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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预算管理制度8篇

发布时间:2023-04-30 08:30:32

篇一: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乡镇预算管理制度是如何制定的?请阅读以下文章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独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的,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主要职能:

  (一)承担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

  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

  (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的解缴;

  (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

  (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

  (八)负责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

  (九)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第六条

  县财政局预算股和国库股的主要职责:

  (一)预算股的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乡镇编制年度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审核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

篇二: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镇财政预算是镇政府财政收支的基础。正确编制和执行镇财政预算,对于加强镇财政管理,保证镇政府充分履行职能,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镇财政的预算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三条坚持镇财政预算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促进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四条坚持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充分提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镇财政的预算编制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坚持镇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分别平衡的原则。镇财政在预算安排上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确保镇财政综合平衡,决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三章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镇财政在编制预算前,要提出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有关定额、政策导向和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批准。

  第八条召开由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联络员参加的预算编制布

  置会议,认真学习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统一定员定额标准,明确编制预算的基本任务和具体要求,布置落实各单位需提供的有关基础资

  料和填制的报表。镇财政预算编制的报表有预算收入测算表和预

  算支出测算表。

  预算收入测算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主要反映镇财政和有关单位的收入情况。

  预算支出测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反映各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是反映各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需要的支出。

  第九条预算收入测算的编制依据

  1.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计划;

  2.上年财政收入的执行情况、本地区GDP增幅预测;

  3.有关税收及收费政策的规定。

  根据以上因素,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收入计划,确定镇财政各项收入预算,汇总提出镇财政收入预算草案,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

  第十条根据确定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收入的预算数,分别测算镇财政的可用资金。

  1.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测算分成收入为一般预算可用资金。

  2.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测算可得的分成收入为基金预算可用资金。

  3.根据预算外收入预算和分配政策,测算预算外收入的可用资金。

  按照上述镇财政可用资金来源编制本年度镇财政可用资金计算表,反映出本年度全部可用财力。

  第十一条预算支出测算的编制要根据镇财政可用资金,按照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事权及支出范围,在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基础上,做到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照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经费按实际情况的要求进行支出预算的测定,具体有:一是要保证基本支出和公共财政项目支出的需要,属刚性支出不能留有

  缺口;二是要保证法定支出的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幅;三是项目支出,根据镇财力可能,量力而行的原则下安排项目,不能超越自身财力而安排。同时,根据《预算法》规定,必须预留当年支出总额的1—3%作为预备费,用于临时急需和事先难以预料的支出。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1.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测算表,编制单位支出预算汇总表。

  2.根据单位支出预算汇总表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实事项目支出,编制预算支出草案。

  3.根据预算支出草案,编制预算收支平衡总表。

  第十二条镇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要按规定编写预算编制说明书,主要内容: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预算编制的主要指标和指标变化对镇财政预算收支的影响;预算收支安排增减变化幅度及变化原因;完成镇财政预算收支任务需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所根据当年预算管理要求,在征求预算单位的基础上确定部门预算基础信息表、项目申报书、收支预算表,并确定报表的填报规则,将报表表式表样和填报规则布置给单位。这个步骤是业务流程的“一下”;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填报基础信息、各种类型的专项、以及收支预算上报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收下级单位上报数据,同时填报本级的预算,汇总平衡审核通过后,将预算数据上报给财政部门。这个步骤是业务流程的“一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单位填报的基础信息、专项信息和收支预算后,首先审核单位的基础信息、专项申报内容和收入预算,再审核单位的支出预算。根据本地区的财力情况以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预算需求,确定支出预算总盘子,经镇领导同意后,由财政分配到各主管部

  门,控制数分基本支出控制数和项目支出控制数。这个步骤是业务流程的“二下”;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接到财政下达的数据,根据本部门总控制数将控制数分解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根据控制数对本单位的预算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并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收下级单位调整后的预算数据,审核通过后,上报给财政部门。这个步骤是业务流程的“二上”;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接收部门调整后的数据再次审核、确定当年的预算,人大批复后将最终结果下发给单位。这个步骤是业务流程的“二下”;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或基层预算单位再次接收财政部门下发的文件,所接收数据即为当前预算年度的最终预算数据。

  第五章预算预审和审批

  第十九条镇财政将综合预算草案,在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前一个月报镇长办公会议(扩大)进行审核,并附书面预算草案报告、预算编制项目及定额、以及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安排原则、预算金额等)。镇长办公会议(扩大)审核内容为:(一)收入审核:

  根据收入预算,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从严审查财政可用财力的计算。

  (二)支出审核:

