协调指挥、统一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篇四:海关管理对物流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完善海关物流监管的几点建议

  国际物流是一个跨国界物流的概念,它是指合理组织货物在国际间流动,即发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物流活动。国际物流的实质是按国际分工协作的原则,按照国际物流惯例和标准,利用国际物流网络、物流设备和物流技术,实现货物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交换,以促进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物流作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它产生的费用是作为流通费用计入商品的销售成本中,通过降低商品的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的销售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因此,国外经济学家把物流视为“第三利润源泉'另一方面,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跨国公司的生产企业尤其是T企业对采购和终端物流服务的时效性要求不断提高,“JIT、“零库存”、“物流全球化”等现代生产和管理模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通过供应链的内部整合实现低成本、无阻碍的物流运作,成为跨国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处于整个国际物流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海关物流监管水平的高低对国际物流的畅通有着直接的影响。近年来,从国际物流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要求海关简化监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的呼声越来越高。海关一方面急

  需构筑新型的便捷通关流程,实现国际物流的无障碍通关,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物流监控力度,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把好国家经济大门。如何实现严密监管下的高效运作,是我国海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本文从促进国际物流发展的角度,对现行的海关监管模式重新进行审视,针对海关监管中存在的不符合国际物流发展趋势的问题,提出了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物流的发展趋势

  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国际物流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化。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专业化的重要形式。第三方物流是指产品由生产方到销售方的环节不是由生产方自身的物流部门来完成,而是外包给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来承担,也就是国际上流行的业务外包(out-sourcing)在发达国家,专业物流占整个物流市场的比例:美国为55%,日本为70%,欧洲为76%。西方国家物流业的发展证明,独立的第三方物流要占社会的50%,物流产业才能形成。

  (二)综合化。全球综合物流系统(P1LS)的迅速发展,将使现在的运输、仓储等物流外包服务大幅度延展。这就要求所有的物流服务能够在全球范围,在任何时间,从起始点到消费点之间迅速地、经济地实现物流活动。全球综合物流系统将组合多式联运、全球仓储、清关、保险、存货管理、定单服务、金融、文件制作以及任何一种所需的物流服务功能,为发货人提供单一资源的物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全球化运作的公司将发现把他们的物流服务外包给全球综合物流系统会更加经济,获得更好的服务。

  (三)信息化。电子信息技术在物流过程中的应用己经非常普遍。其中涉及的先进技术与管理手段非常多,如条码技术(BarCode)数据库技术(Daabase)、电子定货系统(EOS)、电子数据交换(EDI)、快速反应(QR)、有效的客户反应(ECR)、射频技术(RF)、管理信息系统(MIS)、企业资源计划(ERP)等。通过这些自动化的技术设施,可以实现货物的自动识别、自动分拣、自动装卸、自动存取,从而提高物流作业效率。

  二、国际物流发展对海关监管带来的挑战

  (一)物流总量大幅增长的考验。我国加入WTO以来,进出口贸易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目前己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据统计,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达14221亿美元大关,进出口货运量达21亿吨,进出境集装箱量接近5731万个标箱,分别是2000年的30、31和22倍。中国的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己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其中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达到443亿吨,由世界第四跃居世界第一大港;上海港、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分别达到1800万标箱和1618万标箱,跃居世界第三位和第四位。在物流快递业务方面,当前世界最大的几家物流公司(如UPS敦豪、联邦快递等)也己先后入驻我国,极大地拉动我国的快递业务量的迅猛增长。中国外贸物流总量己经在世界物流中占有重要位置,进入了“物流大国”的行列。如此大规模的进出口物流总量,势必将给海关现有的监管资源配置带来巨大压力。

  (二)先进物流管理理念的挑战。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逐年兑现,包括物流业在内的服务业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物流企业纷纷以各种方式涌入国内物流市场,带来“全球营销、快速交货、产品个性化、零库存管理”的物流运作模式和管理方式。而海关受到传统监管思维的束缚,对物流业发展趋势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对传统海关监管模式的冲击。首先是监管对象的变化。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是以进出口货物为主要监管对象的,从物流的概念来讲,传统的海关监管对象定位是进口方或出口方即第一方或第二方物流,而第三方物流则是今后物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因此物流的发展将从法律责任、政策执行、业务操作等多方面对海关监管对象的定位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其次是监管内涵的扩大。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更侧重于对监管区域内货物的静态监管,而对监管区域外货物的常规监管力度则相对弱化,一般是通过一些核查、稽查和调查等非常规监管手段介入。但是,从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流程分析,物流是一个与信息流、资金流相伴相生的动态过程,因此仅仅把握监管现场局部物流和信息流往往难以了解全面真实的物流动态。

