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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文旅惠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30 11:20:28

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未知少年触法网法律援助显真情案由:未成年人盗窃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供大家参考。

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

  未知少年触法网

  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

  由: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张某,男,17岁,2008年伙同其他4人盗窃10次之多,盗窃范围从惠农区流窜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和面包车,张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2009年9月1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及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2号

  九名保安状告公司

  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办案体会:

  第一、从案件本身而言,承办律师在此向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一旦遇到加班情形,应当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即在工作中留心准备身边可行的关于加班的证据;具体而言加班事实的证据主要表现为:《加班申请条》、《加班审批条》、《值班日志》、工资条、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公司的自认)等。第二、从办案经验而言,集团诉讼或仲裁案件对于承办律师有着较高的业务要求。它不仅要求承办律师应当有缜密、严谨而清晰的办案思路、严密而周全的工作计划、更重要的是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从而保证此类案件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以维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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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3号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

  由: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5日,胡某驾车沿兴庆区科技园区德源南街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兴春路交叉口,在超越前方车辆时,车辆失控与路口北侧的温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当场死亡。该次事故经银川市兴庆区交警二大队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不负责任。温某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妻子姬某因病失去劳动能力,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温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现温某因胡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给温某的父母、妻子、儿女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痛苦和创伤无法弥补。2009年的4月份,姬某的家人来到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讲述了上述事情,从他的讲述中得知温某的儿子才一岁多,之前还因为吃三鹿奶粉患上了肾病,为了给孩子看病使这个本不宽裕家如雪上加霜,而对方责任人至今没有进行赔偿,这一连串的打击已经让本身重病的姬某不

  堪忍受,几近崩溃,所以由她的其他家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明、以及和案件相关的其它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立即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指派律师为她们办理此案。

  审理结果:

  接收此案后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查阅研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赔偿数额,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在多方的努力下,2009年5月11日由兴庆区法院主持调解,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对方胡某一次性赔偿姬某及其子女、公婆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至此,此案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解决,有了这些赔偿款,姬某之子的病也有了希望,她们一家今后的生活也有了着落,车祸酿成的惨剧也有了补救。

  后记:

  本案中受援人不但经济困难,而且身体患有重病,不幸丈夫遇车祸去世,幼子因奶粉质量问题也患重病,灾难一重接一重,本来艰难维持的一家面临坍塌,法律援助能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救人于危难中,替政府履行社会职责,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这就是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所在。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4号

  因见义勇为合法权益受侵害案

  案

  由:因见义勇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1日下午17时左右,公交三分公司25路车驾驶员马某驾驶宁A20222号车行驶到北苑小区站时,上来一名男子,直接走入车厢的后面。当车

  行驶到民生巷口站(原老二中)时,就听到车厢内有乘客的尖叫声,马某回头看时,车厢内比较混乱,几名女乘客已经从座位上站了起来,而那名男子正用拳头暴打一名小男孩,马某准备上前制止时,那名男子见状跳车逃跑追赶另一名女乘客。见此,马某不顾一切跳下车拦截,随后马某用力卡住那名男子的脖子,并让周围的群众帮助拨打110报警。这时,那名男子为了逃脱就去咬马某的左手大拇指,在马某用右手掰那名男子时被对方咬断了中指。后来,那名男子被110人员带到了文化街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马某的伤情经银川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2009年7月2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公安分局和银川市客运行业见义勇为协会表彰了马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并给予了五百元的奖励。马某因伤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以及因看病引起的其它费用近万元。就在马某住院治疗后因为没有上班,公交公司也暂停给他发工资,这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马某生活很困难。2009年7月23日,马某的母亲来到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咨询得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就代其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此案符合法律援助范围,遂决定给予马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办理此案。

  办理结果:

  因此案中马某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受伤,而且为轻伤,已经达到了公诉的要求,公安机关也准备侦查完毕后移交检查机关,但是办案律师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了解到对方当事人即实施加害行为的那名男子有智力障碍,就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件事,只要能够达到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即可,经过多次接触,对方终于同意给予马某2.5万元经济赔偿,而马某这一方也不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因轻伤害案属于可自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公安侦查阶段就调解结案,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公安机关便终结了此案。另外,办案律师还建议马某随后要做好工伤的申报工作,争取获得相应的赔偿。

  后记: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社会的公德,作为一名公交司机在见到车上乘客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能挺身而出实在是难能可贵,而在见义勇为的同时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法律援助将此种情形列为援助范围,帮助见义勇为者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这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是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鼓励,虽然英雄不再流泪了,但是我们还是忠心的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安定和谐,那样,英雄就更不必流血了。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5号

  断指民工被辞

  难索工伤工资

  法律援助帮忙

  维权获得赔偿

  案

  由:工伤赔偿、追索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宁夏西吉县农民工王某来到中宁县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青铜峡市某建筑工地打工,他的任务是在建筑工地当木工,用人单位没和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给王某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5月25日,王某在工地工作时左手不慎被电刨子打伤,经诊断为左无名指损伤、左小指中端已缺失。伤后,公司只向王某支付了4000多元医疗费,王某因家在外地且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被迫放弃继续治疗的机会,公司从4月起就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王某工资,并辞退了王某,王某伤后生活没着落、没住处,一时深陷囹圄。