  1.政府运行支出预算中是否存在超财政保障范围、项目的情况;

  2.各项法定支出是否按相关规定严格进行预算安排;

  3.对公共财政支出是否按指导意见进行足额安排,有无漏缺编及降低标准的情况。

  4.公益性、建设性支出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和预算评审等,其资金来源是否已经相关程序审批,是否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5.是否按规定足额预留预备费。

  镇长办公会议(扩大)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无异议的,出具书面的核准意见书,回复镇财政。有异议的,提出修改指导意见,退镇财政进行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核。

  镇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也需经镇班子人员联席会议审核,审核重点是增量资金安排是否体现在保证刚性支出的前提下、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审核程序比照年初预算。

  第二十条为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保障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镇财政的预算草案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

  1.由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镇财政预算草案。

  2.由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查镇财政预算草案,并作出书面审查报告。

  3.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财政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并作出批准镇财政预算的决议。同时将批准后的镇财政预算上报区财政局备案。

  4.镇财政所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的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镇财政预算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镇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

  (一)组织财政收入。根据镇财政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积极组织预算收入,镇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交财政。

  (二)及时合理地拨付预算资金。镇财政预算拨款必须按预算计划和项目进度,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超预算的拨款。为了有效地控制预算支出指标,应当建立预算支出指标登记制度。

  1.编制预算支出下达指标和未下达指标汇总表,反映已下达和未下达指标的总量。

  2.建立各单位预算支出指标登记簿,反映各单位的年初下达指标、追加(减)指标和财政拨款情况。

  3.设置上年专项结转、未下达指标和预备费的预算指标控制登记簿,反映各项指标的动用和结余情况。

  4.建立预算支出追加(减)制度,对动用上年专项结转、未下达指标和预备费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开具镇财政经费追加(减)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镇财政所必须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种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提出建议和措施,确保预算收支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三条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因政策

  调整或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对镇财政预算收支需要调整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镇长办公会议进行预审、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第七章财政决算

  第二十四条镇财政所要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学习决算编制方法,掌握编制决算的基本要领。年终镇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对年度预算指标,清理结算本年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等,及时准确如实地编制镇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报表。

篇三: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开源节流,堵住腐败源头,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党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为体现政府职能,我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一律纳入镇财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三条镇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四条

  镇各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帐员负责本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镇财政部门会计岗位人员在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做好轮换岗制度。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六条

  根据我镇目前的财政体制管理形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收支上缴和支出报帐及票据领发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业务由欢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七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镇资源,实行财政综合管理.各单位收入全额上缴镇财政,支出按预算,追加按批复,分期拨付,收支挂钩.凡完不成序时收入任务的,经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镇财政部门按收入进度比例拨付经费,年终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将相应核减支出指标。

  第八条

  加强单位帐户的管理,严格实行镇财政单一帐户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准再设立过渡帐户或公款私存.确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必须经镇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申请意见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年初按收支范围和标准编报本年度预算,年终编报决算,财政结算中心综合平衡汇总,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人代会通过后,由镇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要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使用,全部实行“一月一计划"和“申请拨款制”使用管理。每月的第一周由镇财政部门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报本月财务支出计划.(二)汇报前首先由各分管副书记、分管副镇长,会同分管的业务和部门排出本月用款计划,送镇财政部门汇总后,报书记、镇

  长和分管财税负责人研究后,再提交党委、政府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三)本月中如遇特殊突发开支须由书记、镇长和分管财税负责人的共同研究核定,并下达增加月开支计划后执行。

  第十一条

  镇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丰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履行债务审批程序,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制定偿还计划,及时归还债务。

  第十二条

  镇财政部门在外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镇长及有关财务业务人员印签。

  第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每月向党委、政府成员会议汇报镇财政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数字要准确,内容要详实,并当好参谋,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以便镇领导指导工作和决策。

  第十四条

  所有资金开支均实行先申请,后审批,再执行。

  第四章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镇财政支出由镇长负总责,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协助管理,在实际执行中,最后审批实行镇长一支笔,否则镇财政部门无权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镇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分管副书记或分管副镇长签字后,最后经

  镇长把关签字,镇财政部门方可执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镇长外出(一周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镇长授权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审批,镇财政部门先予办理,待镇长补签凭证后,方可记帐.(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核批准,支出在10元一-1元范围内的镇长报书记同意后,由镇长、书记共同签批。支出在1元以上的由具体经办人及分管负责人向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汇报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支或拨付。

  五)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镇财政部门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出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情况报镇经济管理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各村帐务.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帐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书记、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

