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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浅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防控措施 浅谈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洁风险及防控

发布时间:2023-06-15 08:50:32

浅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防控措施 浅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防控措施一、廉政风险涉及的四类人员(一)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包括对项目各项审批内容有决定权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防控措施 ,供大家参考。

浅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防控措施

  浅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防控措施

  一、廉政风险涉及的四类人员

  (一)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包括对项目各项审批内容有决定权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对资源支配有决策权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

  (二)项目业主:主要包括负责项目指挥、部门经理和掌握施工队伍选择及材料采购权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三)参建单位:掌握项目施工、管理等具体职能的操作人员,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心试验室等。

  (四)评标专家。

  二、廉政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及表现

  (一)项目预可、工可。主要表现:(1)采用不正当手段,选择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单位。(2)为谋私利,对研究费用审批不严。(3)过分迁就地方要求,增加不合理工程规模。(4)研究深度不足,研究成果存在重大缺陷。(5)默认、故意放任承担单位在开展预工可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二)勘察设计。主要表现:(1)选择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2)有意肢解、缩小工程规模规避招标,直接签订设计委托合同。(3)有意肢解招标标段,暗中为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单位的中标做好铺垫工作。(4)通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针对特定供货单位设置相应的规格、技术等条件。(5)针对采用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为有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设计单位串谋,故意在施工图设计中埋下设计变更的隐患。(6)授意或强迫设计单位选择不合理技术方案。(7)过分迁就地方利益或某些利害关系人,规避合理设计方案,导致投资不合理增加。(8)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较大幅度的增加设计变

  更和设计费用。(9)对设计质量存在缺陷、设计进度滞后的设计单位仍然全额支付设计费用。(10)默许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包、违规分包。(11)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忽略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三)征地拆迁。主要表现:(1)故意扩大丈量面积、提高拆迁等级,虚报拆迁面积骗取补偿款。(2)虚列被拆迁户名、户数,套取拆迁补偿资金。(3)拆迁工程数量、丈量、计算审核不严。(4)以公益事业为名多报补偿资金;(5)涉及特殊、大型建筑物的拆迁,估价过高,多报补偿资金。(6)在征地拆迁协议外“一事一议”类事件的界定和审查上过分迁就地方利益或个人决策。(7)高估、虚报征地、取土坑、临时用地数量和种类。(8)征地面积丈量计算不公开,个别人决策。(9)用荒地冒充耕地,多骗取补偿款。(10)拨付不及时,被征地、拆迁人的补偿资金不按时、足额到位。(11)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被拆借、挪用、转移、滞留、挤占。(12)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不公开、不透明。(13)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没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14)上报申请与下发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两本帐。

  (四)招标投标。主要表现:(1)应招标而不招标,或以将项目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2)未经有关部门核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3)虚假招标。(4)违规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件和废标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5)应当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而未履行。(7)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针对特定人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和评价指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8)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9)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10)发布公告的期)文件。(12)透露投标人实际购买合同段情况。间小于规定的时间。(11)接收迟到的资格预审(投标

  (13)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14)隐瞒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信息。(15)借用资质。(16)围标、串标。(17)虚假投标,编制虚假资料,骗取中标。(18)影响专家评标,暗示、诱导、误导专家评标。(19)评标时间过短,为评委凭主观打分或按他人预先的暗示打分留下隐患。(20)泄漏评审情况。(21)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好处或与之有利益(利害)关系,进行倾向性评标。(22)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23)不受理依法依规的投诉举报或受理后不调查,无反馈。(24)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或恶意放弃中标资格。(25)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26)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2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28)为中标人利益或牟取私利,重新与投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9)透露相关招标信息,造成不公平竞争。(30)恶意隐瞒信息。(3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操控招投标。

  (五)材料采购(包括甲供和甲控乙供)。主要表现:(1)不经过招标,将甲供材料采购直接交给关联企业实施。(2)特殊工艺的材料采购尽管向主管部门报批,但未经过招投标选择供货单位。(3)接受供应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4)在调整合同数量、工期等条款时,为供应商提供便利。(5)帮助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的供应商规避责任。(6)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违反合同以次充好的材料。(7)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施工单位的材料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工作以谋取利益。(8)对材料把关不严,使不合格材料应用于工程。(9)被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收买,改动检测数据,故意隐瞒材料质量问题。(10)对抽检发现的问题不做处理。

