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制度规定 合规、风险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条内控制度和流程体系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制度规定 ,供大家参考。
合规、风险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内控制度和流程体系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
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调整职务
(岗位)处理。
(一)未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废改立和定期梳理汇编
的。
(二)开办新业务、新产品未建立制度和流程的;
(三)内控制度或流程存在重大空白和风险隐患的;
第二条内部控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调
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和流程未做到相互监督制约
的;
(二)岗位人员的配备违反岗位设置规定,造成风险隐
患的;
(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四)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工作环节,没有采取双人
上岗或其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三条
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和执行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
薪酬系数,警告,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
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建立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和诚信举报三项
基本制度的;
(二)未建立合规与风险督导员队伍,并落实日常工作
机制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违规积分管理的。
第四条
法律合规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
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调整职务(岗位)处
理。
(一)应提交合规审查而未提交的;
(-)审查不尽职,对应明确提示的重大法律风险未提
示,或提示有重大遗漏、错误的;
(三)对合理的审查意见拒不采纳的。
第五条
合同签订和保管有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
数,警告至记过,待岗、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
过至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擅自修改合同文本内容,或违规变更、解除合同
的;(二)与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的;(三)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四)保管不善造成合同灭失的。
第六条合同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至记
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解除
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依据相关规定选用合同的;
(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附件不衔接的;
(三)合同要素填写有重大遗漏、错误的。
第七条
诉讼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解除
劳动合同处理。
(一)收到应诉通知而未及时上报、应诉的;
(-)未及时主张权利,丧失诉讼时效的;
(三)未经批准,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
(四)未及时申请执行,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第八条“三好银行”标准网点创建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调
整职务(岗位)处理。
(一)未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创建工作辅导、检查、考核和验收
工作职责的;
(三)支行网点未按季开展自查、整改的;
(四)在创建检查、考核和验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九条
全面风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本单位风险信息进行收集、识别、评
估、监测,未按时报告或报告失真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合规与风险排查,导致重大风
险隐患或风险事件得不到及时暴露的;
(四)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条关联交易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
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收集、报送和维护关联交易相关数据的;(三)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四)发生监管部门禁止进行的关联交易的。
第十一条
在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
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致使上级
有关要求未落实,或案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未制定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或未
按要求组织开展的。
(三)开展案件风险排查未按要求进行培训,致使案件
风险排查流于形式,应发现未发现问题突出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未开展问题整改跟踪督促,致使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对上级下发的案件风险提示书和检查通报,未结
合实际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的。
第十三条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调整职务(岗位)
至免职处理。
(一)未按规定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的;
(二)对员工异常行为应发现未发现的;
(三)对已发现的异常行为瞒报、漏报、迟报或未采取
处置措施的;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件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
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标准划分风险事件等级,或未准确揭示、评
估风险,并按规定报告的;
(二)瞒报、包庇或指使他人隐瞒风险事件的;
(三)未遵循保密规定,违规泄漏风险报告内容的;
(四)发现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使风险状况恶化的。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