  弊。

  第五章经费支出方法

  第十七条各单位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

  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镇财政部门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镇长报书记同意审批后,镇财政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召开各种会议,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和镇长批准后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镇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镇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纪律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财务会审,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镇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向镇党委、政府提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纪律、财务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领导和财会人员,镇党委、政府结合评先工作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追回违纪资金或罚款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乡镇府的财务管理,以提高乡镇府的办事效率,应制定规范的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使乡政府财政财务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乡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根据财政部、《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财政办公室是乡政府的职能办公室,行使筹集资金、分配和调节资金的职责,实行财政监督等职能。

  第三条

  乡财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全乡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纳入乡财政专户存〈储),实行统一管理,全面推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理财,做到账款、账物、账表相一致。

  第四条

  乡政府所属的各线、各办公室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上,接受乡财政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配合乡财政办公室做好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财政办公室应按月编报会计报表,按季进行各项资金收支分析,半年进行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年度进行财政决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预算内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和年度收入预算执行。

  第七条

  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收入,各职能办公室必须按乡政府和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坚持收费标准公开制度,行政规费实行办事与收费分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统一使用县财政印制的各种票据,由乡财政办公室负责领用、发放,并依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乡财政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乡职能办公室和个人代收的规费和资金,实行按月结,收取金额超过

  2000元的,要求五天时间内结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廷、截留、坐支、私分收取的款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乡财政经费按上级财经制度要求,严格审批后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推行支出预算项目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支出进度审批。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的报销凭证,必须有一人或一人以上经手并写明用途。经财政办人员和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审核无误,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没有审批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一律不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一般正常性支出单笔原则上在

  8000元以下由乡长签字报销,8000元以上须经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乡长和书记联合审批方可报销,对审核中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一律不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借款只限于本乡正式干部职工因公临时性借款,其他人员严禁借款。借款8000以下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查后,由财政办、分管领导审核、乡长签字;8000元以上的,需由乡长、书记联签。一借一清,前借不清,不得再借,及时结算,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村级各类急需借款参照乡干部职工借款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经费及各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移用。

  第十六条

  民政经费要遵循“重点使用”的原则,对各困难户的救灾、救济款由各行政村提出申请名单,在专款范围内,经民政分管领导审核研究,报由乡长审批支付。

  第十七条

  各部门拨入的各项资金(如水利款、机耕路款等),由职能办公室提出实施方案,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进度报由乡长审批拨款。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乡政府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采购建档、归

  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其经管物品、借用的公物,应办理移交手续,财政办方可开出工资转移介绍信。

  第二十条

  年终党政办、财政办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章

  财产物资采购及领用

  第二十一条

  各办公室所需财产物资采购,实行事前审批,由经手人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按程序报批。物资采购由乡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负责,事先未经审批或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乡政府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500元以下的,由分管党政办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报乡长审批;8000元以上的,需经班子会议研究后,由乡长、书记凭班子会议纪要审批。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物资采购报批程序的,需按审批权限口头请示,经同意后方能采购。事后需补办物资采购申请单。

  第二十四条

  物资领用时,党政办建立账册登记,规范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固定财物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公物使用人员要精心保管,妥善使用。乡政府公共财物未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第二十五条

  按照高效、节约的原则,各种资料原则上在乡政府自行打印,特殊情况必须在店里打印的,必须先请示后在定点打印店打印,各项牌匾镜框亦先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制作、结算。擅自打印或者制作的,费用自理,财政办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

  理。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

  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乡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赫章县乡镇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乡镇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固定资产购置或自建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入账,并同时作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会计人员入账,并同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乡镇财政分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乡镇财政支出由乡镇长负总责,认真落实非“一把手”的“一支笔”签字制度。对大额资金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否则财政不予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执行后,对大额资金按第(一)条办理。

  (三)如遇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外出(一月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乡镇长指定其它领导代理,财政分局方可办理业务。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由分管领导商得乡镇长、书记同意后分管领导签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分局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支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镇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情况整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账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财政分局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书记、(乡)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刚性预算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一)学习培训支出。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财政分局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分管领导商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分局方可办理。

  (二)会议支出。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报政府办公会研究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

  乡镇纪检部门负责对乡镇财务的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对乡镇政府财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

  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赫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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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奢侈

  浪费,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和开发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

  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

  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从事

  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经业务培训考核后使

  用)。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

  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

  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

  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2.

  明知虚假会计资料依然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

  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5.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

  不符合规定;6.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9.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信息资料;10.

  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借予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11.