  (六)分包管理。主要表现:(1)施工单位违规分包、违法转包工程,增加管理难度,影响工程质量。(2)中标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3)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施工单位,从中牟取私利。(4)未按监理规定,对合同分包进行审

  查,纵容施工单位进行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5)介绍与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分包队伍或者把部分工程切割后,指定其他单位或人员实施。(6)直接指定或强行推荐与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单位分包工程。(7)默许、纵容施工单位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8)强行将工程切割后,指定特定单位或人员实施。

  (七)质量控制。主要表现:(1)有倾向性地选择检查内容。(2)对不合格工程降低检验标准,评为合格。(3)委托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测。(4)改动检测数据,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未检测,编造检测数据。(5)降低处罚标准或不予处罚。(6)施工单位不具备初验条件,提供虚假工程资料或贿赂验收人员准予初验。(7)监理工程师接受施工单位的贿赂,虚报工程质量合格率。(8)降低评判标准。(9)提高评定分数。(10)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要求整改或帮施工单位隐瞒过关。(11)复验流于形式,无视施工单位整改不合格,帮其隐瞒过关。

  (八)安全检查。主要表现:(1)对所建项目存在明显隐患的情况不予监督检查,或检查时降低标准。(2)故意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3)复检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帮其隐瞒过关。

  (九)工程计量。主要表现:(1)计量资料造假,利用隐蔽工程计量控制难度大等问题虚报、冒领工程量。(2)重复计量。(3)对施工单位的虚报、多报计量不予核减。(4)故意拖延计量周期实现不正当利益。(5)不认真审核不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单价。(6)对施工单位虚报多报的计量审核不严。

  (十)设计变更及索赔。主要表现:(1)虚报工程量,虚列隐蔽工程变更内容,骗取变更费用。(2)单价明显不合理。(3)通过不合理变更增加工作量或替换新项目,从而获得利润。(4)用设计变更掩盖工程质量问题或解决因其违约而导致进度滞后问题。(5)将重大变更肢解为一般变更。(6)对变更立项、工程量和单价审查把关不严。(7)接办施工单位提出的不合理的变更要求。(8)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作伪证。(9)与施工单位串通,为其从技术层面上出谋划策,通过

  不合理的设计变更为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10)出具理由不充分、不成立的变更。(11)对不符合变更立项条件的,准予立项。(12)与施工单位串通,对变更工程量、单价审核虚高,特别是对清淤回填、地基处理、地质变化等隐蔽性工程变更的审查把关不严。(13)同意施工单位先实施,后履行设计变更立项手续,导致无法审核其变更立项的合理性以及无法准确核实现场工程量(特别是隐蔽性工程)和现场施工工艺。(14)将设计变更纳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替换,规避设计变更立项及费用审查程序,以便暗中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15)擅自变更设计,弄虚作假,满足利益需要。(16)对设计变更办理时间和周期过长现象督办不力,给承办人和利害关系人暗箱操作留下隐患。(17)对施工单位申报的不合理的合同外单价不予核减。(18)绿化、房建等项目因个人喜好提出不必要的变更,给利害关系人可乘之机。(19)被施工单位买通,对施工单位伪造索赔现场视而不见。(20)对索赔事项发生的时间、施工单位申报时间、监理审核时间和建设单位现场认定时间进行造假,以达到符合索赔时限的目的。(2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串通,虚报人工、设备和材料数量,伪造发票和篡改申报日期。(22)施工单位将已经计量的工程量,又以单项变更索赔形式重复申请。(2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虚报的索赔事项审查把关不严。(24)对索赔理由不符合赔付条件的和已超过合同索赔时限的,仍进行赔付。(25)对施工单位虚报索赔工程量审核把关不严,索赔责任划分不清,索赔费用审核虚高。(26)有意为施工单位提供索赔理由或创造索赔条件。(27)有意拖延审批时间,给利害关系人可乘之机。(28)因主观原因,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以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而导致该索赔成立。(29)“反索赔”意识不强或主动放弃“反索赔”的权力,给国家造成损失。(30)主动放弃对施工单位的正当索赔。

  (十一)资金拨付。主要表现:(1)手续不完备,不按程序付款。(2)不按合同付款,存在超付现象。(3)挪用、挤占项目资金。(4)恶意拖延支付时间或提前支

  付。(5)拖延、克扣监理费用。(6)在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将资金拨付给与自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7)抽逃、转移、拆借项目资金。(8)伪造不实材料采购合同,调转资金。(9)将工程项目资金用于投资等。(10)委托与自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11)被施工单位收买,不核减应减金额。(12)虚列建设成本,套取建设资金。