  三、海关在物流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流监控信息化的应用水平不高。在海关内部,从运输工具进出境、到货物的装卸、堆放、出入海关监管场所、转关运输、查验、放行各作业环节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内在的有机联系,各个业务信息子系统之间互相独立,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信息网络系统。在海关外部,海关与港务、理货、港监、船务、船代、货代等各口岸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绝大多数没有实现联网,信息流的流转滞后于货物流,制约了物流监控系统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二)物流监控存在薄弱环节。首先,物流监控仍存在重“单证”轻“货物”倾向。监管现场在货物通关监管过程中的单证审核上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投入货物实际情况验核以及货物流动过程监控的人力、物力相对较少。其次,监管点之间的联系配合需要强化。长期以来,海关以码头、机场、车场作为监管点,表面上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的监控体系,实际上各个监管点之间的信息交换、业务协作都较少,物流监控的链条显得比较脆弱,使得不法分子有机会利用信息不畅变更进出口口岸以逃避海关监管。

  (三)风险式监管模式的建立仍处于摸索阶段。造成海关监管查验率高而查获率偏低的原因很多,在基层海关层面,各监管现场对风险管理应用的重视程度不一;在直属海关职能部门层面,各职能部门的风险分析大多数从各自角度出发,处于“各自为政”状态,很少从全方位的角度和视野去考察问题,尚未形成以企业和货物并重,以分类管理为依托的风险分析运作机制,监管现场要想在短时间内识别高风险的企业和货物还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持。这不仅造成了海关内部执法的不统一和监管资源的浪费,而且导致海关物流监管质量的下降。

  (四)查验机制亟待创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查验作业机制就整体而言还是依靠关员的经验判断为主,对信息流的监控分析缺少可依托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二是现场查验管理有待加强,对一线关员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够,查验环节存在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三是查验作业流程管理水平较低,至今仍然停留在围着纸质单证转的模式,没有按照信息化的管理要求,将作业程序、依据、要素、效果等纳入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中,造成布控与查验之间的链条容易出现脱节,容易引发监管不到位或监管不作为;四是查验绩效评估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布控评估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反过来又影响了布控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五)物流监管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海关物流监管的执法环境与提高通关效率的客观要求相比,还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现代国际物流涉及海关、交通、商务、税务、国检、外管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对物流实施管理的职能、管理方式、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等存在较大不同,规章制度和执法尺度不一,制约了海关执法水平与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经济利益原因,有些地方和部门对通关改革措施实施不够到位,工作协调难,进展较慢,致使整体通关效率和管理效能难以显着提高。

  四、完善海关物流监管的几点建议

  海关要适应国际物流的发展潮流,就应从根本上解决物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为目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风险管理方法,树立“集约化管理”理念,致力于管理思想、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的创新,实现管理资源和管理方式的有效整合,加快实体监控和信息监控一体化的物流监控模式的建设步伐。

  (一)加快“大通关”建设,发挥“电子口岸”公共信息平台的作用大通关”是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系统工程的简称,指通过改革现行的口岸货物通关流程,整合监管资源,建立统一的口岸数据平台,规范、畅通口岸进出口货物的信息流、单证流、货物流和资金流,实现口岸数据信息共享,提高口岸管理部门行政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大通关”涉及海关、国检、港口、机场、税务、外管、银行、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货主、代理等单位,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同配合、统一步伐。应进一步完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积极推动航空口岸边检、海关、国检申报“三单合一”改革,逐步在海运、陆路口岸推广实施,提高口岸系统整体效能电子口岸”是依托国家电信公网建立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公共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信息系统。系统集中存放有关进出口企业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等电子数据,为海

  关、外管、商务、工商、税务、交通、国检等口岸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电子数据交换、核查服务,同时也向企业提供网上报关、报检、结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网上支付等实时在线服务。应进一步扩大“电子口岸”的覆盖领域,进一步拓展“电子口岸”在数据交换和共享上的广度和深度,在海关、政府管理部门、口岸单位、生产企业、商业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等物流活动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建立和完善“电子口岸”系统,逐步实现“大通关”主要业务流程在“电子口岸”的全程贯通和口岸通关、物流、商务管理的信息化。