  其他违法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会计核算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和委

  派会计核算。盘龙镇、袁家坝街道、下西坝街道、石龙街道设财政

  所,按照规范化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建设的要求进行配备和设

  置;区办公室、财政局、经济商务发展局、建设环保局、人社局、社

  会事务管理局和市级部门驻区单位,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实行独

  立会计核算;招商引资局、投资服务局、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局、综合治理办公室、三江办促建办公室、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安

  监局、棚改办实行会计委派制,由区财政局负责委派。实行委派会

  计核算制的.单位,根据单位人员配备情况今后可逐步实行独立会计

  核算制。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

  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

  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

  级单

  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

  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并由单位负责人指

  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七条盘龙镇、袁家坝街道、下西坝街道、石龙街道发生的支出

  费用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财政所所长或出纳审核票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并加盖审核章,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八条委领导工作经费支出,由区办公室负责结算。由经办人填

  制报销单据,区办公室审核票据并加盖审核章,委领导签具属实和

  姓名,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计入领导工作经费台账。

  第九条机关各部门及驻区部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部门会计审核票据并加盖审核章,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十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的非日常公务性的项目资金以及国

  家、省、市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委

  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会计登记帐薄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财务档案管理。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会计凭证、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

  或立卷后送档案室存档,妥善保管,严防失火、损坏、丢失。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由单位

  负责人监交,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

  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

  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实行财务不定期监察和

  财务年

  度检查以及例行审计等制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部门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

  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

  法进行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检查各类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专款专用;监督检查各

  部门财务会计基础管理是否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是否健全。

  2.

  监督检查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

  理;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私

  设小金库等情况。

  3.

  监督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

  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

  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奢侈浪费、违反规定超额、超标

  准开支三公经费、超编超标配置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

  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

  任期离任审计。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经纪律的规定“专款专用”,公业

  务费分年度时间拨款,各类专款、项目资金分轻重缓急和工程实施

  的进度拨款。

  第十八条年度用款指标额度原则控制在开发区审定批准的额度内;应急、领导安排的特办事项、省市重点专项工作年初未纳入预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向管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根据领导批示精神,财政局对该书面报告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所需资金的意见,批准

  后办理指标追加到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指标及资金拨付,由各预算单位在网上申报资金用款计

  划和所需资金的额度,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网上申报的用款计划和所

  需资金的额度进行指标审核,审核后由支付中心进行资金拨付,资

  金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形成的资金缺口和债务,由单位自行解决。未

  经批准形成的资金缺口和债务特别巨大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

  责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区级各类专款、项目资金资金调度拨付,根据开发区

  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各部门需购置货物、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

  按照规定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

  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

  求。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

  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

  在采购过程中接贿赂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

  开标前泄露标底;8.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

  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

  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六: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欢迎来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乡镇预算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乡镇预算管理制度1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全面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乡镇财政财务工作提出如下十项管理制度: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乡镇政府不得以税收返还、奖励等手段,从其他乡镇或地区“拉税”、“引税”或变相“买税”;不得为完成收入任务虚列收支,搞收入“空转”;农业税征收严格实行户缴户结,不得税费混征;严禁乡镇、行政村“垫交”农业税收,贷款交税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全面实行“乡财县管”改革。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方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方案设立银行帐户。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消各单位现有的银行帐户,确需保留或开设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县国库或就地缴入“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核算和管理。乡镇各单位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由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单位日常收支统计和财务报销工作。支出业务量大的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由乡镇财政所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单位报帐员定期与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设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各乡镇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预算共编”的要求,在县财政部门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乡镇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式,乡镇政

  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收入预算本着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改革、促发展”的顺序合理安排,特别是要将人员工资放在第一位,优先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乡镇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要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列入预算的,一律不得办理支出。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明确“一支笔”审批权限,规范“一支笔”审批行为,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实行乡镇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项开支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出审核,对无预算以及不符合制度规范的开支,不得办理报销。

  (五)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建立“以票管收”机制。乡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各单位使用票据必须指定专人向乡镇财政所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缴销,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对单位领用的票据进行清理,严格实行“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单位坐收坐支。对自行购买、印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罚款的,一经发现,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各乡镇要结合清财工作对本乡镇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查明债权债务性质、原因和主体,对乡镇债权,要组织力量,加大清收力度,确保该回收的债权足额回收;对不属于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明确主体,从乡镇债务中剔除;对属于项目结算或帐务处理不及时的,要及时进行结算和帐务处理,相应冲减债权债务数额;对确属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核实数