  (十二)交工验收。主要表现:(1)提交虚假建设情况报告。(2)审核评定把关不严,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了合格评定。(3)降低质量检测标准,有倾向性的选择检测内容,或出具虚假报告。(4)向验收人员行贿或与其串通,规避工程缺陷、隐瞒未完工地点或请其降低验收标准。(5)建设单位个别人员操纵、组织对不合格工程进行验收。(6)因接受建设单位宴请,收受、索要好处等原因,把关不严,出具不真实检测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

  (十三)竣工审计、缺陷责任期。主要表现在:(1)对缺陷责任的认定界限模糊,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缺陷责任,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段转为由建设单位承担。(2)和施工单位通过私下交易,延缓维修或不维修。(3)降低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或降低复检检测标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竣工验收。主要表现:(1)放纵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未承担或未完全承担,提前进行竣工验收。(2)规避决算审计,提前进行竣工验收。(3)出具不真实鉴定意见。(4)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5)提前支付、拖延支付或不支付质量保证金。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点分布特点分析

  (一)工作环节越少廉政风险点就越少,反之越多。

  (二)参与人员越多廉政风险点就越少,反之越多。

  (三)监督时空越近廉政风险点就越少,反之越多。

  (四)公开程度越高廉政风险点就越少,反之越多。

  (五)防范力度越大廉政风险点就越少,反之越多。

  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深化廉政教育。以“廉洁?和谐?攻坚”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深化反腐倡廉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设定8条“高压线”,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二)健全制度规范。深化制度落实年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制度的清理规范、健全完善,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联动机制,建立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建设实施阶段的计量、设计变更、项目资金拨付及交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建立交通部门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机关廉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座谈,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共享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建立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

  度,对财务、招投标、工程现场管理、造价审核等高风险岗位定期进行轮岗。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建设单位、开户银行、施工单位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多渠道多角度加强资金监管。

  (三)创新科技手段。开发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权力运行的实时监督、有效控制和综合分析。建立工程计量、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网上运行系统,设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设置预警系统,实现各环节互相监督制约。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人员、业绩以及资格预审、评标结果实行网上公示。运行网络语音(短信)自动通知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开发公共网络监督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工程项目审批、建设管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过程监管。推行全过程全因素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坚持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主体的评标办

  法,制定招标备案审查要点和招投标程序要件,完善和创新招投标方法。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实行阳光操作,规范分包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全方位管控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建立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规范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检测数据对保障建设、指导施工、确保质量的基础作用。健全项目造价控制体系,完善造价管控考核评价机制,落实项目法人造价控制管理责任。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信用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项目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对其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信用等级评定、合同费用支付情况挂钩。建立工程建设综合监督制度,实行监管同步进入、同步检查、同步审计。

  (五)严格责任追究。明确、落实各岗位的责任,加强对防范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凡是对风险预防不到位、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一)着眼于前期预防,建立健全规范机制。编制廉政风险点及等级目录、流程图表、风险信息,签订廉政承诺书等方式向风险岗位工作人员提示风险。建立定期廉政教育制度,开展党纪国法教育、廉政主题教育、正反典型警示教育。收集研判风险点信息,及时向部门和个人提醒,实行廉政风险预警。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议事规则、办事流程,保证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有所遵循。

  (二)着眼于中期监控,建立健全督查机制。结合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构建信息反馈系统,随时掌控风险点预防、处置信息。发挥信访举报渠道作用,科学分析并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建立重大项目信息公示制,公示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有关办事流程,方便监督;建立各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参建单位、检察、审计单位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座谈、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形式,了解防

  控措施、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化解风险信息。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风险点网络管理系统,依托电子政务或单位局域网进行风险管理,对潜在腐败风险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教育提醒、廉政谈话、预警纠错等方式,做好风险预警纠偏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要建立风险表、流程图、风险点管理台账,实行动态化管理。

  (三)着眼于后期处置,建立健全纠错惩处机制。以形成长效机制为方向,建立风险信息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达到风险“临界点”、跨越风险“警戒线”的现象与行为,建立预警纠错直至给予处罚惩治的修正惩处机制。对于接近风险临界点的现象与行为,由有关责任主体作出预警告知或修正纠错处理;对于超出风险警戒线的现象与行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发现风险信息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造成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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