  (二)推广“前推后移”的新通关管理模式,实现口岸快速通关。传统的通关模式是货物运抵口岸,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后,企业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按照审单、征税、查验、放行的程序实施监管,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物流畅通,增加企业通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新的“前推后移”的通关模式则通过监管时空的延伸避免了上述情况。“前推”,就是在现有的舱单提前申报基础上,推行“提前报关,货到放行”的监管新模式,在货物进口或出口之前,提前对申报情况进行预归类、预审价等综合分析,确定监管重点,为货物运抵后快速通关奠定基础。所谓“后移”,是指改变将海关监管重心局限于口岸的做法,加强稽查、统计、缉私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企业动态信息库和统计部门的数据资料,以企业和商品为单元,加强对“结关后”货物流、信息流的跟踪监控分析,既方便了合法进出,又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从而大大

  缩短货物在口岸滞留的周期。

  (三)加大科技投入与开发力度,实现物流信息监控网络化。从海关内部来讲,必须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及软件开发力度,建立一个功能齐全的物流监控分析系统,内容涵盖现有的运输工具管理子系统、舱单管理子系统、转关运输管理子系统、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以及查验管理子系统等,同时与集装箱检查设备、电子地磅、卡口设施等进行联网,确保信息流先于货物流,使海关物流监控系统的运作始终处于严密高效的信息化管理之下。从外部来讲,必须进一步推进海关与港务、理货、港监、船务、船代、货代等各口岸部门的信息联网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海关内部信息资源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核碰和比对,从多角度加强对物流信息的监控,最终形成一个联系紧密、衔接有序、数据共享的网状监控格局。

  (四)建立健全风险式监管模式,提高物流监管效能。首先,完善查验决策辅助系统的功能。主要做法是依托计算机系统,结合口岸进出口动态开展风险分析,对风险较高的进出境货物进行布控。通过对海关风险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综合运用和分析,辅助风险分析人员在实时监控状态下于第一时间内,对相关的进出口单证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通过对风险的考察和评估,将进出境企业、进出境货物、运输工

  具及运输线路等分别分成若干个等级,将海关监管的重点在风险等级中加以区分,保护守法,打击非法,提高海关监管的效能。其次,要明确各部门在建立风险式监管模式中的职责。形成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性风险分析及参数维护;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专业性、行业性风险分析;各监管现场负责具体作业环节风险分析的立体式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最后,全面推行查验绩效评估。围绕布控指令、查验实施、查验结果三大类指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职能部门、监管现场的布控效能和查验效能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完善的查验绩效评估机制,以提高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守法便利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完善以企业为单元、风险管理为核心、守法资信为依据的守法便利管理体系,使企业的守法资信程度与海关监管便利程度相对称。规范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和公布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模式,建立企业信用等级档案,设定统一明确的信用等级标准,按高、中、低三个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将“红名单”企业和符合评定标准的A类企业列为高信用企业,给予通关便利;将有违法违规记录和违反海关有关规定的“黑名单”企业列为低信用企业,实施严密监管。从而引导企业自觉规范经营活动,促进物流业整体健康发展。

  作者:余波(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博士生;四川,成都

  610031)

篇五:海关管理对物流活动的影响有哪些篇六:海关管理对物流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第三方物流惹起的海关看守风险及对付建议

  【内容纲要】

  文章解析了第三方物流的主要运作模式以及给海关看守带来的风险。提出海关应在保证第三方物流效能发挥的同时,有效防控税收与贸易安全风险的建议。

  【关

  键

  词】

  第三方物流看守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不断推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更加细化,现代企业对于时间、效率的竞争更加激烈,对物流、信息流、资本流、工作流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及控制的要求更高,促使这些企业追求建立供应链节点上各成员间的战略伙伴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供应链内耗与浪费,追求整体效率最优化。第三方物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迅速发展的一个行业,它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核心业务,把原来属于自己办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同时经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亲近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

  企业对供应链管理进行最优化办理,不但利于其专注于自己核心业务,更是充分利用了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供应的个性化服务。第三方物流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促使了第三方物流