  额,并分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逐年消化。乡镇债权债务要全部纳入乡镇帐务核算,严禁乡镇债务不清或帐外负债。要坚决控制乡镇新增不良债务。凡现有债务负担超过乡镇预算内可用财力30%的乡镇,一律不得举借新的债务。

  (七)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盘点和维修等制度,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帐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严禁存在帐外资产和公物私用。乡镇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移交手续,不得将公有财产带走。乡镇新购(建)财产、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和财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要按要求配备财务报帐员,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帐;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明确人员岗位分工和职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办理会计核算。

  (九)全面实行乡镇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各乡镇要全面实行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和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内容包括:预算安排,各项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广大职工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如乡镇企业改制、承包,集体资产的处理,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开支等必须提交乡镇干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加强民主监督。各乡镇都要成立由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务、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分析、评价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本乡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政收支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乡镇预算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运行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我镇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财政财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工作责任;镇政府负责人对本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镇财政所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具体职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镇财政预算编制应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本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本级政府履行职能相协调、与本级财政年度财力相适应。

  第四条

  镇财政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编制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下属部门、行政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镇财政预算应有充分依据,按统一规范格式编制,收支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分类口径细化编排到“项”级功能科目和“款”级经济科目,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方法科学。

  第五条

  镇财政所负责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组织财政预算的执行。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财政补助或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在镇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六条

  镇财政所应当在10月份做好当年预算调整和着手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另行同时编制。

  第七条

  镇财政预算按照本级政府当年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助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镇人代会审批通过后由镇政府组织执行。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市财政备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定期抄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镇财政所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财政决算,决算编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内容完整、说明详细。

  第十条

  镇财政预算编制遵循“依法理财、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科学细化、强化绩效”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为主、增长预算为辅的方法,包括乡镇财政收入预算和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镇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

  第十二条

  镇公共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章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镇财政在银行机构仅保留财政所和人民政府两个账户,分别对镇财政资金和政府经费资金进行账套核算和管理(康庄工程专户和工业基地专户暂时予以保留)。今后如新开设、变更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商定后,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不得擅自开设、变更银行存款账户。

  第四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镇财政应采取稳妥措施减少现金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现金存量,按镇政府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库存限额,原则上日库存不得超过3万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所有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所账户,严禁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和坐支现金。

  第十七条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

  支。在每日终了,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和所保管现金进行核对,不得以非法凭证抵库。财政所长和财政总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保管的现金进行抽查,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因出纳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镇财政所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私章、财政总会计私章、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总会计保管;镇人民政府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政府单位会计、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单位会计、出纳保管。印鉴使用时,先由出纳填开支票或汇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再由会计进行初核并加盖私章,然后由所长复核加盖私章,形成三人复核制。

  第十九条

  会计和出纳应分别逐笔序时登记财政账户和政府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章

  账套管理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设置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镇财政财务在统一建账的基础上,对镇财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登记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镇财政会计账套核算管理全部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侧重核算反映预算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并应建立预算收入分类备查账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备查账。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会计账套即单位会计账套,用于核算反映政府经费支出,包括政府日常运转经费和本级用于民生、稳定、发展等经济社会事业专项经费。上级下拨的专项转移支付收支一般不在政府会计账套反映。

  第二十三条

  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的核算科目设置必须与财政预算科目相一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口径进行归类和编制记账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核算方向。

  第二十四条

  镇财政财务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月结月清。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

  手续,编制移交清单,请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派人监交。

  第六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财政资金收入是指经财政账户流转的资金,除上级财政部门拨款资金外,还包括需填开收据收取的自筹和统筹类收入、土地出让类收入、代收代付(缴)类收入、履约保证类收入、项目征迁费收入等,代上级执收单位收取的违章罚没收入、计生社会抚养费收入、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统筹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镇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统一缴存或转账至财政所账户,再由财政所账户按时间和进度办理拨付。

  第二十七条

  镇财政应区别不同的资金性质和内容,分别填开《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在收据联加盖“财政所财务专用章”。票款缴解时,要求票款相等、及时缴存、月结月清。

  第二十八条

  下属单位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如需由镇财政垫付资金,应书面提出报告,经镇长同意,然后予以垫付。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篇七: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全面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下面,就和劳动法网本人一起来看一看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运行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我镇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财政财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工作责任;镇政府负责人对本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镇财政所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具体职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镇财政预算编制应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本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本级政府履行职能相协调、与本级财政年度财力相适应。

  第四条

  镇财政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编制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下属部门、行政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镇财政预算应有充分依据,按统一规范格式编制,收支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分类口径细化编排到“项”级功能科目和“款”级经济科目,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方法科学。

