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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意识形态工作(5篇)

发布时间:2023-05-06 18:40:28

篇一:巡视意识形态工作

  

  范文

  《关于巡视中央意识形态的专题报告》解读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关于巡视中央意识形态单位情况的专题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这一举措在我旗深得民心,干部工作不在懈怠,纪律严明,减少了很多不作为的现象,实践证明,巡视工作是治标之举,也是治本之策,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发挥标本兼治作用。

  会议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十八届中央巡视对宣传、文化、新闻等单位进行了全面政治“体检”,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促进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推动意识形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扎牢制度笼子,强化制度执行。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增强党章学习永无止境

  范文

  党规党纪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按规矩办事、按制度用权,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要求。

  《条例》修改总结吸纳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工作、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党的建设,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做好稳预期、稳思想、稳人心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思想舆论环境。

  学习永无止境

篇二:巡视意识形态工作

  

  意识形态反馈意见整改报告

  关于落实巡视组关于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反馈的整改情况汇报

  《****对照〈巡视组关于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题材料〉整改工作方案》(〔2017〕3号)下发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学习并专题研究,对照对照巡视反馈的8个方面21种问题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制定并下发了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谋划,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通知》下发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对照省委巡视组反馈的8个方面21种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查找出我局存在着意识形态工作看齐意识有待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党的领导弱化,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不够;对新媒体作用发挥认识不足,政治敏锐性不强;意识形态领域基础工作不够到位4个方面8个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及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并形成制度常态化坚持。

  一是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整改工作。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整改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指示按要求将通知精神分解到分管领导及科室,按时落实完成。对存在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全面整改、认真落实各项整改举措,逐条“销号”,确保不折不扣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并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彻底根治我局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强化领导,落实整改工作责任。为加强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压力传导,确保整改工作始终保持高标准、严要求,我局整改工作实行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有关整改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将整改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同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三是制定方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我局结合****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和研究,将整改任务细化量化,措施更具可操作性。局党组书记、局长亲自主持编制整改方案,形成《*****局关于对照〈巡视组关于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题材料〉的整改工作方案》,按照“整改有目标、推进有措施、落实有责任、完成有时限”的要求,逐条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和时间进度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整改事项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单位、支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目标和时限,要求不回避立行立改、不敷衍改出成效,

  整改措施:一是结合“互联网+***”工作开展,每年认真组织********专线培训,着力加强干部职工运用新媒体的能力素质培训,做到会用新媒体、善用新媒体,提高运用新媒体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宣传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强化******运行管理,做好******。建立好网络宣传队伍,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网络宣传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的基础上,利用网络舆情监测常态化,及时回应网民关切,线上线下互动,不断提升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同时加强与各部门***平台和各级网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善用网、善管网,发挥网络正能量。三是结合新形势下人们工作生活的变化特征,围绕新媒体意识形态工作的本质要求,打造新形势下新媒体党建工作乃至党的工作新架构。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关注各级党委政府微信公众号,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创建机关党建及业务工作新平台,做到传播正能量,不造谣传谣,以积极、正面的姿态去适应时代及技术的发展变化。

  (四)意识形态领域基础工作不够到位方面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监督检查材料准备不充分,工作的深入、细致程度不够,在意识形态工作研判、决策应对、责任制考核、会议记录等方面的痕迹管理有缺失,缺少相应的流程、记录、台账等。部分工作敷衍应付。部分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自检自查报告,相关内容抄袭、雷同。

  整改措施:坚持把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基础工作作为意识形态

  工作巡查、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坚持做到意识形态的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把分析研判、自检自查、理论学习等经常性工作做到平时,不搞敷衍、不搞突击补资料,做到基础工作做得实、管理工作规范化,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痕迹管理,遵循“一事一档”原则,建立工作台账,制定专人认真填写,及时形成相应的纸质及电子版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料的连续、完整与准确性,做到一目了然。

  三、紧盯问题,落实责任,确保整改全面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已经确定的整改方案,坚持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的原则,树立“整改工作永远在路上”的意识,常抓不懈,巩固成效。

  (一)强化思想引领,营造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进一步完善抓意识形态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工作实际,在理论学习中注重实效,舆情引导讲究方法,文化活动形成品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创新形式,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阵地。

  (二)继续抓好整改,确保措施落实。坚持整改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对巡察整改工作紧抓不放松。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任务,按照既定目标和措施,保持力度,直至见到成效;对需要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根据制定的制度和规范,严格落实,定期督查,打好持久战。

  (三)着力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在抓好整改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局党组将认真反思总结提炼,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及时分析成因,健全完善整改和防范措施。坚持抓住源头,坚持抓早抓小,在意识形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广泛的监督制度和科学的考评制度,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篇三:巡视意识形态工作

  

  《关于巡视中央意识形态的专题报告》解读

  《关于巡视中央意识形态的专题报告》解读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关于巡视中央意识形态单位情况的专题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这一举措在我旗深得民心,干部工作不在懈怠,纪律严明,减少了很多不作为的现象,实践证明,巡视工作是治标之举,也是治本之策,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发挥标本兼治作用。

  会议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十八届中央巡视对宣传、文化、新闻等单位进行了全面政治“体检”,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促进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推动意识形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扎牢制度笼子,强化制度执行。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

  接受监督,带头按规矩办事、按制度用权,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要求。

  《条例》修改总结吸纳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工作、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党的建设,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做好稳预期、稳思想、稳人心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思想舆论环境。

篇四:巡视意识形态工作

  

  意识形态巡察整改情况报告

  根据中央巡视组的要求,本单位开展了意识形态巡察整改工作,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开展意识形态教育工作。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意识形态教育工作。针对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建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制定了详细的教育计划。我们定期组织学习会议,在宣传思想工作方面加大投入,在优秀的文章和视频资源宣传上下足功夫,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

  二、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

  为了更好地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我们全面加强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双一流”建设,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同时加强了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的管理,让学生在更好的氛围中增加思想政治上的修养和素质。

  三、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包括了工作机制的建立、工作流程的优化,工作职责的明确和工作人员的招聘等等。我们按照合理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的质量。

  四、深化师生安全教育。

  为了更好地深化师生安全教育,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教育方案,并严格执行规定。我们加强了教育教学选题的严格审核,并制定了详细的安全教

  育计划,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安全问题,并加密了安全巡查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了学校师生的安全。

  五、加大舆论引导力度。

  我们完善了舆论监督机制,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安全意识宣传,健全了舆论监督体系和机制,并加大了宣传力度,方便广大师生学习安全知识和掌握应对方法。

  六、积极开展网络治理工作。

  我们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针对虚假宣传和散布网络谣言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并全面推进网络发展,建立网络办公平台,确保学校数字化建设步伐的快速稳定推进。

  综上所述,我们的巡察整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学校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也清楚意识形态巡察整改工作不是一阵风,需要我们每一天都要坚持巡察及整改,确保意识形态教育奉献给每一位学生,每一位老师。

篇五:巡视意识形态工作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1-

  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

  -2-

  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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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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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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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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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

  -7-

  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

  -8-

  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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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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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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