  行业蓬勃发展。

  据统计,北美、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70%

  的企业使用第三方物流。当前中国物流市场的规模已高出

  万亿元人民币,第三方物流还以每年约

  230%的速度迅速增

  长。第三方物流在为进出口企业供应服务的同时与海关发生了一系列的亲近联系。本文依照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模式及特点,从法律责任、政策执行、业务操作等方面解析该类物流企业运作过程中对海关看守产生的影响,进而研究商议对付的策略。

  一、第三方物流的主要运作模式及特点

  (一)第三方物流的主要运作模式

  从笔者调研的结果看,第三方物流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围绕仓储资源睁开物流业务。这是第三方物流的初级形式,其经过投资或合作的方式,在各地修筑仓储设施,围绕仓储设施去整合运输资源,依靠自有或长远包租的仓储、运输设施,经过简单的单据操作,执行客户或合作伙伴的仓储和配送指令,以产品的仓储、配送、报关为主,为企业供应部分物流服务以及一些诸如分拣、捆绑等简单物流增值服务。如招商局海运物流有限企业的这种海运出口配送型,其运作模式为: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将自己的货物集中运到出口看守仓,由该企业依照外国客户需要将各地散货集拼好再一致报关出口,也许依照客户需要准时段分批报关出

  口,实质可是充当了生产企业的库存库房。在这种模式下,入仓料件的物权都属供应商,物流企业无垫资购买行为。

  第二种模式是介入企业全面供应链管理的一种形式,由第三方物流供应全方向一站式供应链服务。其运作中心要对原资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流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将原资料购买、进出口申报、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为客户供应全方向一站式供应链服务,物流企业依照客户要求进行垫资,尔后再进行资本结算。这种模式为企业较好的解决了资本流和货物流的问题,是国际第三方物流发展的趋势。

  第三方物流的两种运作模式中,物流服务供应者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使用者都与海关发生着广泛而亲近的联系。

  (二)第三方物流的特点

  第三方物流在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中据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起到了运输、配送、仓储和保留的功能,实现了产品的高效率流转和信息汇总反响。综合来说,第三方物流拥有以下这些特点:第一,第三方物流是独立于商品买卖两方之外的物流运作形式,是经过与第一、二方合作来供应专业化物流服务的。平时,它是合同导向式的服务,依照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供应多功能、全方向、个性化的服务,能够依照客

  户的业务流程也许特定需要来定制详尽的服务;其次,第三方物流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服务方与被服务方之间的数据迅速、正确、充分地传达,也所以与服务企业形成亲近的缔盟关系,两方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而合作;再者,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主要收入由运输、仓储、配送、保险、报关报检、咨询等产生,它不以获取货物所有权为必要环节和目标,这也是海关划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重要标志。

  二、第三方物流惹起的海关看守风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聚合作用为海关看守带来便利,防范了铺摊过大、看守不力的场面。在某些特定看守地域内,第三方物流企业日益成为海关看守的重要对象。但同时,这些物流企业在进出口环节中的被动地位令其难以担负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而海关的传统看守手段和行政执法手段也难以有效延伸到这些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作模式及其固有的特点给海关看守带来了诸多新挑战,出现了新的看守风险。

  (一)第三方物流的业务核心与海关看守重点之间存在明显错位,简单惹起不自觉违纪的风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仅是供应链中的一其中间环节,其主要经营或运作的中心在于对货物在整个流动过程中的有效控

  制,提升客户的货物流转效率。它可能在进出口环节中担当着申报的职责,但货物的归类和价格等因素与货物流转效率这个运作中心没相关系,不是他们重点控制的部分,其在客观上不用认识买卖两方对于交易的实质性的安排。笔者在调研中认识到,第三方物流在货物采买和申报进口的过程中,无论可否垫付资本也许发生物权转移,他们都不会参加外国供应商与国内实质收货人的实质交易过程。他们关心的是与

  实质配送相关的货物信息,比方体积、数量、重量和时间等,其他对于海关看守的重要信息仅凭供应商资料确定,极少再

  作特地审察,对于海关最为关心的归类和价格等问题,他们基本是听凭企业安排,限制于买卖两方供应的资料。

  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整个进出口贸易中只充当了被委托方角色,其地位十分被动,在进出口申报中重点控制的内容与海关看守存在根本性的差别,所以易于惹起不规范申报、模糊申报和不能够正确申报的风险。