  第五条

  镇财政所负责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组织财政预算的执行。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财政补助或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在镇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六条

  镇财政所应当在10月份做好当年预算调整和着手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另行同时编制。

  第七条

  镇财政预算按照本级政府当年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助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镇人代会审批通过后由镇政府组织执行。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市财政备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定期抄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镇财政所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财政决算,决算编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内容完整、说明详细。

  第十条

  镇财政预算编制遵循“依法理财、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科学细化、强化绩效”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为主、增长预算为辅的方法,包括乡镇财政收入预算和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镇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

  第十二条

  镇公共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章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镇财政在银行机构仅保留财政所和人民政府两个账户,分别对镇财政资金和政府经费资金进行账套核算和管理(康庄工程专户和工业基地专户暂时予以保留)。今后如新开设、变更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商定后,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不得擅自开设、变更银行存款账户。

  第四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镇财政应采取稳妥措施减少现金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现金存量,按镇政府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库存限额,原则上日库存不得超过3万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所有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所账户,严禁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和坐支现金。

  第十七条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在每日终了,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和所保管现金进行核对,不得以非法凭证抵库。财政所长和财政总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保管的现金进行抽查,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因出纳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镇财政所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私章、财政总会计私章、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总会计保管;镇人民政府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政府单位会计、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单位会计、出纳保管。印鉴使用时,先由出纳填开支票或汇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再由会计进行初核并加盖私章,然后由所长复核加盖私章,形成三人复核制。

  第十九条

  会计和出纳应分别逐笔序时登记财政账户和政府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章

  账套管理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设置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镇财政财务在统一建账的基础上,对镇财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登记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镇财政会计账套核算管理全部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侧重核算反映预算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并应建立预算收入分类备查账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备查账。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会计账套即单位会计账套,用于核算反映政府经费支出,包括政府日常运转经费和本级用于民生、稳定、发展等经济社会事业专项经费。上级下拨的专项转移支付收支一般不在政府会计账套反映。

  第二十三条

  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的核算科目设置必须与财政预算科目相一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口径进行归类和编制记账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核算方向。

  第二十四条

  镇财政财务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月结月清。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请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派人监交。

  第六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财政资金收入是指经财政账户流转的资金,除上级财政部门拨款资金外,还包括需填开收据收取的自筹和统筹类收入、土地出让类收入、代收代付(缴)类收入、履约保证类收入、项目征迁费收入等,代上级执收单位收取

  的违章罚没收入、计生社会抚养费收入、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统筹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镇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统一缴存或转账至财政所账户,再由财政所账户按时间和进度办理拨付。

  第二十七条

  镇财政应区别不同的资金性质和内容,分别填开《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在收据联加盖“财政所财务专用章”。票款缴解时,要求票款相等、及时缴存、月结月清。

  第二十八条

  下属单位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如需由镇财政垫付资金,应书面提出报告,经镇长同意,然后予以垫付。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经费必须按照年初预算执行,所有财政经费支出,坚持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镇长个人经费支出的发票报销,由党委书记审批。

  第三十条

  镇政府经费是指镇政府为履行政府职能而预算安排的公共服务支出,按经济性质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工资福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对象和分配标准。工资单类的支出,应统一由政府单位会计进行造册或审核,造册时要对发放的项目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对收集的各类支出依据及方案要按年度进行统一装订归档;非经单位会计造册或审核的出纳应予拒付。

  第三十二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应根据预算定额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从严控制,有控制指标的必须控制在指标数以内,不得突破。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其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与出国(境)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如旅游项目费用)不予报销。

  (二)会议费。会议费开支坚持简朴节约原则,确需发生会议费的,应在每次召开会议前编制会议费开支方案,经镇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要坚持必需、节俭公务接待原则,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市机关部门干部到镇从事公务活动和乡镇之间的公务活动,确需在镇就餐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严格控制在镇机关食堂以外招待用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招待用餐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征得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上级领导和市外兄弟单位来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应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务接待规定制度执行,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

  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时,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综合办主任审核后,再送镇长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联系,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接待经费需凭“三单合一”(审批单、原始清单、税务发票)方可报销,经财政所长审核签字后,送镇长审批。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和进度控制,镇财政所对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公务接待费一律先行退回处理。