  办案经过:

  2009年6月15日,王某来到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援助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快速得到赔偿。工作人员一边安慰王某,一边联系到用人单位,不料,用人单位即中宁县某公司因工程即将竣工,公司人员已经撤回。王某听后情绪激动,扬言要死到中宁县某建筑公司去。法律援助中

  心工作人员再次做他的思想工作,把他从绝望中拉了回来,还为他找临时住所,解决生活困难,帮助他建立生活信心。援助工作人员一边继续联系中宁县某建筑公司,中宁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对此事不管,并扬言:爱到哪里告就告去。援助工作人员回来后立即着手帮助王某拟写了工伤申请书,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希望通过劳动仲裁帮助王某讨回公道。2009年8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得知劳动仲裁程序繁琐、时间长,希望援助中心帮助其快速解决。为此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也并没有气馁,多次往返于中宁县某建筑公司交涉王某伤后赔偿及工资一事,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耐心的说服工作,中宁县某建筑公司终于答应协商赔偿,近日,王某依法拿到了赔偿款12000元及拖欠的工资,并向法律援助中心表谢意。

  案后心得:

  农民工朋友们在进城务工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寻找正常、合法的进城务工途径,注意用人单位的经营资质。

  2、学法、懂法,发生劳动纠纷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3、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使劳动者明确知道法律对他们有哪些保护措施,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救济途径。

  4、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时注重非诉讼调解的作用,防止激化矛盾。

  (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6号

  雇员受害

  终获赔偿

  案

  由: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范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受雇到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村委会活动室工地做工,其工程实际负责人为毛某,当时毛某与范某某约定日工资为60元。2009年5月29日上午11点许,范某某在上述工地三米高架板上砌砖时,由于架板钢管卡脱落致架板倒塌,导致范某某从架板上摔下,中途遇离地面一米高的钢管拦挡,当即致伤胸部而陷入昏迷,由毛某用车送范某某到隆德县人民医院门诊救治,当天由于该医院仪器出现故障,为拍Ⅹ光片,又转至另一家医院治疗,于2009年6月26日出院,住院28天。范某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3481.98元由毛某支付,其余毛某先后又给付给范某某吃饭费用1250元。经医院诊断,范某某伤情为胸壁软组织钝挫伤、右肋第6、7肋骨骨折。2009年8月4日,范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治疗)期110天,营养期1月,护理期1月。

  出院后范某某多次找毛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毛某均不愿承担主要责任而未果。无奈范某某由于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来到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

  承办过程:

  在审查了范某某的援助申请后,考虑到对方毛某系该建筑工程的负责人,完全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加之其又利用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包的该工程,为了便于当事人尽快解决赔偿问题,拿到钱后继续治疗,法律援助中心建议采取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该案比较现实,以避免双方互相推脱责任,拒绝赔偿。

  很快,案件承办人员通过医院调取病历,询问证人等做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固定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案件性质和赔偿范围项目,为受援人代书了诉状,最后以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毛某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共同承担范某某各种赔偿金21000元。

  承办结果:

  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委托代理人答辩认为不属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而应

  该先进行工伤事故认定程序,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范某某的诉讼请求。而受援人律师认为双方存在事实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构成认定工伤的标准。在法庭上,以此为焦点,经过双方的大量举证、质证等环节辩论,通过法庭审理。最终以雇员受害赔偿为案由,通过法庭主持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由毛某和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医药费、伙食费4731.98元后,再赔偿范某某各种经济损失13260元,并当庭给付给范某3260元,剩余10000元于2009年11月23日前付清。

  律师说法:

  结合该案件,当事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意外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和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事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的规定,而使受害人获得赔偿。

  (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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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7号

  八旬老人生活无着落,寻求法律解忧愁

  案

  由: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

  吴某现年82岁,共生育七个子女,1994年妻子去世,留下吴某孤单一个人生活,且尚能自理。2001年初吴某因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住进了养老院,因是代养需交生活费用,而子女又不愿分担,吴某回到家里生活也无人照料,致使老人的身体状况很不好。2009年老人被逼无奈申请法律援助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养老问题。

  办案过程:

  受理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首先指派法律工作者进行调解,在无法调解的情况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及时开庭判决。

  承办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可经相关部门调解,子女拒绝缴纳老人的生活费用,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对簿公堂。最终,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多方努力,法院如期开庭审理,判决吴某各子女理应承担赡养义务,根据子女具体情况和经济条件,好的多负担,差的少负担的原则确定了赡养数额,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吴某100-200元生活费,并要求及时履行,由此解决了老人的生活忧愁。

  案件点评:

  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我们必须看到,法律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因此,面对弱势群体权益侵害的时候律师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就深刻

  地说明了这点。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8号

  法律援助关注民生

  滞留农民工顺利返乡

  案

  由:追索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赫某、马某、马某等13名西吉县吉强镇夏大路村的农民,于2009年6月份来到宁夏石嘴山市某示范农宅建设工程,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因工程造价、承建款项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打工农民工资得不到兑付,13名农民工急于返乡因拿不到工资而滞留,工人生活也出现了问题,情绪非常激动,围在乡政府讨要说法。