  (二)第三方物流以自己的名义报关掩盖了实质收发货人,简单惹起转移法律责任的风险

  现代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追求

  “零库存”和“即时配送”,所以第三方物流经常充当了生产企业库房的角色,货物在没

  交付企业前都是由其一致负责,正是由于这个特点,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其客户的进出口代理人,在进出口申报时一般

  采用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报关,表现在报关单上就是单一仰头,即经营单位、申报单位和收货单位都是自己。这样单一仰头的申报成为了海关与实质收发货人的隔断墙。海关除实地检查之外,经过电子数据及纸质单面的内容无法知道实质收发货人。第三方物流这种与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处的地位和所需担负的法律责任不相当的状态,简单成为非法企业推行伪瞒报等走私违规行为的挡箭牌。一些非法企业将货物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而就其隐蔽在进出口申报后边出现的问题,海关难以发现并处罚实质的收发货人,给看守带来了较暴风险。

  (三)部分企业可能会有意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享受的便利通关措施闪避海关看守

  当前,海关给企业守纪评级时不划分生产型企业和物流型企业,而第三方物流正以其聚合的经营规模迅速成为关区内的大型企业,其中部分可能由于进出口额很大也许纳税金额大,按现行的分类或等级评定制度,更简单被评为高信用等级企业,享受了较优越的通关便利,在其享受快捷通关便利的同时就捆绑上委托方的利益。部分非法贸易企业可能利用这样的机遇,将物流全权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依靠第三方物流的“金字招牌”在进出口中也享受了通关便利,两方均

  受益。这样,推行伪瞒报非法行为更加隐蔽,并且闪避了海关看守。

  (四)利润的追求与激烈竞争易惹起第三方物流主动违纪的风险

  第三方物流由于市场竞争等利益驱动因素,也会发生主观故意瞒报行为。当前物流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连续下降,同行业竞争压力日益增大,价格成为客户选择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重要因素。一些物流企业为提升自己竞争力,可能怀有侥幸心理,利用其已经获取的优势进行价格瞒报,以价格优势在同行业中据有有利地位,争取更多的业务量和更高的利润。

  三、加强海关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看守的建议

  第三方物流的迅速发展,是现代商业贸易不能逆转的方向,对其惹起出的看守风险,海关应采用相应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有效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其背后的众多贸易及生产企业,在保障第三方物流效能发挥的同时,防控税收与贸易安全的风险。

  (一)整合看守资源,加强监控解析,形建立体防控网

  络

  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方式随形势在不断变化,在短期内更正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重新定位是难以实现的。但海关在拟定相关看守规准时,能够考虑第三方物流的特别性,细化看守

  要求。正如80/20原则所揭穿的一般规律,海关大量的业务手续集中在少许大企业上面,这些企业守纪程度的高低,一

  定程度上决定着海关风险的大小。所以,有必要对这些企业推行因材施教式的有效管理,如建立客户管理制度、睁开有效的风险测量、运用稽查手段推行守纪考据等手段,以化解海关面对的主要风险。

  陪同着物流的复杂演进,信息流也随之复杂,对信息流的办理水平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对物流的看守水平。而信息流的办理是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完成。确定信息沟通平台,畅达渠道,保障信息沟通的正确性、及时性,同时充分利用声威职能部门和相关现场作业环节的专业优势,为通关部门、看守部门、价格部门的有效手段供应有力支持。如价格思疑程序无法进行,又无法出示有力凭据,价格核查手段

  就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此时就需要稽查力量的介入。

  所以,将风险防控的战线拉长,前推后移,将前道环节与后续环节、专业性审察和指向性稽查结合起来,形成前后连结、应接有

  序、亲近合作、共同防范的立体型看守模式,保证将由于第三方物流惹起的风险控制在能够接受的范围内。

  (二)结合物流特点,适应改革需要,创新稽查方式方

  法

  针对第三方物流只负责货物流转的固有特点,对其推行稽查时应重视以下两方面:第一,在稽查方式选择上以考据式稽查为主。考据式稽查是针对申请高信用等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准入式稽查和监控式稽查的方式,考据和监控其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和经营管理规范进行的稽查,一般来说海关更简单推行。其次,在详尽推行稽查时,不应限制于传统的稽查内容。即在核查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和内控管理制度时,必定经过各种方法查找其委托代理的实质收发货人,进而将海关行政执法手段的运用延伸至隐蔽在第三方物流后的企业,挖掘更真实的线索,以期获取更好的收效。