  (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车辆严格实行“按规使用、维修定点、保险采购、燃料考核、停放定点”的管理制度。镇政府的非专职驾驶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镇政府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四个严禁”的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公车用于迎亲、接送子女上学、观光旅游等私人活动;严禁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企业、服务对象的车辆或未经允许将单位公车长期借入、借出;严禁领导干部动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双休日、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做好行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公车在未执行公务时,一律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需在市区停放的,应选择安全固定的停车位定点停放。公车停放地点应上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停放地点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10天内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车辆保险、车辆用油和车辆维修实行统一定点。车辆运行费用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进行控制,实行单车费用核算。

  (五)差旅费。实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镇财政所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六)办公费。办公用品的购置统一由镇综合办负责采购落实。正常性办公用品,如笔、灯管、墨水、笔记本、纸张等由综合办统一采购,各办公室直接到综合办领取,综合办做好登记;特殊岗位的耐用性办公用品,如皮尺、计算器、U盘等,由各办公室主任填写购物单,经镇长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负责统一采购,建立领用清册,领用人签字后方可领出,并在调岗或调动时交回;大件用品的采购如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空调等,由所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书记镇长商量同意,报市控办审批后由综合办采购。

  电脑、打印机、空调等的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办电脑、打印机、空调确需维修的报综合办,由综合办指定专人上门维修或指定地点维修。未经同意擅自将电脑、打印机、空调放到其它店维修的费用自理,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七)各线开展活动须拨款的,应书面汇总到综合办,报经镇长批准后拨款。严格控制非正常性大额支出,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事前应征得镇长同意;5000元以上的,应同时征得书记镇长同意;2万元以上的由镇长提交党政班子

  集体讨论决定。非正常性大额支出财政所须凭会议纪要或抄告单才能办理支出。

  (八)经费报销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报销,非正式发票不得报销。原始发票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每张发票或附单上都要有经手人签字以及分管领导审核,并注明事由及用途,有清单的还要附上完整的原始清单,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印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三十三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应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补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

  第三十四条

  镇财政所应建立健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包括工程建设、专项补助(专项转移支出)、重大征迁等三类。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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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镇财政所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项目资金,不得在项目支出中违反规定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它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管理。镇财政所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镇财政所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职责:

  1、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2、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和账务的检查监督。

  3、村级实施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支付凭证复印件。

  4、镇本级实施的项目在办理资金拨款手续时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工程合同,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提供并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量文件,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主管本镇的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

  项目资金应直接转帐到工程中标单位,不得支付现金。财政所不得接受委托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80%以内。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在竣工决算或造价审计后,其余额由镇财政所填报《项目资金余额结转报告》,附相关的结余结转依据,拟定具体结转方案,经镇长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办理结转手续,结转方案报市财政局乡财科备案。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外公开招标采购实施。工程建设合同书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联系单等涉及资金变动的相关资料应送镇财政所进行备案。工程量增减超10%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单项投资5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完工后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结算。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镇财政所是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镇固定资产实行财务管理;镇综合办对固定资产实施实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核算、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在本镇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完成后,应填制《固定资产使用变动登记表》,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政府单位会计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并确保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同时,充分依托《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动态三级明细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和财政所进行统一编码,订上号牌,做到“资产定号、登记定人、管用定责”。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变动时(含工作人员调动),应办理变动登记,工作人员工作调离时,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后才能办理工资、组织关系调动手续。

  第四十七条

  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盘盈报告单》,由使用办所主任签署意见,经镇长审核同意,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变卖)、报废、报损(盘亏)等。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审批,不得随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审批办法为: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规定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经综合办和财政所组织技术论证后,填报《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由财政所、综合办签署意见,报镇长审批同意,同时

  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镇财政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五十条

  镇财政总会计兼任票据管理员,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领用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台账,严格票据领、用、销等手续。票据管理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管理员凭财政部门发放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办理财政票据购领,并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单次购领后镇财政的票据结存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使用量。

  票据管理员发生变动时,由镇财政所出具书面证明,由原票据管理员陪同新任票据管理员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交接手续。财政票据填开人领用时,应持《票证票款结报手册》向票据管理员领取,双方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手册上签名。

  财政票据结报时,填开人应将已填开的票据收入及时持银行解款单、票据记账联与财政总会计核销,如收入款项没有明确的入账科目,应由财政所人员共同分析后明确入账科目再入账。

  第五十一条

  财政票据购领实行计划管理和控制,镇财政在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分季度的《财政票据购领计划表》。

  第五十二条

  镇财政在使用财政票据时,要严格按《财政票据购领证》核定的事项准确使用、填开票据,不得串用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收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五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一章

  公务卡的使用规定

  第五十六条

  镇财政根据上级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镇政府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镇政府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应清理公务卡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五十七条

