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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30 11:20:28

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供大家参考。

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令)和《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非税收入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四)政府性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

  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四制”管理要求,实行分阶段管理,包括谋划储备阶段、前期推进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谋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谋划、项目提出和项目论证。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支持文件编制和审批。开工建设阶段包括招投标、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管理流程和主要环节,明确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进度的督察和调度。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筹资计划和还贷计划,参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概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执行情况及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县城镇开发投资公司(汇金投资公司)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和投资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县城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政府投资项目、安置房项目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法人职责,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金寨经济开发区管委(现代产业园区)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法人职责,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农业、交运、水利、环保、林业、自然资源、城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计、扶贫等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环保、公共交易、监察、国资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发改、科商经信、农业农村、扶贫、林业、环保、自然

  资源、交运、水利、教育、卫计、民政、文旅体、住建、退役等经济综合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县城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按照超前谋划储备项目的要求,于每年8月份提出本行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送至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负责汇总整理,纳入储备项目库;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谋划本行业本部门项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挤入国家或省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库,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储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已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较明确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对列入储备的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目责任单位要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方案比选论证等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建设支撑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储备项目;

  (三)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急需建设的,并已完成建设方案论证、规划审查、用地预审、环评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

  县发改委每年9月份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会同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城投(汇金)公司及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原则,量力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年度投资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建设内容、项目责任人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各建设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城投公司等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乡镇投资由乡镇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自行确定,报县政府备案;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乡镇不得负债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各经济综合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紧盯纳入国家和省市各主管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争取项目早日付诸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改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立项,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规划、住建、林业、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利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高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强化源头控制,加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项目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内容、规模及标准等,严格按规定要求分阶段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及概算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单个投资估算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含500万元)需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单个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项目,可以只编制工程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咨询服务、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批复估算总

  投资的10%。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扶持资金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按要求报备或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变更审批制。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控制和进度控制,完善项目信息公开和统计报送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即由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审计决算后交付使用单位。对于重大综合性项目,其子项目由县政府授权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或由县政府授权企业承担项目建设,建成后托管或委托经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采购。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审批制。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批准的或招投标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投资、改变建设用途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依据法律法规及原招标、投标文件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及工程总价调整手续。对于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格变动原则上不予调整(国家政策调整除外)。

  工程变更的确认。变更在2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代表、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变更在2万元以上的,由上述人员会同签证小

  组共同签证确认。

  工程变更的批准。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额在2万元及以内的(含2万元,下同),由项目责任人审批;变更额在2万元以上20万以内的,由项目责任人审核,签证小组审批;变更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签证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变更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县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认可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专家参加,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编制财务决算,6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复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

  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原项目建设机构不得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上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按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和成效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六章

  监督调度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委负责调度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和建设进度,并按月通报;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汇金投资公司)负责调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建立县领导调度包保制度,根据职责分工,每个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1名责任领导,做好项目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一季度由县委督查办牵头,县发改委、财政、招管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参与,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

  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委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咨询、审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勘察设计有重大漏项,造成工程价款增加50万元以上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或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

  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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