  (三)完满分类评级,引导规范管理,发挥协助看守能

  力

  以传统的企业评级方法应用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时会出现评级偏差。为适对付物流企业的评级,分类评估的方法和等级评定标准都应该细化,推行更符合实质、有效的分类管理。针对物流行业的特点,对物流型企业推行分类管理时,不能够过多的以进出口额和纳税额作衡量标准,应该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执行和完满情况、企业守纪情况、贸易

  实质、机构设置、人员资质水平甚至其关系客户的守纪情况作审察,并由相关价格、关税等职能部门对恩赐通关便利和优惠的物流型企业如期作追踪评估。

  另一方面来说,若是物流行业企业因守纪和管理规范获取海关通关便利,提升了通关物流速度,进而提升企业自己的竞争力,也为加强其自己的内控管理供应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该类大型物流企业如能严格按完满的内控制度运作,是能够控制客户企业带来的风险的,甚至起到充当海关的“协管员”的作用。为达到这个目的,海关应该从规范物流企业的内部管理下手,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对其申报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每票货物申报必定捆绑关系企业及相关货物的情况等,促使企业的规范管理。

  (四)划分角色定位,明确法律责任,完满相关法律规

  定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海关的看守对象中是一个崭新、未加明确的看法,在海关当前的法律系统中没有确实的法律地位。《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中只有纳税义务人这个重要看法。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等。在有众多贸易参加方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判断纳税义务人则比较抽象,这会以致违纪情况发生时海关追究法律责任出现困难。在实质操作中,当非法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充当报关、经营、收货单位角色,而将自己隐蔽于表面申报之外时,海关存在疑问,但追究真实纳税义务人的依照不足,以致海关处于被动地位。所以,有必要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明确在哪些情况下,海关对哪些人拥有管辖权益,以及海关能够以何种手段办理真实的幕后纳税义务人。

  在明确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海关看守对象中的地位此后,应该以规范性文件对其在各种经营模式下进行的营运操作加以规范,只有在责任特别确定、相关规定充发散挥作用的情况下,第三方企业的规范运作才可能真确实现。

篇七:海关管理对物流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保税区物流业务模式及海关监管方式研究论述

  保税区物流业务模式及海关监管方式研究论述1保税区物流业务模式分析

  11保税区概述

  作为目前我国开放度最大的经济区域,我国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有较大的自由度。我国保税区具有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及出口加工等主要功能,在不断的发展中,其还具有了商品展示的辅助性功能。我国保税区由海关进行监管,区域内实施一些特殊政策,境外货物在保税区可实现自由进出,不存在征收及代收关税的问题,保税区货物不接受通常模式下的海关监管,相关进出口及许可证手续无须办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保税区的货物进入国内非保税区视为进口货物对待,而国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进入保税区域等同出口,保税区内的货物可实现自由的流通、加工与交易。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沿海开放城市设定了保税区,开放区较高的经济水平为保税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例如,在大连开放区设置的大连保税区,借助东北工业基地及渤海湾的发展,很快发展成为重要的物流集散地。以浦东开发区及长江口岸为依托建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现代国际贸易、制造业及物流发展的关键集聚区。

  由于保税区在地理位置及政策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随着发展过程中先进管理体制的作用,我国保税区的辐射范围不断地扩展,有效地推动了腹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国外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的引入,为保税区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生产资源,腹地经济与全球经济的挂钩,通过保税区贸易、物流及服务等功能的发挥,有效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12保税区物流业务模式

  第一,保税区国内出口商品集合与配送的物流运作模式。在这种运作模式下,保税区的商品及服务设置满足了国际市场的生产及销售需求,出口退税及结汇等贸易政策方便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在保税区较低成本的物流及相关服务设施下,企业分销环节的物流成本降低,企业承担的市场风险也低于正常交易模式。由于商品调换、理赔及补货的时间缩短,出口企业承担的损失也相应地降低。

  第二,保税区吸引国外进口商品并实现分销的物流运作模式。部分企业为保证企业的现金流,达到缓征进口关税的目的,会采取这种物流运作模式,此类模式的优势在于及时地保证了现货交易,企业在利用保税区的服务设施及物流的同时,有效地降低了分销环节企业的物流成本,相关进口报关手续可依照客户要求及时办理,整个过程不会出现交货延误的现象。相关售后服务更加完善。