  单位公务卡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仅用于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个人公务卡以在职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在职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个人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个人公务卡提现行

  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办公费、培训费、住宿费、公务接待费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镇财政根据上级规定的公务卡结算目录,适时进行增减。镇财政取消现金预借制度,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最终实现单位的所有费用项目实行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五十九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帐日到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财政所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十条

  使用个人卡进行公务支出后,持卡人应提供报销凭证(发票)和银行卡付款单据(POS机小票)复印件,镇财政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进行审批,与银行消费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资金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镇财政帐户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同时,由代理银行将相关支付信息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镇财政根据导入的支付信息生成支付申请,并将上述报销单证作为原始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第六十一条

  对确需支付的下列现金支出,必须填写《现金支出情况说明书》,经镇长同意后,才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临时人员支出、劳务费。

  (三)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四)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

  (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财务部门事先同意的支出项目。

  第十二章

  制度执行监督及违规责任

  第六十二条

  镇财政财务必须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三条

  镇财政财务应采取收支审核、财务分析、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镇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财经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财政债务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镇总工会与养老服务中心的财务制度遵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2】

  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全面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乡镇财政财务工作提出如下十项管理制度: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乡镇政府不得以税收返还、奖励等手段,从其他乡镇或地区“拉税”、“引税”或变相“买税”;不得为完成收入任务虚列收支,搞收入“空转”;农业税征收严格实行户缴户结,不得税费混征;严禁乡镇、行政村“垫交”农业税收,贷款交税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全面实行“乡财县管”改革。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方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方案设立银行帐户。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消各单位现有的银行帐户,确需保留或开设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县国库或就地缴入“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核算和管理。乡镇各单位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由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单位日常收支统计和财务报销工作。支出业务量大的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由乡镇财政所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单位报帐员定期与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设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各乡镇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预算共编”的要求,在县财政部门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乡镇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式,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收入预算本着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改革、促发展”的顺序合理安排,特别是要将人员工资放在第一位,优先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乡镇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要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列入预算的,一律不得办理支出。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明确“一支笔”审批权限,规范“一支笔”审批行为,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实行乡镇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项开支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出审核,对无预算以及不符合制度规范的开支,不得办理报销。

  (五)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建立“以票管收”机制。乡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各单位使用票据必须指定专人向乡镇财政所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缴销,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对单位领用的票据进行清理,严格实行“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单位坐收坐支。对自行购买、印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罚款的,一经发现,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各乡镇要结合清财工作对本乡镇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查明债权债务性质、原因和主体,对乡镇债权,要组织力量,加大清收力度,确保该回收的债权足额回收;对不属于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明确主体,从乡镇债务中剔除;对属于项目结算或帐务处理不及时的,要及时进行结算和帐务处理,相应冲减债权债务数额;对确属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核实数额,并分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逐年消化。乡镇债权债务要全部纳入乡镇帐务核算,严禁乡镇债务不清或帐外负债。要坚决控制乡镇新增不良债务。凡现有债务负担超过乡镇预算内可用财力30%的乡镇,一律不得举借新的债务。

  (七)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盘点和维修等制度,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帐务核算,并

  定期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严禁存在帐外资产和公物私用。乡镇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移交手续,不得将公有财产带走。乡镇新购(建)财产、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和财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要按要求配备财务报帐员,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帐;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明确人员岗位分工和职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办理会计核算。

  (九)全面实行乡镇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各乡镇要全面实行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和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内容包括:预算安排,各项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广大职工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如乡镇企业改制、承包,集体资产的处理,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开支等必须提交乡镇干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加强民主监督。各乡镇都要成立由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务、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分析、评价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本乡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政收支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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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乡镇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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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财政应按照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乡镇预算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预算编制

  1、乡镇财政应按照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单位预算收入的编制:遵循所有经常性收入纳入预算的原则。将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收入管理。

  2、乡镇单位预算支出的编制:遵循以收定支,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顺序安排支出预算,确保工资有保障。预算编制草案,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以政府名义行文下达执行。

  二、预算执行

  1、收入征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内外收入。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截留、占用、挪用应征收入。

  2、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3、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更改计划。

  三、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合理是指调整有依据,有调整项目,有调整金额;合法是指预算调整须经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大通过。

  四、决算

  决算遵循按预算计划或调整计划的原则。决算要求:年度终了时,应及时清理全年收入、支出数字的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五、预算监督

  1、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2、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接受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不规范的口头交办,便条批复的拨款必须坚持原则,一律拒绝办理,否则,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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