  办案经过:

  2009年7月9日,乡政府接待了农民工后,司法所协助处理,经多方协调未果,建议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所办理此事,法律服务所人员接案后,积极调查取证,查找出拖欠工资的症结所在,是因承包方和发包方两工头之间签订的合同存有重大瑕疵,达不成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发包方随意增加工程量和承包方不能按期完工产生的纠纷,办案人员确定了工作的重心是捋顺两工头之间的利益关系。经双方同意,帮助核实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如数发放的前提下,参照市场行情帮助发包方和承包方重新确认了双方的工程款项,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结果:

  在双方确认了承建后的工程款项后,经多方协商和调解,服务人员耐心细致

  的思想工作,双方都满意的前提下,调解将拖欠农民工的13182元工资如数发给了务工人员,他们高兴的拿着工资返回老家。至此,一场即将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被平息了。

  案例点评:

  法律服务者办案过程中要始终贯穿以人为本、受援人利益至上的理念,尽可能追求最有利于受援人的结果,在受援人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必要证据的情况下,承办案件要花费很多精力,只有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多方求证,找到可行有效的解决办法,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能让当事人满意,寻求并最终以非诉讼调解的方式结案,以温和的态势平息双方当事人分争,舒缓社会冲突。这样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也可以使受害人权益最快、最好的得到维护。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9号

  叶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叶某于1996年7月份开始在某建材公司从事司炉工工作,至2008年7月突发“精神分裂症”,经过一年的休假治疗病情仍未好转,后经银川市医院鉴定为“贰级精神残疾人”。某建材公司遂于2009年7月23日解除了与叶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关补偿金。后叶某的父亲在代办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发现单位自2004年1月就停交了叶某的养老保险金、自2005年起停交了失业保险金,因此叶某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在与单位协商未果后,叶某的父亲代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某建材公司补缴叶某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金。

  承办经过:

  2009年8月12日经叶某父亲的申请,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为叶某办理该案。承办律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为叶某代书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叶某的单位(某建材公司)补缴叶某在被解除合同前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后,承办律师根据案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补充了所需的证据材料:由银川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单位欠缴失业保险金的事实;由金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叶某的工龄证明,证明其工作的年限。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表明,某建材公司欠缴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多达20余万元,而失业救济金需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相关机构申领,逾期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叶某已不可能在9月23日前完成失业登记并领取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因此将补缴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变更为赔偿失业救济金损失8760元。在庭审过程中,某建材公司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承认叶某在公司工作的事实及时间,并且承认公司自2004年起因搬迁厂房导致停产从而停缴了全厂职工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现公司正逐渐恢复生产,因此会在年底前逐步将全厂职工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缴清,使叶某能够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而承办律师认为,因叶某已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其养老保险以后将由本人缴纳,因此单位应尽快将叶某的养老保险金缴清并办理相关手续;而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因有60日的期限,所以单位在短期内不可能全额补缴并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因此单位应全额赔偿叶某的失业救济金损失。

  承办结果:

  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某建材公司同意了承办律师的调解方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做出调解书,即某建材公司在25日内缴清叶某的养老保险金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在40日内全额赔偿叶某的失业救济金损失8760元。

  案件点评:

  劳动争议纠纷是法律援助案件中比例较高的一类案件,劳动者个人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工作的环境及条件、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社会保险

  的办理、工资的扣发情况等往往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主导权及决定权。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最大限度内赋予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及权利在受到侵害后应当获得的救济。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一方的举证责任通常较难实现,因此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就需要承办律师尽其所能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调解,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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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10号

  帮忙修车造成五级伤残

  法援帮助获赔18万元

  案

  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9日18时许,宁夏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车驾驶员郑某驾驶宁C09061“宇通”客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9km处时,与前方由郭某因故障头东尾西临时停放的宁NJ03—41653“奔野”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帮助郭某修车的行人郭某、郭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经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郭某二人不负本次事故责任。郭某先后在盐池县某医院与宁夏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2天,花去医疗费56342.87元。郭某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在与对方调解未果情况下,2009年6月22日,郭某的妻子来到盐池县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盐池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申请人的家庭属于农村低保户,经审查申

  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通过会见受援人郭某的妻子(受援人郭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属五级,目前是左眼瞎右耳聋,大脑反映迟钝的残疾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后,了解了整个案情的经过。承办律师随后理出整个案件证据清单,包括受援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相关票据等,并详细计算出受援人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于当天代理受援人将被告郑某、宁夏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郭某诉讼至法院。在开庭前,承办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调,认真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承办结果:

  2009年8月11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在最大限度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主审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宁夏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共计126000元,已支付35000元,剩余91000元于当日一次性付清。被告郭某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共计54000元,已支付16000元,剩余38000元在2009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清。

  案例点评:

  案件历经近2年时间,申请人的赔偿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不到2个月时间,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圆满地解决了赔偿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受援人身体受到创伤的同时,心灵上能够得到一定的慰籍,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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