  第三,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外原材料进口及制成品出口模式。在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进出口活动的过程中,会发生相应的物流活动,现代物流业的运作模式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利用保税区集结国外原材料,通过加工贸易企业生产产品,最后以出口的方式实现货物的分销,这种模式下物流操作量得以有效的提升。

  第四,以转口贸易为主的物流运作模式。此类物流运作通过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实现转口过境商品的存储、联运、城市物流分拨及信息服务。通常情况下,境外货物经过保税区转

  口后,其价格会大幅度上升。现代转口贸易的实现必须有完善的物流业作为支撑,所以保税区均积极地发展物流服务。

  2保税区海关监管方式研究

  21保税区海关监管体系

  我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因监管对象的不同而分为保税物流监管及保税加工监管两大体系,依据体系的不同,海关监管设定了不同的管理程序及方法。目前,我国保税区采取封闭管理的方式,进入与运出保税区的货物均免征消费税、关税及增值税。涉及许可证管理问题的货物可免领许可证。保税区内企业的相关设备、材料及加工设施免征关税,也无须设置银行保证金台账,区域内的企业可采取意愿结售汇的方式保留现汇账户。目前,我国保税区普遍采用风险管理的监管模式,借助企业管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保证了保税区信息化、规范化、便捷化及系统化的发展。随着系统操作人性化的不断发展,实现了区域成本效益的最优设置。在具体的海关监管过程中,为了加强对保税区企业的管理,建立了以企业为主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实现了实物及单证放行的分离,通道放行具有严格的流程规范,有效地减少了人为因素对通道造成的影响。为保证车辆通关效率,不断地进行进出区通过手续办理作业的工作简化环节。监管体系中还配置了电子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简单的加工、报关、查询及信息管理功能,优化了企业管理,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管理的成本,保证了较高的通关效率。

  22目前保税区海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工作处于不断的探索之中,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给海关管理部門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阻碍。作为主管部门的海关与其他管理部门间无法达到有效的统一协调,由于对政策认识及执行方面存在冲突,造成保税区管理工作上存在漏洞。就境内关外政策而言,海关监管部门受法律保护可执行此政策,但国检、税务及金融部门则无法实现境内关外管理。

  第二,信息化水平较低。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及技术水平的影响,我国保税区在信息化建设中普遍缺少可以统筹全国的信息化平台。不同的保税区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技术手段及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保税区以管理手册的方式代替信息化管理,造成海关工作效率的低下,在现代企业业务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保税区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随着现代加工企业零库存理念的提出,保税区物流业快速发展,这对海关的监管模式又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海关逐单申报的制度,无法适应信息化的发展需求,不利于物流企业运作效率的提升。

  第三,较高的企业隐性成本。海关监管成本管理过分强调系统安装费用及监管车运输费用,忽视了企业的人力成本等隐性成本,随着IC监管的不断发展,利用电子平台申报的方式下,报关人员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强度都增加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人力成本的增加。

  23保税区海关监管的优化措施

  第一,注重监管方式的创新。现代加工贸易转型及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造成保税区监管的层级问题不断地凸显,应通过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条例》的方式,制定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范,在完善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应对政策叠加及功能整合下保税区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建立并完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综合保税区监管区域。考虑建设进出口服务贸易统计定期报送制度,优化保税区贸易统计服务及数据,保障服务外包企业个性化服务的不断优化设计。

  第二,进行保税监管作业改革。为强化保税区海关监管,应进行海关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的全面化改革,树立企业诚信管理及高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实现监管审批向备案式的重大转变,利用现代电子底账进行保税区管理,逐步实现当下的合同管理向企业管理的转变,完善事后风险核查的管理方式,使得贸易加工监管部门在海关监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将内外勤分离作业模式引入风险管理的机制,实现稽查、缉私、企管、审单及价格等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实现保税区海关监管的有效监管及高效运作。

  第三,注重信息化建设。保税区企业与海关联网,建设二者连接的信息一体化公共平台,是促进海关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应通过电子联网的方式,实现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物流监管、企业管理等业务的一体化运作,通过网上报关,网上备案等管理模式,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提高通关效率。应结合国际市场变化进行保税区管理系统的升级优化。

  3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保税区海关监管中存在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水平低,企业成本增加等问题,为实现保税区海关监管的科学化运作,应通过全程监管的方式,建设科学的保税监管机制,实现保税区的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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